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躲警,就死不足惜? | 溫朗東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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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躲警,就死不足惜?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九月五日下午,兩名未成年少女未戴安全帽騎乘機車,闖紅燈遭警取締後,加速行駛,與轎車擦撞,一死一傷。事後,各大網路新聞、PTT電子佈告欄,網友紛紛力挺警方執法認真,絕無過錯。兩女的傷亡,是自討死路。警察執法,是為民除害。與本事件無關的巡佐施富國,於個人臉書公開表示:「警專上課學到見警就逃、非奸即盜」、「小妹妹,妳的死是妳們自己選擇的,對我來說沒有任何遺憾跟可惜,警察,依法行政何錯之有?」亦引發大批民眾肯定及迴響。

我們都希望活在潔白、秩序、沒有脫序的世界裡,往往沒有考慮到,人各有特性,世界永遠不會是整齊的。人類所能做的,是努力建立一套嚴謹的機制,盡可能的做出公平的決斷。

完美無缺的秩序、真實、公正,並不存在。

非黑即白,正邪對立的思維,只是英雄電影裡的情節。複雜的真實事件,無法只靠心中那份原始的正義感。將事件逐步剖析,反覆辯證,才能做出差強人意的判斷。

▎未成年多麼危險

先從「未成年駕駛」開始。許多民眾認為,這是種極度危險的行為,只要未成年駕駛車輛,必然引發後續嚴重的道路危害。是以,少女死不足惜,今日警察不追,明日他人受害。此理倘若成立,令人費解的則是:為何翻遍刑法公共危險罪篇章,找不到「未成年駕駛」的對應法條?事實上,未成年無照駕駛,只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行政責任,處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這樣規定不合理嗎?

根據102年的資料顯示,在所有年齡層之中,未滿十八歲的機車事故年齡別死傷占率,分別是2.5%跟3.7%,低於18到65歲每個階段的死傷占率,最低的則為85歲以上。那麼,我可不可以說:成年人是機車事故的主因,應禁止騎車上路?老年人騎車最為安全,應當多多鼓勵?

102年A1及A2類機車事故年齡別死傷占率。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102年A1及A2類機車事故年齡別死傷占率。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答案當然是不行的,原因是:可能是未成年及高齡人口騎車上路者少,死傷人數在年齡別中才會顯得較少。

統計數據因為解釋方法的不同,有時非但無法還原真相,反而會傳達出扭曲的訊息。若連統計的方法跟出處都尚未確認,只剩結論則更為可怕:今年三月,民進黨立委李昆澤在交通委員會的質詢中,力批「未滿18歲無照違規騎車死亡率較其他年齡層高10倍以上」,這項數據從何得來?用何種方式計算?在未附詳細研究方法之際,各大新聞媒體便大幅引用。

在機車事故無照駕駛死亡數的統計中,未滿18歲的比例是19%,乍看似乎甚高,但必須考慮到:只要未滿18,必定是無照駕駛!也就是說,未滿18的騎車死亡人數,應該跟各個年齡層的騎車死亡人數相比,而不是只拿「滿18卻不考照或被吊銷駕照的人」比較。

更何況,只有「死亡數」是不足的,還必須知道「未成年駕駛上路人數」,才能算出「死亡率」。成年人可以用駕照估算上路人數,沒駕照的未成年人,在被攔檢之前,如何得知他們的人數?如何得出死亡率10倍的數據?

102年A1類機車事故無照駕駛死亡年齡概況。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102年A1類機車事故無照駕駛死亡年齡概況。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就算未成年騎車的「傷亡率」真的很高,那也還稱不上「公共危險」,頂多只是造成自己的風險。那麼,未成年的肇事率——造成他人傷亡的機率是多少?

當這些都沒有嚴謹的論理及數據支撐之前,憑藉著直覺,將「未成年無照駕駛」入罪,合理嗎?那是否也可以用「老年人上路造成他人巨大危險」的印象,將老年駕駛入罪?

就算退一萬步,假設「未成年騎車」的公共危險與「酒駕致他人於死」相等,後者的刑責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是罪不至死。

同樣的道理,細細檢驗「闖紅燈、未接受警察攔檢、沒帶安全帽」等等元素,頂多只是在闖紅燈造成他人傷亡時有構成過失傷害罪的可能,而無法直接判定車禍身亡的結果就是罪有應得。

所謂的法治觀念缺乏,指的不只是「不遵守法律的人」,更包涵了:以自身道德情感直覺式的判定他人罪責,而缺乏統計上、論理上、價值衡量上的理性考量。

看到「未成年、闖紅燈、逃逸」等等的元素,就預設少女有罪,已經是違反刑法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更何況,本案例中可能連罪都稱不上,更不用討論是否違反無罪推定!)如果這樣的心態是治國良方,不如直接把法學原理、正當程序丟在一邊,直接把交通違規者抓起來關?

說少女的死亡是天譴,警察是替天行道,無疑是缺乏理性思辨下的直覺反應。

▎那麼,難道錯在攔檢員警?

巡佐施富國所謂的「警專上課學到見警就逃、非奸即盜」,不知是否有縝密數據支撐?或是第一線辦案人員的經驗?

我可以理解,警檢在長年接觸行為人的過程中,養成一套「敏銳的嗅覺」,也肯定這樣的辦案方法,在實務上有必然性。然而,經驗與直覺,並非百分百準確。假設一百個逃逸者中有八十個是他案在身,也有剩下二十個是緊張、不想繳罰單、不瞭解自己的責任只是繳繳罰單……等等緣由。

直覺與經驗,或許是攔檢的原因,卻不是定罪的理由。否則,警察若身兼法官功能,是警察國家的復甦。

但這並不能說追車的張姓員警有錯,原因如下:

  1.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的一、(二)5:經明確指揮制止攔檢不停車輛,應避免追車,依規定逕行舉發。可以得知,追車是盡量需要避免的。

    但依當時情況,員警如果認為逃逸者有其他涉案可能。注意事項只提到「應避免追車」,未禁止在合理判斷下的追車行為。

  2. 員警追車並未跟緊,也無法直接判定是追車導致了車禍。
  3. 就算追車造成車禍,在內部調查與法院審判出來之前,依據無罪推定原則,我們應當相信員警當時有他的合理考量。(無罪推定,對民眾與警察同樣適用)。

此外,員警在事件後續中,頗為自責,這是人情之常。即使他很可能沒有法律責任,心中或許還是覺得,自己跟少女傷亡有關。這是一種良善的本能,對生命消殞的憐憫與慈悲。

局外人施富國可以論述他的辦案經驗談,但「小妹妹,妳的死是妳們自己選擇的,對我來說沒有任何遺憾跟可惜」等語,殘酷冰冷到已經直接認定少女是罪無可恕的罪人,無須給予任何的同情……

▎萌芽階段中最後的狡辯

民眾紛紛表示:警察就是應該要這樣意志堅定的執法!

追車的員警或許有他的合理考量,少女也可能只是誤判了交通違規的嚴重性,緊張下選擇逃逸。死傷的悲劇,未必有那一方要被稱為罪人、需要負擔全部的責任。很多時候,人世無常,事故中未必有真正的壞人。

令我不寒而慄的是:鄉民非得要找到罪人,相信自己的直覺必然正確,只要讓台灣的警察擁有更堅硬的意志,更強力的執法工具,循規蹈矩的人,就能安居樂業,天下太平。

古今中外,多少冤案就是出在這種素樸的直觀,以一點道德上的瑕疵、少數族群的歧視,排除各種危害群體的可能。這種冰冷的「正義藥劑」,治病,卻也傷身。令人遺憾的是,時至今日,這種威權時代的思想:這個人被警察抓,必然是他自己有問題,還深深烙印在許多人的心中。

翻開血跡斑斑的冤獄濫刑史,受害人在刑罰加身之前,往往也相信只要守法,必然能幸福安穩。

受害者都沒想到,自己有一天會從好公民變成罪犯。更沒想到,只要犯了一點小錯,各種莫須之罪,都可以輕易的黏在自己身上。

於是,對無罪推定、比例原則的追求,成為了民眾眼中,法律人的愚昧與傲慢。所有細膩的、嚴謹的、追求各種價值的衡量,都成了「罪犯同路人」的狡辯……

這時,有人問:若不痛斥違規者,如何杜絕犯罪?

違規,該罰。適當而積極的執法,應該鼓勵。但把行政責任理解成死不足惜,反映了台灣的法治觀念普及,還在萌芽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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