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米、鮮奶事件 都是不透明惹的禍 | 吳家誠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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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米、鮮奶事件 都是不透明惹的禍

調和假食用油的事件尚未完全平息,新聞中又再看到食米供應商以劣質米混充良米出售的事件與黑心廠商,甚至有些是累犯,更令人不解的是,政府對這樣的事件,事實上已經事先察覺了,卻依然如以往一些例子,不及時透明地通知大眾,以降低消費者的損害。民主政治下,以民為本的時代,實在對政府不能積極主動為民的做法感到憂心;而對廠商一再犯同樣的錯誤,用同樣的手法達到商業謀利的目的感到憎惡。在台灣,失真、造假已經是一種司空見慣的廠商謀利手段,而政府在管理層面上,似乎一而再地,站在廠商的角度,對一般消費大眾的權益保障,看不出任何「積極的善意」,但是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台灣卻企圖創造一個所謂的"美食天堂",事實上來說,是一種相當諷刺的現象。

飲食是社會文化相當重要的一環,而真善美的原則是架構與建設良好社會文化的基礎。如今,如果我們連基本的「真實不做假」的作法都無法達到,即使努力地去作表面裝飾,所能夠達到的,恐怕也只是虛有其表的"美食天堂"吧!如果再配合許多民眾只對飲食強烈的色香味要求,不去追求營養的均衡與周全,習慣於享用工廠所調配出來的加工食品,放棄了源於自然界孕育的真實食材,再長此以往,台灣將會有什麼樣的飲食文化呢?經過一兩代後,台灣的百姓將會因此面對什麼後果,什麼樣的悲慘健康局面呢? 即使假設我們有足夠的經濟成長,我們又會因此付出多少的代價呢?

十分的相似的情況,最近,知名周刊用一份不成熟,而且缺乏科學依據的檢驗報告,告訴全國百姓"牛奶駭人",真的是驚駭全國,後續的效應仍然在發酵中。報導刊出後,透過媒體與周刊主動地提供的報告與原始資料,筆者曾經仔細地研判與瞭解周刊所出的報告,以及相關的技術執行方式和科學研判依據,甚至應週刊要求,提供技術性的諮詢,以及其面對社會輿論壓力的後續處理方式建議;然而,其後續的處理方式與作法,竟然完全超出筆者想像。基本上來說,這也是以一種完全失真的方式,來進行要求食品安全的訴求。一個失真的做法,確實很難表達具體的善意,或許,是否也伴隨著某種程度的商業利益,社會自有公評吧!當然從周刊的角度來說,或許它仍然可以聲稱,是為了社會的食品安全與公平正義。

筆者強烈地認為,食品安全的公平正義是每一位國民的基本權利,也是政府權責單位的責任,所有的媒體,以及重視食品安全的民間團體,皆負荷共同的責任。

但是,更重要的是,維護以及得到公平正義,必須以正確的方式,及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來達成,以免帶給未來社會負面的教育和示範作用。

即便從過去許多成熟的科學研究成果,可以發現人類所用的乳品及乳製品,均含有許多人為的污染物質,值得國內外人士持續地關注,並且應該設法改善。但是基於公平正義的食品安全訴求,更應該以公平正義的正確方式求得,所以周刊以輕率發布簡略、而且欠缺科學嚴謹性,又充滿技術面不合理性的檢驗報告,針對台灣乳品表達不安全的報導,是一種失真、不智、不正確,而且不當的作法,這種缺乏正確科學態度和合理技術層次的作法,以求食品安全的風氣,絕對不可長。

農委會日前公布市售乳品檢測結果,均未檢出藥物殘留。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農委會日前公布市售乳品檢測結果,均未檢出藥物殘留。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未來類似此事件,或可能淪為後續的食品安全訴求,以及成為司法案件上的爭論,但是,更令人擔心的是,絕對不可以令這種科學技術方能徹底追求正確答案的事件,淪為政治解決的對象。

期待全體國民以正確的方式,對待此一事件的後續發展,以免大家對食品安全的訴求,不能達成,而且後患無窮。

大致而言,這兩例事件都和食品安全資訊的發佈有關。前者源於政府掌握確實的食品安全相關訊息,但是發佈太慢,欠缺透明度;後者源於民間媒體掌握了並不確實,而且缺乏足夠科學依據的食品安全資訊,發佈太過草率與匆促,同樣的,也欠缺透明度。這說明食品安全資訊的發佈,重點在於迅速、確實,而且有足夠的透明度,才足以實質地保障食品安全公平正義的追求。姑且不論造成這兩件錯誤案例的動機與目的,我們的社會必需慎重地面對,這些經由錯誤而得到的經驗,以免再有重蹈覆轍的情況,唯有運用與重視真實的結果,以積極進取的善意,才可打造真正安全的台灣美食的文化。

根據現行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人民、民間團體、媒體與學術團體均有資格發佈食品安全檢測的結果,但是對於檢測的方法、執行檢測的單位,以及相關檢測數據的判讀,都必須確實提供權責機關,以便後續釐清必要的責任。食品安全的權責機關擔心民間發布檢測報告可能發生誤判及錯誤,但是一般的消費大眾也擔心,政府掌握了確實的食品安全相關的檢測結果,卻不迅速透明地公諸社會大眾,甚至造成應該負實際責任的廠商,在造成食品不安全事件時,成了法律的漏網之魚。

基於上述考量,筆者曾經多次透過電視媒體建議,台灣社會值得在司法部門成立一個專門為食品安全而建立的檢偵單位,成為一個除了食品衛生安全與糧食管理單位之外,另一個與民間直接接觸的窗口,在接收到符合依據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0條要求,可能來自各方的重大食品安全相關檢測資訊或檢舉之後,可以迅速主動積極地偵辦,避免公文往來上時間的延宕,應可以更迅速地遏止食品不安全事件的發生與蔓延。而因為如此的作為,所破獲的食品安全違規事件,在司法程序完成後,所得的罰款,也可部分用來充實完成如此作為所需之資源。在台灣食品安全環境將日益受到威脅的未來時日裡,筆者誠摯地希望政府與社會,能夠以更積極,而且迅速有效的方式,來避免食品不安全的事件一再發生。畢竟我們擁有的,才能夠傳於子孫,希望我們能夠很迅速地創造一個食品安全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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