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P的法治SOP:用公權力叫人民聽話? | 陳方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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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P的法治SOP:用公權力叫人民聽話?

「公投護台灣聯盟」在立法院前搭了十年的帳篷宣傳理念,於3月23日下午遭台北市政府拆除。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公投護台灣聯盟」在立法院前搭了十年的帳篷宣傳理念,於3月23日下午遭台北市政府拆除。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公投護台灣聯盟」(下稱公投盟)在立法院前搭了十年的帳篷宣傳理念,於3月23日下午遭台北市政府拆除。事後,北市府於3月27日發了一篇新聞稿柯文哲:臺灣是民主自由國家,也必須是個法治國家〉,摘錄柯文哲市長於市政會議中的發言。

整篇重點雖說是要對人民自由權利做保障,不過,具體作法卻是管制、「處理」集遊問題以及以法治國,正如同他在拆完公投盟帳篷後受訪時強調的「SOP、規則和秩序」。

在此,筆者要再一次強調:柯市長(以及支持他的群眾們),「SOP、規則和秩序」是用來約束掌權者的,不是掌權者用來叫人民聽話的!

聲明內容逐點檢視

讓我們逐一看看這份市府聲明。第一點提到:

目前在道路上申請臨時棚架,超過核定的路權期限,仍有三日自行拆除的時間,這個規定不合理,市政府將立刻修正相關規定,臨時建物搭建期限必須小於路權期限,超過時限未自行拆除,將進行強制拆除。除公投盟外,所有陳抗團體長期違法搭建的棚架皆將依法執行拆除,法律是一體適用。

這一點馬上就自打嘴巴。北市府拆掉公投盟帳篷的時候,相關規定根本還沒有修。「臨時建物」是可以多次申請搭建的,被拆當時不僅有三天緩衝期,也有可補件的規定,公投盟的帳篷完全是合乎規定。說好的法治國家呢?先把公民團體的基地拆掉,然後再來說要修改相關規定?

第二點提到:

陳抗團體長期佔領之行為,造成鄰近住戶與商家的困擾。

假設這是在說公投盟,那還真是有點奇怪,因為他們紮營地點應該沒有住戶,也不會影響到出入動線,那到底是造成誰的困擾?或是指的是另外的團體?

討論於立法院周圍劃設陳情抗議專區,而非放任不管,到處流竄。

每個集會遊行在申請時都會表明地點,而主管機關本來就可事先規劃,甚至與申請者溝通。這跟要不要專區沒關係。

大法官釋字445號說,集會遊行事前針對內容做審查是違憲,但針對時間地點做審查或限制是可以的。但是,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裡補充,並不是任何的限制都自動合憲,還得看法律規定有無符合比例原則。

例如我們假設,把陳抗專區設在一個沒人會注意到的地方,那就是對人民自由過份侵害;如果陳抗進行的時候沒有明顯且立即的危險,但行政長官還是指揮公權力去解散或強制執行,是不行的;如果像柯文哲這次不管現行法規就強拆,那當然更是不行(環保局的人來了之後還告知說法規上規定有幾天的時間緩衝,不用立刻把帳篷清走,結果建管局的人還是強拆)。

環保局的人來了之後還告知說法規上規定有幾天的時間緩衝,不用立刻把帳篷清走,結果建管局的人還是強拆。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環保局的人來了之後還告知說法規上規定有幾天的時間緩衝,不用立刻把帳篷清走,結果建管局的人還是強拆。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第三點提到:

陳抗團體如未依原先申請且核准之路段,到處亂竄影響道路交通,以後依法告發。

這句話有說等於沒說,現況下本就如此。而人們最在意的是,有些陳情抗議到處亂打人、限制別人的人身自由,警方卻選擇性執法。柯市長上台兩年多,到底什麼時候處理過那些暴力打人、亂拆人帳篷的抗爭了?例如,前陣子台大學生在校門口被統促黨的人打,分局的人一直call不來,市長怎麼說?

第四點提到:

陳情抗議是人民的權利,但是要依法申請集會遊行,如未申請就不行(集會遊行),國家不行沒有法治,所以不論統獨立場,以後依法行政,要集會遊行就要申請。

這很明顯搞錯了法治的意義。法治是拿來約束國家公權力執行者的,怎麼會是拿來要求人民?再說,並不是所有的集會遊行都必定要事先申請。大法官釋字718號提到:

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遊行,實難期待俟取得許可後舉行;另就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自無法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

在釋字718之後,由於集遊法遲遲未修,所以目前僅有內政部頒布了「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由這個位階很低的行政命令來規範偶發性的集會。

不過,從當初釋憲聲請的刑事被告判決來看,行政部門不能隨意終止人們的集會遊行。如果集會群眾秩序良好,並未造成維持秩序的疑慮,也沒有發生明顯而立即的危險,那麼警方就必須採用符合比例原則、較輕微的手段去制止,而不能夠一味地警告、命令解散及強制執行。

事實上,在318立法院佔領行動發生時,公投盟的群眾參與,在事後就被告發違反集遊法(當時人們要衝進去立法院的時候,公投盟因為長期都在這邊紮營,所以自然成為第一波在現場參與的人們)。

蔡丁貴做為公投盟聚眾的「首謀」,在這個案子中就已被判無罪。法院認為蔡丁貴跟現場民眾的集會活動「沒有明顯立即危險,國家應該予以尊重,給予最大表達意見的自由空間」。也就是說即使是未經申請的行動,也不見得就必須處罰。

3月28日,台北市政府也向八百壯士發出拆除通知單,建管處表示,將隨時進場拆除。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3月28日,台北市政府也向八百壯士發出拆除通知單,建管處表示,將隨時進場拆除。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集會遊行的本質

柯文哲在市政會議的發言,通篇內容在講的是對人民自由與保障,具體作法卻是管制、法治國家、「處理」集遊問題,這完全是在對人民的限制,哪來的保障?

集會、遊行、表達意見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但道路交通順暢、人行道公共空間暢通、甚至是立法院周邊的機車位,可都不是憲法明文保障的範圍。這兩者在憲法保障的位階,以及象徵性程度的高低都是完全不能比的。

話說回來,如果集會遊行不會影響別人、甚至是不會引起注意,那麼,誰理你啊?

有兩段非常有名的引用,很值得再拿出來咀嚼(剛好一位來自教我民主政治的老師,一位來自教我憲法的老師)。

如果一個體系宣稱自己是民主體制,但是它對成員的訴求沒有認真回應,那麼抗議是有正當性的,哪怕是暴力的抗議。那個抗議正當性的多寡,就與體系麻木不仁的程度成正比。1

革命不是請客吃飯,異議者的集會遊行也不是嘉年華式自強活動。既然街頭抗爭是基層異議者的「政治權利(力)」,就要讓示威者有「施力」的機會。如果在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或其他代議政治的場域,我們容許利益交換與相互施壓,那集會遊行權也應該包含憤怒、咒罵,乃至某種程度的恫嚇——否則,「主流」怎麼會願意對「異議者」讓步呢?2

小結

當規則和秩序是從掌權者口中對著人民說出來,那麼它常會變成掌權者用來對付不同意見的工具,限制人們自由權利的藉口。事實上,這也是獨裁者最常使用的手段:選擇性地使用法律,以強制手段來限制人民自由,並且把這些作為包裝成「維持公共秩序」。

民主政治從來不是用來追求秩序和規則的,民主政治的特色就是多元意見以及政治參與。所謂規則和秩序主要是拿來約束「執政者」,所謂「法治」是在說「執政者」必須要依照法律來行事,不是說人民必須要百分百服從法律

當然,一個國家要正常運作,約束人民的規則和秩序是少不了,人民守法與尊重他人當然也是重要的事。然而,法治國家的重要原則不是只有人民要守法,而是國家要守法。當政府要去規範人們行為的時候,這些規則和法律都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的檢驗;執行的時候,執法者也必須遵守正當程序和比例原則。

不是聲稱以保障他人自由之名,就可對自由權利做限制、強力執法。比例原則很重要,在制訂SOP、訂規則和維持秩序的時候,更是最根本的原則。

當規則和秩序是從掌權者口中對著人民說出來,那麼它常會變成掌權者用來對付不同意見的工具,限制人們自由權利的藉口。圖為帳篷強拆後的清理作業。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當規則和秩序是從掌權者口中對著人民說出來,那麼它常會變成掌權者用來對付不同意見的工具,限制人們自由權利的藉口。圖為帳篷強拆後的清理作業。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 江宜樺,「抗議、暴力與民主政治」座談會,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12期,2005年3月,頁283。
  • 廖元豪,2006,台灣法學會「集會遊行法」總體檢學術座談會之發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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