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怡嘉/彌爾、言論自由與阻止他人言論的自由 | 沃草烙哲學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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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怡嘉/彌爾、言論自由與阻止他人言論的自由

「他講這種話有言論自由,那我阻止他講這種話也是我的言論自由」

「如果發傳單宣傳其意見是言論自由,那把他們的傳單搶走也是言論自由啊」

「禁止我阻止他們宣傳這種主張,是妨礙我的言論自由!」

對於現代信奉民主自由的國家來說,言論自由是人人習以為常的權利,其背後的理由不外乎追求真理與自我實現,但在實踐上則有不少誤解。例如有些人認為,「發表意見屬於言論自由,那麼阻止某人發表意見也是言論自由」。

彌爾論思想言論自由

古典自由主義者彌爾(John Stuart Mill)在代表作《論自由》(On Liberty)中,捍衛思想言論自由的重要。彌爾認為,所謂的自由,就是每個人都能依據自己的判斷選擇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並進一步指出:要達成這種自由,思想言論自由是關鍵。

在彌爾看來,思想言論自由對個人和社會有一種工具性價值:

工具性價值:發現真理,透過讓言論自由競爭,彼此激發,個人乃至於社會將能夠從中發現真理,而假若真理真的存在,與反對意見間的相互碰撞,也能活化真理、證明真理的正確性。

不過,對彌爾來說,思想言論自由的真諦在於追求「真理的價值」,因此,透過對工具性價值的闡述,彌爾要強調的其實是:

沒有人有權為全世界的人斷定對錯,也沒有人有權排除所有其他人的判斷。

彌爾強調「允許每個人選擇自己想要抱持的意見」與「要求人們對他人的意見抱持開放態度」對個人自我實現的重要性,因此拒絕任何對思想言論自由的干預。

不過,唯一的例外是,如果該思想言論涉及煽動,或具有明顯而立即的危險時,例如在激烈的抗爭中,不斷要求群眾砸店燒車,這時候就應該制止這種言論的表達。

言論與表達的一體性

儘管彌爾認為思想言論自由對人類有多麽重要,然而思想言論自由並不是個人自己說說想想而已,而是會透過各種表達的方式與其他人交換意見、相互影響,無論是演講、發傳單還是與他人討論,我們的思想會藉由這些表達的行為來對社會造成影響,而這種影響有時候並不容小覷。

因此,許多彌爾的反對者會批評,思想言論不可能毫無限制,畢竟如果有人(無論有意或無意)散布錯誤的知識、散布仇恨的思想,那將荼毒無數人的腦袋、敗壞無數人的名聲,這種表達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傷害可能是明顯且嚴重的,難道我們不應該打從一開始就制止這種行為嗎?

彌爾對這一問題的回答是,首先,既然人類不可能擁有完整的知識,那麼就沒有人有權去斷定一項意見的優劣好壞,但你如果覺得這項意見不值得擁有,你大可發表你的高見加以駁斥,人類對真理的掌握就是在這種相互辯駁中產生的。

再者,彌爾認為,思想言論與表達無法切割,一個人對事務的判斷終究要以某種方式傳達出來,與他人的意見碰撞互動,那才是真正的言論自由。若只容許你想,卻不准你說出口,這根本稱不上思想言論自由。

「不准你講」是言論自由嗎?

因此,思想言論自由不只要讓人們自由的想,還要讓他們自由的表達他們的信念,透過彼此意見交換碰撞,追求真理發現。不過,如果主張的是一種「不准你講」的意見,算不算是一種思想言論自由?

這裡可以區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言論表達的「不准你講」,例如說「我不准你講這種話」、「不准你把這種話說出口」,甚至是完全沒禮貌以問候人家祖宗的言論來反對他人的言論。這些言論表達都跟彌爾的思想言論自由相容。

也就是說,在彌爾的脈絡下,在辯論中罵人也是可以的囉?先別高興得太早,因為反過來,別人也可以這樣罵你,而且在彌爾的理論裡,你們彼此都只能「尊重」對方講的髒話(而在現代社會,亂罵人會被告)。不過,理想的狀況還是希望大家能藉由意見交換來彼此說服,而不是互相辱罵叫囂。

另一種「不准你講」則顯然踰越了思想言論自由的範圍,例如搶走別人發的傳單、把別人的嘴封起來,或是透過機構等制度性方式「審查言論」。這一類的壓制他人言論的做法,違背了思想言論自由的目的,以自己的判斷排除了他人的判斷,不尊重他人對事務的自主決定與信念,因此,從理論上來看並不是思想言論自由的類型,而是思想言論自由要對抗的對象。

就算認為搶傳單、撕海報只是「用行動表達言論」,也是誤解了思想言論自由的意義。彌爾之所以堅持思想言論自由可以受到絕對保障,其中一項關鍵是:彌爾不認為思想言論對他人造成的影響與傷害,足以正當化任何干預的理由。

在彌爾的脈絡下,就算有人表達了不理性的言論、宣傳不正確的知識,最多造成的影響是,造成另一個人或一群人情緒上的不滿。但我們應該做的,不是去撕海報、搶傳單,而是站出來指出這些人表達的言論是錯的、不智的,藉由論辯來凸顯出對方思想言論上的缺失。換言之,任何內容或性質的言論,若被消音都不是人類社會之福,讓這些言論相互競逐,才更可能找到真理。

因此,禁止他人表達言論、消音他人意見,一開始就不是一種思想言論自由的類型;更不用說,若是以直接的肢體接觸或碰撞干預之,就更談不上言論自由,而是訴諸行動的壓迫了。

彌爾與現代社會的極端言論

隨著科技進步,在現代社會言論的傳遞與影響力比起過去已大大增強,彌爾反對管制的思想言論自由理論能否與以應對呢?

極端言論如網路言論霸凌、仇恨言論乃至色情言論,都以新的方式散佈並以不同以往的形式影響、乃至形塑一個人的思想。尤其是網路霸凌對個人的影響已經超越了單純言論表達的效果,在某些案例裡,霸凌的言論透過網路的散佈,不僅威脅當事人的精神健康更甚者導致自殺。

然而,在彌爾的言論自由理論裡,對於這類言論該如何處置並沒有特別的關注,由於彌爾認為,思想言論為一種純粹涉己的行為,並不對人造成任何實體或利益的傷害。事實上,從彌爾的理論中也可以看到,他並不認為情緒上或思想上的影響可以構成傷害。因此,對他來說,某些言論與其說是霸凌,更像是對一個人的情緒產生負面影響而已。

不過,近年來,有許多針對彌爾這一派的自由主義者的反省。彌爾式自由主義者認為,網路霸凌、仇恨言論和色情言論頂多只會影響個人情緒,並懷疑言論與自殺或精神疾病間真有因果關係。但對於極端言論針對的對象來說,這類言論不是「情感影響」就能打發的事情,他們確實感受到自己在社會上的地位被貶低,因此包括一些女性主義理論,與近年對反對仇恨言論有相當著力的紐約大學教授沃準(Jeremy Waldron)都分別以類似的立場批評自由主義那「事不關己」的態度。

彌爾對思想言論自由的擁護,在現代看來極端到不近人情。不過我們得知道,在彌爾所身處的19世紀並沒有現代社會遭遇到的這些難題,彌爾沒有關注工業化時代之後可能的變遷與影響。著眼於此,許多學者認為彌爾路線的前瞻性不足,以原版的思路來說,沒有辦法良好回應現代言論的影響與流通所造成的問題。

結語

關於思想言論自由的理論有很多不同類型,彌爾對思想言論自由的主張只是其中一種具代表性的理論,但大抵來說,主張思想言論自由的目的,最終都是希望在最大範圍的保障人的自主決定,保障人可以自由的表達他們自己。

「他講這種話有言論自由,那我阻止他講這種話也是我的言論自由」是一種常見的誤解。人們往往能正確地理解,意見表達是言論自由,但卻誤認為,「禁止別人表達」也是一種言論自由,但事實上,禁止別人表達是在排除他人對事務的自主決定,是否認了一個人對於某件事情有形塑自己看法的權利,因此反而是與言論自由的目的相違背的。

本文希望以彌爾理論為背景指出這項誤解,協助各位理解言論自由的真諦到底為何。

REFERENCES

  1. John Stuart Mill, John Gray and G.M. Smith Ed.(1991) On Liberty in Focus. London:Routledge
  2. John Stuart Mill,孟凡禮譯(2013),論自由,台北:五南。
  3. Johnathan Riley.(1998)Rutledge Philosophy Guidebook Mill on Liberty.
  4. Isaiah Berlin.(1991)John Stuart Mill and the Ends of Life, in John Gray and G.W. Smith Ed. J.S. Mill On Liberty in Focus, pp.131-161. London:Routledge
  5. C.L. Ten.(2007),”Mill’s On Liberty: Introduction” in C.L. Ten Ed. Mill’s On Liberty A Critical Guide.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邱怡嘉,台大法研所學生,個人部落格:花惹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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