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不是「法治」 | Cheng Lap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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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不是「法治」

圖/歐新社
圖/歐新社

可能是因為在國語唸法上,法治和法制聽起來很相像,使很多人以為法治和法制是相同的東西,即使不相同,也是相近的東西,或者價值相類的東西。

但其實這兩者是完全拉不上關係的。

法制是甚麼?看起來也沒有甚麼人有提出過精確的定義。但大部份會使用這詞的人,很常說是「依法」或「守法」就是法制,換句話說,他們講的是人人都遵守法律。

這種想法其實是「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變種,是一種理想主義,理論上人人平等,每人犯同樣的法,會被治同樣的罪。不過之所以要強調法制,是因為這件事從來都不是現實。權力夠大就可以越過法律,這已經是常識,一旦這樣的事情發生了,能做些甚麼?權力頂端犯法,能做甚麼事?

實際就是無能為力。更不要說有權力的人,可以依自己的想法去隨意改變法律,法律改成當事人的意思就不會犯法了,也可以隨意宣告別人犯法。所以,法制就是法律弱於政府的權力,法律管不到政府。如果政府依法行事,也不過是政府偶然的自律,而沒有任何保證或信用可言。

而實務上,因為政府的權力不受法律限制,這種政府權力延伸出去後,也變成了平民(例如商人)只要跟權力拉上關係,也可以回避法律限制。故此,雖然有人相信嚴行法制能夠制止腐敗或者濫權,其實不切實際。因為他本質上就提供了凌駕了法律的渠道。

「法治」則是相反,法治講的是政府會被法律管制。要留意的是,我並不單純說政府需要守法,政府守法,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但問題是政府刻意,或者因為失誤而犯了法的話,會引致甚麼結果?如果不存在可以審判政府是否犯法的制度,則不能算是法治國家。

一個法治國家,要有一個獨立於政府的司法力量,可以在政府犯法時讓政府及其相關人員付出代價,才能夠稱之為法治國家。所謂獨立於政府,在於他的整個體制都不會受外面政治或權力影響,唆擺或威脅,立法機關也不可以質疑法官的判決。

也就是所謂的司法獨立。法官並不是,也不應該是政府體系的一部份,而是一個和政府完全分離的體系。同一個體系內部的監察我們可以假定是沒有效果的。

沒有獨立的司法,就不可能有法治,法治必然建立在政府放棄一切對法院的控制上。這也是為何有些國家無論說多久法治,都不會實現的原因。因為他們捨不得放走這部份的權力,就是無法接受自己即使在權力的頂峰,也無法凌駕和影響法官的審判,那麼,法治這件事則沒有實行的可能性。

這也是為何法治幾乎必須建立在三權分立上的原因,因為三權中,每一權都能夠對另一權生效,但難以控制對自己有效的權力。法治就是,法律審判行政,行政者管理立法者的產生(即民選立法委員),而法律就只能依據立法者產生的條文去審判。

三權分立,就像是把公權力變成石頭剪刀布的關係,如果你在裡面拿走了其中一個, 就會變成只有一權,你拿走了石頭的話,除非打和,否則剪刀只會勝利, 布永遠都是輸。

最終,必須指出一點,法制和法治,都是講法律與公權力的關係。所以,傳媒或網絡上偶然有些言論,會說有人亂過馬路不守法就是破壞法治,這些明顯是搞不清楚狀況。沒有公權力的平民,他們是否遵守法律,並不影響法治之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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