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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庭輝、彭揚凱/行政院大撒幣300億補貼租金:是德政,還是買票?

網路諷刺300億租補政策哏圖。 圖/取自零號候選人
網路諷刺300億租補政策哏圖。 圖/取自零號候選人

今(2022)年3月底,行政院宣布「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並透過放寬所得標準等方式,將補貼戶數從今年的12萬戶一舉提升至50萬戶,號稱「經濟成長果實要與全民共享」。

內政部更發布新聞稿宣稱,透過發放50萬戶租金補貼,政府便可掌握超過六成的租屋契約資訊,屆時租屋市場的透明化與健全化會更加完整,且「過往遺留的租屋黑市等問題,也將在擴大租金補貼的陽光下逐漸化解」。

按照政府的說法,300億元不僅可以降低租屋族負擔,也能夠增進租屋市場透明化。但實際上,此專案不僅沒有財政上的可持續性,依舊迴避長年以來的租屋黑市弊端,本質上只是選舉年安撫高房價民怨的政治買票。

財務不可持續的補貼政策

本次300億租補專案預算全額由內政部住宅基金支應,但內政部住宅基金有多少錢呢?2022年內政部住宅基金的現金流入僅77.8億元(內含50億國庫補助)。

但住宅基金仍需支應一般租補、利息補貼、包租代管、社會住宅等業務,即便不計本次300億租補專案與近期通過的旅館改建社宅等業務,每年也約有二十五億的赤字。

110年111年112年
期初餘額
62.4
33.5
8.9
現金流入
76.8
77.8
15.7
貸款本息收回
23.5
22.5
15.3
國庫補助
50
90
-
其他收回款
3.3
5.3
0.4
現金流出
105.7
102.4
120.8
租金補貼
45.6
42
40.5
利息補貼
15.7
13
11.6
包租代管補管
28.4
29.3
22.9
社會住宅補助
6.0
7.9
22.9
其他支出款
10
10.2
6.4
期末餘額
33.5
8.9
-96.2
▲ 住宅基金110至112年現金收支推估(單位:億)
資料來源:既有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計畫(核定本)

因此從財務角度而言,300億租補專案絕對不是可持續的長期補貼政策。畢竟住宅基金每年赤字約二十五億,能夠發放幾年的「300億租補」?事實上,300億租補專案期程規劃兩年(2022至2023年),剛好就是地方與中央大選的競選年份。

其實在選舉年前加碼補貼買票並非首見,馬政府執政初期租補戶數約為兩萬四千戶,其在2010年與2011年(同樣也是地方與中央大選年)將租補戶數分別提高到46,902與56,776戶,在2012年大選過後又再次調回兩萬四千戶。

除非蔡政府能夠承諾300億將持續發放,並明確指出其可持續財源以確保下一任政府也能夠繼續發放,否則300億租補與馬政府選前政策買票的差異,只在於蔡政府更敢花錢買票而已。

需要的補不夠,不需要的大方送

現有的住宅補貼資源分別為「直接興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租金補貼」,同樣作為政府的住宅補貼,為什麼需要分化出不同的補貼項目?實際上是不同補貼模式的優先照顧對象也有所不同1。其中租金補貼的政策目的,為提供純粹在租屋市場經濟負擔能力不足的青年與一般家戶。

現行的租金補貼制度中,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最低生活費2.5倍」,而為了推動300億租補(並將補貼擴大至50萬戶),這個門檻被放寬至「最低生活費三倍」。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
每人平均每月所得限制
56,046
47,400
45,843
46,416
42,690
43,257
家庭2每月所得限制
168,138
142,200
137,529
139,248
128,070
129,771

▲ 300億租補申請收入限制(單位:元)
資料來源:根據衛福部111年最低生活費標準設算

以台北市而言,家庭成員平均月收入56,046元(配偶與一位未成年子女家庭月收入168,138元)以下;新北市則是月收入47,400元(配偶與一位未成年子女家庭月收入141,000元)以下均可申請。

在台灣月收入約十二至十七萬的中產家庭,顯然並不是「沒錢租屋」,其居住困擾與憤怒更多在於高房價下的「難以購屋」。因此300億租補在根本上就已經偏離了政策目標,實質上只是「發錢安撫無法購屋的中產階級憤怒」的政策買票而已。

相對「發錢安撫中產階級」,租補更該關心的是「弱勢補不夠」。目前的租金補貼分級標準極為粗糙,雖然經濟弱勢貌似可以領取較多租補,卻僅以「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身分(約僅佔台灣人口2.5%)作為發放依據,而並非以實際收入與租金可負擔標準進行設計,造成很多需要的弱勢實質上補貼不足。

面對弱勢補不夠,政府的態度為何?2017年內政部委託民間進行研究3,探討弱勢租金補貼如何落實可負擔精神,結果內政部代表於該研究案座談明確表示「行政院已明確指示租金補貼預算不宜再行擴大,所以無法在理想狀態下採行本案研究成果」。結果,「不宜再擴大」話音猶在,2020年選前就宣布隔年租補戶數從六萬戶擴增至12萬戶,原來這才叫「理想」。

不光租金補貼,社會住宅也一樣。住宅法明訂中央要訂定「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但就在本月內政部與地方研商租金分級原則草案時,反對國際普遍採「所得」計算補貼金額作法,強調這樣作,「 12萬戶社宅50年估計需補貼2,340億元,國庫不堪負荷」。姑且不論12萬戶社宅多數尚未興建完畢,即便是以此數字計算,如果每年平均補貼金額為46.8億就「不堪負擔」,但發放300億元租補便說是「持續性政策」,請問政府的標準為何?

綜上所言,內政部的補貼重點是「擴大補助人數」而非「符合弱勢需要」,他們的目的為何?便是舒緩高房價民怨,獲取更多政治支持!

5月24日,立法委員邱顯智、崔媽媽基金會、OURs都市改革組織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抨擊租屋市場不受控,是因為政府從來沒掌握過,更談不上管理。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5月24日,立法委員邱顯智、崔媽媽基金會、OURs都市改革組織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抨擊租屋市場不受控,是因為政府從來沒掌握過,更談不上管理。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300億租能達成租屋透明化嗎?

面對批評,內政部宣稱300億租補可以達成租屋市場透明化,並以「北風與太陽」的比喻,暗示透過補貼作為「太陽」能感化房東配合,讓租屋市場現狀浮上檯面。

接著,內政部一再強調「房客申請租金補貼無需取得房東同意」,但他沒有告訴你的是:「房東把申請租補的房客趕走、漲租,也無須取得內政部同意」,這才是租屋市場的真實狀態。

簡單來說,內政部的「透過補貼讓市場透明化」邏輯難以自洽,指認兩點如下:

首先,租金補貼自2007年便已開辦,不是今天才出現的產物,蔡政府任期中每年也發放了六至12萬戶的租金補貼,為何不見租屋黑市情況有所好轉?如果只是因為錢發的不夠多這樣簡單的答案,請問蔡政府為什麼過去六年都沒有想到這個「好方法」?為何前瞻建設8400億經費沒將其納入,錢不是更多嗎?

其次,連數量較少、補貼獎勵更多、且聲稱均為「愛心房東」的包租代管,內政部日前在立法院都不敢要求其租屋資訊登錄透明,現在又憑什麼要我們相信300億「太陽」一照,50萬戶房東就悉數受感召願意讓將其租屋資訊透明?

筆者認為,租屋市場透明之解方絕非「北風與太陽」二選一,而是要「蘿蔔跟棒子」兼備,意即:補貼獎勵外,還是要有對應的規範與裁罰機制。

5月12日內政部針對內政委員會審查租賃條例草案提供的書面報告,明確表示資訊透明將影響房東委託住宅租賃服務業之意願。 圖/OURs提供
5月12日內政部針對內政委員會審查租賃條例草案提供的書面報告,明確表示資訊透明將影響房東委託住宅租賃服務業之意願。 圖/OURs提供

具體建議:誠實面對租屋困境,方案加入透明化配套

其實面對300億租補顯而易見的諸多問題,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根據近期巢運的「青年居住困境與政策調查問卷」調查4,有87%租屋族認為「300億租補只是用發錢迴避高房價問題,亦難以解決租屋困境」。若論及租屋最大困擾,第一位則是「房東會拒絕遷入戶籍申請租金補貼申報租金支出抵扣所得稅」(93.5%)。

巢運調查顯示,87%租屋族認為300億租補只是用發錢迴避高房價問題,亦難以解決租屋困境。 圖/OURs提供
巢運調查顯示,87%租屋族認為300億租補只是用發錢迴避高房價問題,亦難以解決租屋困境。 圖/OURs提供

不管我們說什麼,此300億租補專案政府一定會發。既然政府宣稱這是解決租屋黑市的「德政」,那最後筆者呼籲能否至少達到以下兩點績效:

  1. 應將本次領取300億租補的租屋資訊,均登載於現有之租屋實價登錄系統當中,以促進市場透明公開。
  2. 應維護領取300億租補的租戶享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5之相關權益。若房客因此遭受房東不公對待,內政部應與消保會配合,進行裁罰。

如果連這樣的基本要求都做不到,卻侈言「租屋市場的透明化與健全化」,那麼300億租補在租屋透明上其實就只是打假球,實質上為赤裸裸的選前政策買票罷了。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陳椒華5月24日舉行「300億租金補貼看得到吃不到——時代力量推動租屋實價登錄及地方囤房稅修法」記者會,提出現今年輕人租屋困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陳椒華5月24日舉行「300億租金補貼看得到吃不到——時代力量推動租屋實價登錄及地方囤房稅修法」記者會,提出現今年輕人租屋困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 文:廖庭輝,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研究員;彭揚凱,OURs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
  • 更多OURs都市改革組織:WebFB

  • 以直接興辦社會住宅而言,由於是政府新建且搭配無障礙、社福等設施,對於福利輸送、無障礙需求高者,如下肢障礙、獨居長者等,便應優先適用;包租代管則是可以提供給易遭租屋歧視的群體,如單親、獨老等。
  • 以配偶與一位未成年子女的三口之家試算。
  • 「租金資料或價格蒐集、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研究」專業服務委託案。
  • 調查期間為4/15-5/15,共回收5,011份有效問卷,其中租屋族佔51.1%(2,562份),詳見問卷分析內容
  •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對象為「反覆實施出租行為,非屬偶一為之,並以出租為業者」,因此只有「第一次租屋,而且只租一間房」的房東才免於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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