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紫吟/為什麼我們該給婦女有薪產假? | 沃草烙哲學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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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紫吟/為什麼我們該給婦女有薪產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提供婦女產假和新生兒雙親育嬰假,自2002施行後引發許多勞資爭議。有些人認為孕婦是自行選擇懷孕,企業不需要給婦女有薪產假。以下本文將探索這個論點,說明為什麼它不合理。

自願選擇不該被補償?

有些人認為,考量重分配政策、救濟金以及補助金,應先觀察這些需要政府或其他人來給予額外好處的人,是出於什麼原因而達到需要被幫助的境況。

法理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認為分配要「鈍於稟賦,敏於志向」,如果一個人是出於自己的「志向」,也就是「選擇」使自己落入某個較差的處境,則這個人應該自己負起責任,其他人並沒有提供幫助的義務。

哲學家諾齊克(Robert Nozick)也認為分配要「敏於志向」。諾齊克的「資格理論」(Entitlement Theory)主張,只要不涉及暴力及欺騙,人們有絕對的權利依照自己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置財產。

資格理論的核心概念是「自我所有權」(Self-ownership),意即因為一個人屬於他自己,那麼其天賦也屬於自己,其透過天賦所獲得的財富,便也屬於自己。如果政府要求人民交出自己的部分財產來幫助他人,那是侵犯人民的自我所有權。

我不確定上述兩位哲學家在產假方面的立場,不過基於以上論點,許多企業主便可以主張:雖然婦女在生產後落入「不便工作」這個較差的處境,但由於這是婦女的自願選擇,因此企業方沒有義務提供有薪產假。

進一步來說,即使懷孕並非預期,但由於在台灣並沒有限制婦女墮胎的權利,因此婦女懷孕而後生產,確實是出於其意願。現行的法律規定雇主必須給予產假,是雇主的自我所有權遭到侵犯。

更積極的平權措施

支持產假制度的人大概難以同意上述說法。

首先,雖然法律上不處罰墮胎,但若是孕婦非預期懷孕,往往也會因為社會觀感以及親情壓力而無法墮胎。甚至根據《優生保健法》,已婚婦女如要施行人工流產,尚需配偶同意;而未婚的未成年人,則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此外,懷孕時間漫長,期間必須承受的痛苦在懷孕前亦難以估計,且在懷孕4個月後便無法墮胎,與一般的其他選擇並不相同。基於以上,有些人可能會主張:懷孕及生產不一定是自願選擇。

自由主義女性主義者認為,應該要重視男女在生理上及社會處境上的差異,採行能夠真正落實平等的措施。女性因為生理構造而懷孕,且社會上又普遍有女性應負擔照護工作的思維,若是沒有更積極的平權措施,則性別平等將難以實現。1

以上基礎可以說明有薪產假和育嬰假為何合理。有薪產假是為了彌補婦女因懷孕及生產,而落入較男性不平等的處境;而雇員不分性別皆能在子女出生後享有育嬰假,則是為了削弱社會上「女性應負責育兒」的刻板印象。

除此之外,社會主義女性主義者也認為,母職責任減少了女性的人生選擇。

資本主義使大部分現代母親處於孤立狀態,女人因地位低、經濟弱勢,而承擔回饋報酬慢而少的養育工作。為了擴大婦女的選擇,使其免於被迫在無子女或做個異化母親之間選擇,社會主義女性主義要求母親的經濟安全,例如有薪的產假、育嬰假,單親母親的經濟支持,及由公共基金設置的社區托兒設施,使婦女能真正自由地選擇母職,而不必被迫放棄或限制參與其他工作事務,或在經濟上依賴男性。2

除了女性主義者的看法,根據中研院今年的研究,台灣目前的低生育率,主要來自就業與社會環境不夠友善。也就是說,因為當前職場上孕婦遭受歧視的情況頻繁發生,且儘管《性別平等教育法》已實施多年,但仍有許多人存有刻板印象,認為男性不需分擔育兒工作。這些因素,都使得女性不願意結婚或生育。

因此該研究認為,若要提高生育率,落實性別平等、改善社會及職場氛圍,將會是比提高生育補貼更為根本的解決之道。

婦女懷孕,誰該負責?

主張自願選擇不該被補償的人,未必就認為落實平等不重要,他們可能會認為,藉由加強學校裡的性別平等教育,就可以改善社會氛圍。至於職場上,婦女在懷孕時期很可能就無法勝任原本的工作,此時雇主未將孕婦予以解雇,就已經落實了性別平等。

若是雇主還必須給予有薪產假,則不僅是雇主無端蒙受損失,也對於職場中其他未懷孕的人不公平,有薪產假反而造成了不平等。因此,他們將主張:實際在工作的人才可以領薪水,這樣才是平等。雖然並非是女性一人便可懷孕,但需要為此負責的,應只有讓該名女性懷孕的男性。

然而,對於社會上的責任該如何分配,政治哲學家米勒(David Miller)提供了不同的看法。他認為在某些情況下,不是只有蓄意造成他人蒙受損失的人要負責任。在一個群體中,若群體成員在某人的某些行為實踐中獲得利益,而某人卻在他的行為實踐中遭受損失,那麼這些獲得利益的人也需要為此損失負責任,此為米勒「結果責任」(outcome responsibility)中的「合作實踐模型」(cooperative practice model)。3

換句話說,儘管這些獲利的人並非導致某人蒙受損失的原因,但只要他們同處這個群體、共享了某人所創造的這個利益,那麼就有責任。

舉例而言,目前隨著科技的發展,有許多工廠引進了AI技術,假如某個工廠使用了內建AI診斷系統的機器,讓AI幫助工人們判斷機器的運作狀況是否正常,工廠內所有人都因接受AI幫助而獲得好處。如果某天這個AI診斷系統發生故障,造成某個工人受傷,依照米勒的責任觀點,所有人都應該為此負起責任。

婦女懷孕及生產,對整個社會都有好處。除了維持人類這個物種的繁衍,一個國家的人口越多,國內市場便越大,有利於經濟發展;人口越多,各項建設及發展如交通、國防武力等的人均成本便越低。種種好處都是目前各低生育率國家之所以積極鼓勵生育的原因。

婦女在生產後無法即刻復職是一種損失,而根據米勒的責任觀點,即使婦女懷孕和伴侶之外的其他人皆無直接關聯,但以結果而言,社會上所有人均獲利,因此所有人都應該負起相應的責任。

按照我國目前的法規,婦女產假期間的薪資是由雇主支付,以米勒觀點,我們似乎也可以說,這項支出應由整個社會負擔。

小結

本文試圖藉由米勒的責任觀點來主張:給予婦女產假是應該的。如此一來,我們便不需要討論婦女懷孕是否確實算是一種自願選擇,也不需要去追究什麼樣的平等才算是真平等。因為人口的增加對所有人都有好處,因此我們便有責任去彌補婦女在懷孕及生產後所蒙受的損失。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於2014年所做的調查,婦女在產假期間的薪資,在所調查的185個國家中,有58%是由社會福利提供、16%的國家由雇主和社會福利共同負擔。由此可知,由整個社會來共同分攤責任,已是當前大多數國家的共識。

我國目前有薪產假只有8個星期,遠低於國際勞工組織所建議的至少14星期之規定。若我們希望減少就業歧視、提高生育率,就應該從現在起正視責任。


 

  • 文:陳紫吟。政大政治所碩士生。興趣是政治哲學、政治思想和性別議題。
  • 感謝烙哲學社群在本文撰寫時給予的寶貴建議。
  • 更多:WebFB

  • 顧燕翎〈追求自由、平等與獨立〉,載於《女性主義與流變》,顧燕翎主編,貓頭鷹出版。
  • 范情〈解析父權體制與資本主義〉,載於《女性主義與流變》,顧燕翎主編,貓頭鷹出版。
  • David Miller (2007). National Responsibility and Global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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