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劭楷/懷孕8週後不准人工流產?我們如何討論墮胎議題?
日前,Shofar轉化社區聯盟理事長彭迦智提出「人工流產需於妊娠8週內施行」的公投提案,使得墮胎議題廣受討論,例如胎兒的生命權、女性的自主權、宗教價值等等,所觸及的議題層面十分廣泛。本文為聚焦討論,以下將引介法政哲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於Life’s Dominion: An Argument About Abortion, Euthanasia, and Individual Freedom一書中關於墮胎的論證,提供進一步本議題的討論框架。
正方與反方的歧異:權利衍生觀點的衝突
大體上,墮胎議題的雙方主張,可理解成權利的衝突:正方主張婦女有「生育自主權」,反方則強調胎兒的「生命權」。德沃金把這兩種說法稱為「權利衍生的觀點」(derivative view),並指出,這兩種主張若推至極端版本,將沒有妥協的可能,因此建議我們探索雙方立場的溫和版本。
例如,溫和的正方,原則上雖擁護女性的生育自主權,但例如於懷孕晚期,為保護母親健康,也可能允許法律管制或禁止墮胎。而溫和的反方,原則上擁護胎兒的生命權,但在特定情形(例如保護母親生命、因姦懷孕等等)裡,會例外容許墮胎。
德沃金觀察到,這些溫和版本的立場,都不再單純主張權利,而是更著眼於胎兒和母親的生命或生活。亦即,墮胎的議題,更多涉及的是人類生命本身具有的內在價值討論。而為了與權利衍生的觀點區分,德沃金將上述包含生命內在價值的觀點稱為「分離觀點」(detach view),在德沃金看來,對兩造分離觀點的探討,可能指出墮胎議題的出路。
正方與反方的共識:非權利觀點的生命價值
若生命內在價值是重點,價值的基礎來源,可能影響論點的發展。德沃金試圖探索生命內在價值的兩種基礎:
- 自然創造力(nature creation):
生命價值與某種自然的力量相互連結,以宗教為例,有認為人乃是神按著自己的形象所塑造的、每個人都是神的創作。故此觀點會認為,特定行為違反了生命的自然秩序、違反了神給予生命的神聖性。
- 人的創造力(human creation):
生命價值與人類本身的創造力相互連結;也就是說,人是自己價值的創造者,而非外在的自然、或超自然力量。
上述整理把正反立場拉出光譜,光譜最左端的墮胎支持者,完全排除自然創造力相關的價值,認為人選擇墮胎是為了能夠自由創造自己的生活(人的創造力),故女性選擇墮胎是對生命內在價值的尊重。光譜的右端則完全相反。
德沃金強調,從光譜可看出,雖然各方立場不同,但人類生命內在價值是大家共識之所在。值得一提的是,德沃金在本書中提到的內在價值,其實是某種世俗版本的、生命具有的「神聖性」:每個人的生命都是不可侵犯的。此價值是由兩個價值構成——自然的與人類的創造。
除了各立場的極端版本,否則大家基本上都接受上述生命內在價值。從此價值觀之,墮胎因為浪費了自然或人為的生命投資,所以都被認為是一件不好的事。只是正反方對於哪種價值孰輕孰重,以及如何斟酌手段與目的上有所差異。
生命的投資——挫折觀點
德沃金進一步提出正反雙方皆能接受的「生命投資/挫折」(investment-frustration thesis )觀點。簡單來說,生命的消逝有多可惜,端賴過去的投資,以及隨之而來的挫折,例如:
- 我們可能會認為一個18歲之人死亡,會比一個嬰兒死亡還更令人惋惜,這是因為死亡不但挫折了過去為了自己的抱負、期望和人生計畫所投入的一切,同時也挫折了其他人所付出的愛與關懷。
- 我們可能會認為接近生育時的墮胎,較懷孕初期時的墮胎還更令人挫折,這是因為母親在懷孕期間、個人的未來規劃,投入的感情及時間。故墮胎愈晚,不但耗費的自然創造力的「生命價值」愈大,也會同時挫折了母親在生涯規劃的人為創造力的投資。
而德沃金也主張,即便是較關注自然創造力的反對墮胎觀點,在婦女生命危急時,仍會容許墮胎,此即是因為若母親死去,將形成其個人生命及人為投資的更大損失。
相反的,較關注人為創造力的支持墮胎方,也會為了保護懷胎婦女,而傾向較早墮胎而非較晚墮胎;由於人為比自然的創造力來得更重要,故更支持婦女有權決定是否要墮胎。
德沃金的最終主張
依循上述脈絡,德沃金提出支持美國Roe vs. Wade案對墮胎的論證(以下僅引介與本文論述脈絡相關的部分)。
Roe vs. Wade案最重要的結果,是以憲法肯定女性的生育自主權。德沃金認為,美國憲法的基本權利保障中,就蘊含了應保障女性對自身生命價值的自主決定,因此政府並無權力規定女性應該如何思考人類生命的固有價值。
換言之,「生命價值的投資該如何衡量」這種關於自我生命的艱難問題,應該保留給每個女性自主決定,而不是由政府強制規定。女性是否要讓腹中的胎兒出生,與她個人往後的生命歷程發展密切相關,即便是父親,也不會經歷懷胎十月的過程,關於生命的未來,應讓女性自主決定,其他人都不應該將自己對於生命的價值觀強加在她身上。更別提國家以法律、甚至是犯罪的方式,來強制規範對待生命的單一觀點。
故,上述所提及的「晚期墮胎較早期墮胎造成更大的挫折」——用最近的議題而言,即是將墮胎期限限定於8週內——在德沃金眼中,並不能作為正當化限制的理由,因為不論此挫折何者較為嚴重,我們都應尊重女性對自己生命與未來人生影響甚鉅的事件得以自主決定,而不應以法律取代對「價值」的認定。
另一方面,德沃金也強調,懷孕的女性須對自我生命意義的信念與追求,負起完全的道德責任。故其也支持Roe vs. Wade案中,各州政府擁有管制墮胎的合法權力:只要各州政府管制墮胎的目的,是塑造讓婦女能夠具有上述責任感(對自我生命負責)的道德環境,便是合法的管制,而不是對懷胎婦女加諸「實質障礙」(substantial obstacles)。
小結
從上述論證,可以看出德沃金的墮胎論證,具有兩個核心論點。首先,是人類生命有其內在客觀的神聖價值;其次是每個人都有重大道德責任為自己選擇的人生價值負責。關於墮胎的政府管制問題,皆圍繞著這兩個核心。而在後來的思想中,這兩個核心進一步發展成德沃金對於人性尊嚴的兩大核心論證,此處暫且不論。
總歸而言,識者也許可以不同意德沃金對墮胎問題的主張,但他所提出的討論框架——亦即在墮胎正反方的分歧上,雙方可能會達成共識的「生命內在價值」——可以讓我們繼續對墮胎議題進行討論,而不是僅止於「胎兒是不是生命」這類的分歧上,亦有助於我們理解「墮胎」,這個複雜而艱難的問題。
參考文獻
- Ronald Dworkin, Life’s Dominion: An Argument About Abortion, Euthanasia, and Individual Freedom(1993).
- 莊世同,〈生命、自主與尊嚴-對德沃金墮胎論證的審視與反思〉,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