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不落的太陽:國家主權下的原住民自治困境 | 阿潑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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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不落的太陽:國家主權下的原住民自治困境

泰雅族射日神話背後的象徵意涵,或許是外界的干預和介入所形成的部落生存危機。圖為位於新竹的泰雅族壁畫。 圖/新竹縣錦屏國小提供
泰雅族射日神話背後的象徵意涵,或許是外界的干預和介入所形成的部落生存危機。圖為位於新竹的泰雅族壁畫。 圖/新竹縣錦屏國小提供

泰雅族有個射日傳說。

據說,遠古時期曾突然出現兩個太陽,世界因此炙熱而乾旱,五穀不長,民不聊生,族人用盡一切方法祈雨,也無法解決問題。經過部落會議後,決定派出一名勇士射日,勇士揹著稚子,帶著頭目給的柑橘種子出發,但窮盡一生,仍無法走到接近太陽之所,只好將未盡之志傳給長大了的兒子,由他接棒踏上征途。小勇士繼續前行,終於到了目的地,拿出弓箭射下一個太陽,這個被射落的太陽變成了月亮,大地也恢復生機。

處在「科學文明」世界的我們,會將這樣的傳說視為「神話」:一個無法被當代驗證的、不現實的蠻荒記事。但對人類學界來說,神話看似虛構,基礎卻是真實的。法國人類學家李維史托(Claude Lévi-Strauss)便曾說過,神話或儀式絕不是像人們以為的那樣,是人類背棄現實的「虛構機能」。它是將某一自然發現,透過感覺性詞語組織及利用,「在萬年前,它就被證實,並將永遠作為我們文明的基礎。」

射日神話的內涵:部落自決權

射日神話的真實背景是什麼,我並不清楚。直到多年後的某一天,當我閱讀原住民對抗日本殖民者的資料時,突然理解到「射日」背後的象徵意涵——外界的干預和介入所形成的部落生存危機。

對我們所生存的世界來說,兩個太陽是非比尋常的現象,不但影響日常,也擾亂生活秩序,因此,我們只能認可一個太陽的存在。自然秩序如此,部落亦然。

後來我從泰雅族學者布興‧大立(Pusin Tali)的文章中,讀到射日過程的細節:「部落受到炙熱的兩個太陽威脅時,長老們召開部落會議共商對策...,部落會議是部落政治權力最高的行政中心,也是凝聚原住民向心力與團結心的重要會議。」這種部落決策強調的是部落自決,也就是部落主體。如果原住民沒有自主權、喪失自決權,也就失去了部落的基礎。

這個神話對我而言,就是原住民主權的內涵及基礎。

原住民的自治權,如果沒有建立在土地上,將只有形式上的自主權。圖為60歲卡那卡那富族人張開雙臂說明小時候的部落範圍比現在大得多。 圖/美聯社
原住民的自治權,如果沒有建立在土地上,將只有形式上的自主權。圖為60歲卡那卡那富族人張開雙臂說明小時候的部落範圍比現在大得多。 圖/美聯社

跳脫國家框架,土地才是根本

今年夏天,我到台北參加由地球公民基金會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共同舉辦的「環原台灣:環境正義與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並進之路」講座。這耗時大半年的講座,從「環境正義與轉型正義的實現:原住民族的自然主權」開始,作為原住民權利和環境問題交流的先發主題。

但這並不是一個容易進入且達成對話的議題。畢竟,一般人對「主權」的認知大多都以「國家」為主體,是一個國家對其管轄區域所擁有的至高無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權力,是「自主自決」的最高權威。換言之,是一個國家存在的基礎。然而,在「國家」這個概念下,再探討族群的「自然主權」,對於大眾來說,就產生了「兩個太陽」的疑問:無法想像,也不甚可能。即使再支持原住民,都不能不承認這是一個「結」。

在這場講座中,長期研究原住民主權問題的施正鋒教授藉著美澳紐加對原住民的主權論述進行定義:由原住民族身份而來的原住民族權利(indigenous right),約略分為認同權、自決權/自治權、文化權、財產權/土地權,以及補償權。

原住民所訴求的土地權與自治權,都無法和主權分開。

他藉著西方學者的說法,進一步闡釋:「主權可以視為一種權利或權益,我們採取折衷,把主權當作位階最高的原住民族權利。由主權衍生而來土地權以及相關的資源權,除了負載自治政府,更是維繫原住民族文化認同的物質基礎;至於自決權而來的自治權,如果沒有建立在土地上,將只有形式上的自主。」

土地是原住民主權的根本。

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董事長蔡志偉跟在後頭表示,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26條,承認原住民族對傳統領域有權利,其中最根本的價值在第二項最後一句話:「應該要承認保障原住民族跟環境與土地間存在的特殊精神聯繫。」

保障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這件事,就是保障原住民族與其環境間的精神聯繫與文化意涵,「因為原住民之所以為原住民,就是他和這環境相依存的關係,所發展出來的多元文化表現,不論是表現在政治、經濟、土地、文化或者教育上。而這才會是完整的呈現。」

墾殖者多半認為原住民是野蠻人、是次等的,墾殖者也認為自己來到「無主之地」,他們就可以佔領利用、支配原住民。 圖/路透社
墾殖者多半認為原住民是野蠻人、是次等的,墾殖者也認為自己來到「無主之地」,他們就可以佔領利用、支配原住民。 圖/路透社

原住民不被視為「人」,因而失去主權

原住民主權問題之所以被討論,是因為在「墾殖國家」(settle state)的脈絡下,這群土地擁有者與土地的關係遭到剝離。殖民者從發現、征服到墾殖過程中,致使原住民的土地、文化、經濟一步步喪失。最終,原住民得生活在「現代國家體制」下,失去自己原有的「主權」。

施正鋒從歷史源由梳理這個過程:墾殖者多半認為原住民是野蠻人、是次等的,沒有能力治理自己,別人應該就可以管理、支配他們。另一個主要原因是,墾殖者認為自己來到「無主之地」,原住民甚至被認為無法對土地作有效利用,也無法讓土地產生經濟價值,那他們就可以佔領利用。

今日我們只奉「國家」為上,但「國家的正當性是建立在無主之地的原罪上」,施正鋒和蔡志偉都直指這一點:因為過往原住民不被視為「人」,其依附在文化土地上的價值跟正當性,也就因此被剝奪了。

像以上這樣的討論,對於一般人來說,或許有點難懂,但我們可以從自己被教育的思想開始反省。正如同「篳路藍縷以啟山林」是台灣美談,哥倫布發現新大陸或五月花精神也是美國的顯學,但這些「主流精神」並未告訴我們「墾殖」背後的真實,我們要將這些歷史翻過來看。

以美國原住民例子來看,在英國殖民北美初期,一個英國牧師曾經發問:「我們有什麼權利或者理由闖入這些野蠻人的領土,從他們手中奪走原本屬於他們的遺產,並在他們的領土上扎根生長?」這窘迫的問題讓歐洲殖民者紛紛利用自己的土地和財產觀念來套用、合理化自己作為,他們聲稱:「印第安人從未真正使用過這片土地,也就沒有使用權。」這些歐洲墾殖者相信透過自己的勞動將土地結合起來,他們就有土地擁有權。

從美國著名的左翼歷史學家霍華德.津恩(Howard Zinn)的書寫中,可以看到這類討論,他就在花上大篇幅論述墾殖者如何掠奪土地,並將它正當化。麻薩諸塞殖民總督約翰‧溫斯羅(John Winthrop)聲稱這個地方「在法律上」屬於荒地:「印第安人並沒有征服這塊土地,因此,他們只對這塊土地擁有『自然權利』,而沒有『公民權利』,而前者在法律上是沒有意義的。」

即使政黨輪替,從1999年陳水扁在蘭嶼和原住民族代表簽署《原住民族和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一直到蔡英文向原住民族道歉,甚至今年熱議的傳統領域爭議,在在證明原住民族的權利仍然沒有被歸還。 圖/路透社
即使政黨輪替,從1999年陳水扁在蘭嶼和原住民族代表簽署《原住民族和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一直到蔡英文向原住民族道歉,甚至今年熱議的傳統領域爭議,在在證明原住民族的權利仍然沒有被歸還。 圖/路透社

至今仍處於「被殖民」狀態的原住民

前述雖然是遙遠的北美歷史,但在台灣這塊土地上,也有類似的命運。我們熟知的牡丹社事件就是起於「無主」二字。

日方問清廷為什麼不懲辦「台番」?清廷以「殺人者為置之化外的生番」來回應,於是,日方便向「無主番界」出兵。也是因為牡丹社事件,清廷對台才從消極轉成積極,從「封山隔絕」到「開山撫番」,鼓勵漢人入山開墾,勢力延伸到東部。

全面墾殖的態勢後由日本殖民者接手,原住民族的處境與命運更為惡劣。為了徹底制伏原住民,台灣總督府在1910到1915年間實施「五年理蕃計畫」,這項計畫源於一個理論:「國家對於叛逆的生蕃,擁有討伐權。其生殺予奪,只在於我國家處分權的範圍內。」換句話說,站在殖民政權的角度,「國家」位階高於一切,土地生命由他定義且施為。

例如,五年計畫結束後,殖民政府以「文明」和「現代化」為由,強迫原住民遷村,逼他們離開代代相傳、賴以為生的土地。殖民政府則傾國家之力開發山林,甚至讓原住民為其伐木、搬運,如同魏德聖《賽德克巴萊》中馬赫坡人扛運檜木的段落,就說明了殖民者對待原住民與其土地的方式。

這部以真實歷史事件為基礎的電影,細緻地描物日本殖民壓迫與原住民反抗的過程,同時顯示日本人介入部落的運作,試著掠奪頭目的權力,取代最高領導的位置,也拆解了部落原本的分工組成與文化。

面對這個「酷日」,原住民就像泰雅族神話所說那樣,透過部落自決的方式,反抗解決問題。但也如電影的結局,落敗的賽德克族受到整治,帶頭反抗的馬赫坡三社被強迫遷至今天的清流部落,從此以農作為生。

「太陽」大到無法讓人射落,外力強到破壞部落的根基,甚至剝離他們和土地的關係,原住民便失去了自決與自主的權利。

1949年,國民政府來台之後,承襲日本殖民的手段,原住民的困難與各種損失不需多言。即使政黨輪替,從1999年陳水扁在蘭嶼和原住民族代表簽署《原住民族和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承諾恢復自然主權、歸還傳統領域、給予自治,一直到蔡英文向原住民族道歉,甚至今年熱議的傳統領域爭議,在在證明原住民族的權利仍然沒有被歸還。他們還是處在「殖民」的狀態下,還是在兩個太陽下迷惘。

原住民主權問題之所以被討論,是因為在「墾殖國家」的脈絡下,這群土地擁有者與土地的關係遭到剝離。圖為2004年原住民上街抗議當時的副總統呂秀蓮指原住民非台灣最早祖先。 圖/美聯社
原住民主權問題之所以被討論,是因為在「墾殖國家」的脈絡下,這群土地擁有者與土地的關係遭到剝離。圖為2004年原住民上街抗議當時的副總統呂秀蓮指原住民非台灣最早祖先。 圖/美聯社

與國家對話,把主權歸還給原住民

土地,或說傳統領域的維護和認定,幾乎是原住民主權的核心。然而,因外力入侵、殖民政治或社會發展,近代原住民可說是在傳統領域被侵佔中勉力維持族群邊界和主體性,殖民者或開發勢力就像「多出來的太陽」,威脅原住民的存續。

在國家治理成形的狀態下,原住民除了要討回自己的權利,也得和政治協商,更必須在環境生態等爭議中與各界對話,例如災難過後遷村與否、狩獵是否適宜、漂流木的所有權等等,都必須一一釐清。

最後,我們回到講座的討論,重新聚焦土地環境與原住民的關係。

「亞泥礦產這件事,就是土地權要積極性保障,確立原住民擁有權利。山林土地資源是他們擁有所支配的權利,不該由國家轉換經濟權。原住民今天面對的不只是國家,還有資本加強對立,沒有共同發展目標。」地球公民基金會代表蔡中岳說道。

然而,「國家」還是一個必須面對且對話的對象。地球公民基金會執行長李根政及蔡中岳提出:在國家公園、森林保育及環境議題中,原住民如何跟民間合作,或在政治系統下能否得到共管的權利等等。

蔡志偉則對與「國家」合作有所保留。「原住民族進入到國家法律制度之後,我們都嘗試學習這樣的制度,希望透過國家法律做些改變。」蔡志偉提醒,必須謹慎地面對國家法律,因為就像施正鋒所說,「國家」造成了原住民族今天的處境,「國家法律意圖把原住民族鎖定在特定階層,透過國家法律讓這樣的位置無法轉變,而我們卻無法反駁國家法律的正當性。」

他的說法其來有自。1887年因《道斯土地分配法》(Dawes General Allotment Act)強迫美洲原住民遷入保留地,他們失去了將近348,100平方公里的土地。即使1934年,因為美洲原住民要求法主體,主張自治權和其他權利,於是美國通過《印第安人重新組織法》(Indian Reorganization Act),使用現代國家法律所承認的法律主體,讓原住民和聯邦政府互動,組織一個部落政府,實行改善原住民生活的措施。但部落政府就在這個法律制度裡困住了,原住民族反而失去自己的發展權利,種種問題產生。

施正鋒教授藉著美澳紐加原住民主權論述定義由原住民族身份而來的原住民族權利。圖為澳州南部原住民向民眾展示傳統儀式。 圖/美聯社
施正鋒教授藉著美澳紐加原住民主權論述定義由原住民族身份而來的原住民族權利。圖為澳州南部原住民向民眾展示傳統儀式。 圖/美聯社

原住民主權與國家主權並存的可能性

對話困在一個難解之處,主權應該怎麼回復?自治要到什麼程度,多大範圍,和政府或民間的合作又到哪裡?

不可免的,一般人聽到「自治」,都會反射性質疑:「原住民是否有能力自治?」(這問題其實想問的是,他們是否有政治治理的經驗與訓練)此話一問,立刻引起講者砲火隆隆,問題又回到了「瞧不起原住民」的情緒問題上。

政治,或治理,長期以來都被錯認為一種西方的、當代的制度,但早在文明發生前,人類作為一種群體動物,就是一個有組織、有政治制度的社會構成。

於是,我嘗試從菲律賓與台灣原住民失去土地、失去話語的經歷故事中,整理探討經歷(多次)殖民的原住民族群所遭遇的處境,將過去歷史與當代困境共同呈現,希望能指出他們在「現在國家」出現之前,原本就擁有自己的部落會議、自己的政治組織乃至自己解決問題的方法。即使被殖民與當代國家拆解得支離破碎,原住民部落仍有自己的經驗傳承下來。

真正應該發問的是:主流社會或族群能否認可這段歷史,承認原住民應得到他們的「自然主權」,而後,再協商在「國家」這個已不可變動的框架下,讓原住民能獲得平等,並取得自治的條件與權利,如同射日神話中後太陽變成月亮一樣。

我們應該更細緻地定義自治,去探討治理權限的相互交疊、制約、合作的可能性,務實地看待原住民和國家的主客觀能量與意願,或許這才是更符合在地需要的答案。

然而,我還是忍不住想起人類學家Renya Ramirez曾經說過的話:原住民為「跨國者」,他們活躍在部落的這個「國家」,以及大多數人的「國家」。希望不論哪個國家,都有尊重彼此的餘地。

我們必須承認原住民應得到他們的「自然主權」,而後再協商在「國家」框架下,讓原住民能獲得平等,並取得自治的條件與權利。 圖/美聯社
我們必須承認原住民應得到他們的「自然主權」,而後再協商在「國家」框架下,讓原住民能獲得平等,並取得自治的條件與權利。 圖/美聯社

土地是原住民主權的根本,原住民所訴求的土地權與自治權,都無法和主權分開。圖為泰雅族青年步行在司馬庫斯原生竹林。 圖/美聯社
土地是原住民主權的根本,原住民所訴求的土地權與自治權,都無法和主權分開。圖為泰雅族青年步行在司馬庫斯原生竹林。 圖/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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