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得而誅之?當殺人的慾望養大體內的怪獸 | 周偉航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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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得而誅之?當殺人的慾望養大體內的怪獸

內湖隨機殺人案兇嫌移送警局遭民眾追打。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內湖隨機殺人案兇嫌移送警局遭民眾追打。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死亡筆記本」是種出現在漫畫中的法寶,只要在裡頭寫上某人的名字和死法,他就會如你所願而死。

在原著漫畫退燒多年之後,北投割喉案又再次引發了「人手一本」死亡筆記本的熱潮。「這個該死」「那個也該死」「通通都去死」的聲音此起彼落,若真有死亡筆記本,那兇嫌可能死了幾百萬次,廢死派的領袖要人,大概也死了千百回。

放任這麼強大的殺人欲望在社會上橫流,有人說是「情緒洩壓」,說說無妨。但這種「想法」在道德上是正確的嗎?我們和瘋狂的殺人魔真有那麼大的差異嗎?

為惡的想像

許多人「現在」想殺了北投割喉案的嫌犯,但這種「殺人動機」並非只有重大刑案時才會產生。我們常因會生活中的憤恨,而巴不得某人「去死」。小到被超車,大到感情、財務問題,我們都可能產生殺人念頭。

絕大多數的人不會因此採取任何行動,只是想想而已,這讓我們與殺人犯在法律上有差別。你有犯意,可是沒有犯行,當然也沒有相對應的結果。

不過在某些倫理學家眼中,你有行惡的動機,就算沒有具體的行動,也是有錯的。這些目的論者認為,若平日放任為惡的想像,讓這類動機慢慢堆疊,終會刺激我們真的行惡。

相對來說,因為意外、過失而傷人,甚至致死者,在道德光譜中倒還沒有那麼壞,因為這些倫理學家認為運氣無法控制,但人應該努力避免道德上的錯誤。「殺人動機」是許多惡行的根源,當然就應該努力避免。其中有些極端流派甚至主張,當你想要殺人,就和真的殺人沒有多少道德差異。

以上的說法當然有反對者,其大致理由如下:「我心中想殺的人,是罪有應得!」

但倫理學家可以質疑,就算真有某個人在道德上是該死的,你又有什麼「資格」去殺他?

「有句話叫人人得而誅之!」

「知名古人」講的就是真理嗎?他可是活在常吃人的時代哦。

就算嫌犯殺的是你的親人,你都不見得能找出一套有效的道德理由,讓你擁有「殺人資格」。

主張可替親友報復而殺人的理論,都是非常原始或有宗教基礎的倫理派別,也都有一些難以解釋的內在矛盾。像是「我和 A 結婚,當 A 被 B 所殺,我就能以配偶資格殺了 B 」,但如果我在 A 死的前一天離婚,我就失去了這種殺人權力。這會顯得非常古怪,為什麼婚姻關係(在當代連儀式都不必要,只要蓋章)可以授予人這麼大的權力?

而且多數想痛懲嫌犯者,更往往和受害者沒啥關係,只是「熱情的路人甲」。為什麼具「熱情」就能讓你擁有殺人資格?這就更說不通了。

實際上,這些流派之所以抱持這種主張,是有特定的信仰或信念做為基礎,在當前宗教文化多元的社會中,不會具有普遍的說服力。

國家要不要殺人,誰決定?

因此具「殺人動機」者,只能提出進一步的解釋:「我不會親自殺,我要他死,不過是由別人來殺。」

這就進到了死刑議題(也包括戰爭)的層次。死刑是存是廢,並不是本文想討論的議題。我想指出的點是,不論是主張廢除死刑的自由主義者,或是通常會尊重死刑存在的社群主義者,都不認為個人意志能和國家機器的運作直接相關。

國家要不要殺人,並非由你個人的意願決定,因為你不具「資格」。就算是多數國民覺得一個人該殺,近代民主國家依然不會用投票決定其是否該死,而是由法律專業者在體制內來審核與執行。

這代表「你個人」沒有殺人資格,甚至最高法院的法官個人也沒有殺人的完整資格,他必須在司法體系之中與其他有權者經過一系列法定程序互動,才能獲得授權殺人。

是以,個人的「殺人動機」,在道德上不應與死刑有關連,如果會產生關連,反而是種道德錯誤。

我們和殺人犯的距離有多遠?

於此回歸討論的原點。「殺人動機」很可能來自我們的生物本能,「死亡筆記本」這想像之所以受到歡迎,是因為其貼合人的原始衝動。但在文明發展與道德演化的過程中,我們逐步透過社會規則限制人的各種欲望(包括殺人欲望),以發展出更強健的社群與豐富的文化。

我們從小所受的各類教育,不斷要求我們強化對於他人的同情感,而壓抑傷害他人的衝動。「同情他人」與「傷害他人」看似為對立的本能,卻也可能彼此激發。像是當我們看到瘋狂殺手殘殺弱者時,我們確實會因同情弱者而引發殺人動機。

但那種殺人動機,究竟是為了助人,還是單純的想藉機滿足自身原始的殺人欲呢?

答案或許不是那麼明顯二分。所以,搞清楚一切之前,別以為你和瘋狂殺手的距離很遙遠。「他們」也曾是普通人,就像你我一樣,依道德規則生活在社會中。我們永遠不會真正清楚別人的心中在想什麼,而你心中的暴力衝動會往什麼方向,也只有你自己清楚。

因此,在思考大社會為何製造出殺人怪獸的同時,不妨也冷靜思考一下,你體內的怪獸,是否因為社會事件的刺激,又偷偷長大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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