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放生,限制宗教自由了嗎? | 陳民峰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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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放生,限制宗教自由了嗎?

屏東海生館野放海龜,救傷後的野放才是正確觀念。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屏東海生館野放海龜,救傷後的野放才是正確觀念。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於4月14日,經濟委員會召集人、民進黨籍立委林岱樺以「具備爭議性」、「限制民眾放生」,阻擋了農委會提出的「管理商業性放生行為」條文修訂。個人認為其價值觀和說法需要討論。本文將對「限制放生,沒有限制宗教自由」為說明,共有四大點。

  • 宗教自由不能凌駕社會公益、宗教自由受法律約束;
  • 宗教放生並非宗教必要規律戒律,僅為鼓勵行為;
  • 放生行為的難以教育性,「個別放生言論」就是沒被教育的體現;
  • 放生本該是超越宗教的道德行為、必有被管理的必要。

▎宗教自由不能無限上綱

一、宗教自由不能牴觸社會公益、秩序,更不能造成危難與侵犯他人自由

過去舉行放生的佛教團體與動物保護團體在爭論放生議題時,部分佛教信徒認為動保團體在限制他們放生的自由,根本是限制人權。這句話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之第13條「信教自由」捍衛人人宗教信仰自由;而放生活動實屬集會、言論表達自由,分別受憲法14、11條所保障。宗教信仰是基本人權,因此我們應該尊重宗教信仰活動,這是民主多元社會的寬容體現。

然而「因為具備宗教自由,什麼宗教活動都可以做」是不對的,如同我們人有言論自由,但不得侵害他人權益任意毀謗、侮辱、造謠。人權的保障與限制於憲法第23條說明了:凡憲法1~23之揭締各項人權自由,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反過來說,如果防止妨礙了他人自由、造成緊急危難、破壞社會秩序、降低公共利益,則宗教活動可以被限制,此時不能以人權主張合理性。

我們不能因為宗教認為什麼,就覺得全世界都應該怎樣!如果宗教允許聖戰、私刑、損毀其他宗教雕像,我們是否要默許聖戰、私刑、損毀他人物品?其他宗教信仰者做出不符自己宗教價值的事情,我們也不得使用自己信仰的宗教規範他人,甚至做出傷害別人的事、違法的事。不能因為對方不吃素覺得殘忍而罵人髒話、不能因為反對放生而傳裸照汙辱(我還真的遇過)。不能因為跟自己宗教的婚姻價值不同,就去限制他人婚姻自由、要求社會婚姻應符合自己的想像。

二、放生造成宗教自由不能那麼自由的原因

那麼放生造成了什麼「宗教自由的例外狀況」呢?過去宗教放生造成了緊急危難(放生眼鏡蛇於山區、果園旁)、降低公共利益(煙供佈施儀式,燒毀物品,造成空氣汙染)(放生造成生態破壞、大量放生動物死於周遭造成環境髒亂)、破壞社會秩序(違反《動保法》,間接或直接虐待動物)(購買保育類動物放生)。諸多例子歷歷在目,「放生」無法卸責。

被放生動物是不是比較不痛苦?我們不知道!但我們知道有些信徒得到快樂了,因為他們有了功德、消了業障;而未參與放生的人們似乎前輩子欠他們似的,要幫信眾擦屁股、承擔對方自私的行為後果。

不談特例,所有的放生行為,都有可能破壞生態環境這「公共財」。或許信徒們可以想像放生後動物可以脫離輪迴、自己可以得到功德,然而就現世來講,信徒們破壞了其他非信徒非放生者共同擁有的環境與自然資源,然後髒亂由非信徒們一起負擔。若把生態與環境當作社會大眾的共有財,傳統放生就是侵犯全民權益。多數大眾,因為少數人的信仰,被強迫承受「外部效應」。

除非放生可以避免這些外部效應,否則隨意放生都造成其他人的麻煩。

三、以為拯救眾生的宗教大頭症

這種關乎個人功德消滅的私人得益,卻義正嚴詞的說為「拯救眾生、拯救台灣人」。原因在於信徒過於堅守自己的宗教自由,卻沒想過在法律規範外,還有「現實世界的價值狀況」。真實狀況就是大家都有各自的信仰(或無信仰),因此各自有相信的價值觀,此時無人能夠充分說明自己的宗教為絕對真理、唯一事實。而部分信徒常常誤以為自己信仰的宗教是普世價值、不理會客觀世界,那麼「宗教大頭症」就出現了。

部分放生信眾認為:經文認為做善事可以消業障,可以透過指定的方式迴向給他人,甚至避免火災、水災,還讓颱風轉向、淨化水庫品質,放生同時也在拯救人類。實際上跳脫宗教的主觀想像,以現實生活來看,難以找到關聯性、近乎無根據。若把這種猜想,當作他人該接受的事實,這就是「宗教大頭症」的體現了。

信徒們必須知道,更多非信徒看到的放生後果(大量死亡、環境髒亂與破壞生態)甚至會降低他們接觸宗教信仰的意願。因此,若是政治人物因為宗教信仰而影響了政策或立法,那麼我們要問:這是否合乎公益?如果因為幾個特定團體的大頭症,那麼是否以大頭症的觀點凌駕了科學專業的意見?

臺北市富陽自然公園,被個別小量放生的澳洲淡水龍蝦正在生長繁殖,擠壓保育類台北樹蛙的生存空間。 圖/作者自攝。
臺北市富陽自然公園,被個別小量放生的澳洲淡水龍蝦正在生長繁殖,擠壓保育類台北樹蛙的生存空間。 圖/作者自攝。

▎宗教放生並非宗教必要規律戒律

一、宗教放生的緣由

除去了是否為偽經爭議性大的大乘佛教《梵網菩薩戒經》外,我們可以發現幾乎沒有一個具有可信度的經文明確確規範佛教徒一定要放生的戒律。通常法師們拿出這些佛經規律中,有規定放生的,近乎是佛教傳到中國後而流傳的經文,正統性嚴重不足。從歷史來看,放生是一種到了唐宋朝(提倡吃素)以後才有的「宗教流行」。在佛經中能夠尋覓的,僅有非常多愛護其他眾生的故事。

第一個故事是薩波達王(佛經中釋迦摩尼的前世)割肉餵鷹。第二個故事則是《法句經》中,一名國王為了救母疾病,聽信當地婆羅門(祭師)星辰混亂的說法,採用牲畜祭祀來處理。殺多條生命拯救一條生命,這惡行反而驚動天地,釋迦摩尼看到時,覺得「愍是國王頑愚之甚」,開導「若人壽百歲,勤事天下神;象馬用祭祀,不如行一慈」,才讓國王悔改從善。

此外還有零星的一些佛教記載:《金光明經》中佛陀的前世在發生乾旱時運水救魚;《大唐西域記》摩揭陀國的「雁塔」設施;《六度集經卷.第三》的贖鱉救生。

限制放生,改為申請,並不會牴觸宗教自由的另一個原因,在於放生根本不是佛教的規範與必定儀式。既然不是強制規定、也不是自古流傳的儀式,那麼就不能使用「限制宗教自由」來要求放寬放生的標準。相反的,慣於放生的佛教徒應該回歸放生本意,找出替代方案。

二、宗教放生的核心精神:智慧的慈悲、慈悲的智慧

雖然上段文說明了放生並非佛教規範,然而更多正規或者非正規的經文,卻是用故事方式,鼓勵同一種核心精神:救護生命。目前部分執著於放生的佛教團體一直提倡「積極的不殺生是放生」,實然錯誤,因為積極的不殺生是想辦法救更多生命,而不是「放生這個行為」。

如果要回歸這種精神,想要做善事,必要有智慧。如果信徒聽信「法師」胡扯,盲從施放外來種生物,造成生態浩劫,那根本就像前面《法句經》「國王殺生被佛陀所阻」中,該位國王迷信巫醫,所犯「救少而殺多」的過錯。

三、宗教放生,早已失去本心

反省近代的宗教放生,已經是大規模、大繁複儀式的團體放生,而且通常具備商業產業關係。並不是說這些出家人有跟商人勾結,而是這種放生行為讓商人有利可圖,產生出更多不必要的繁殖、養殖、捕捉,來讓信徒放生。這種惡性循環下,在救護少數生命的同時,有更多的生命被犧牲。

更有宗教團體把宗教放生當作贖罪卷,以量化方式計算功德,甚至有「XX日放生功德XX倍」這種離譜言論,讓做善事行為如同手機遊戲,有限定時段獎勵加倍的宣傳,恐怕也是各宗教活動中前所未聞。

請還在放生的佛教徒們仔細思考放生的本心,是為了功德呢?還是為了滋養自己的慈悲心呢?如果為了滋養慈悲心,為什麼不仔細思考怎樣更慈悲呢?放生並不急迫,我們必須要具備忍痛看著生命及時死亡的能力,才能思考更好的方法救護更多性命。因為若是急迫地想拯救更多生命,買來放生,很可能造成更多生命的需求,將在未來創造更多殺生。除了道德上的行善外,我們還需要智慧的幫忙。

四、宗教放生的替代方案

過去我們認為要如佛陀前世「喚象運水救魚」的精神,怕動物遇到天災而死亡,廣立護生池,換到今日是否可以轉換為「保護自然環境」、「維護棲地」這種預防性的動保措施?如果說過去有人設了雁塔讓鳥類可以棲息,我們是否可以在自家附近營造微棲地,廣種花草樹木,讓昆蟲或小動物免於農藥與開發的生存危機?

捨去放生的執著,回歸救生的本心,我們發現還有很多替代方案,我們也發現佛經的典故中有很多智慧的方法,我們可以用「現代化的方便法門」來實踐。一般民眾不具有生態評估的能力,因此近代生態保育團體、動物保護團體、政府與學術機構,還有與部分宗教團體合作,開始實施「有智慧的救生」,比如保育海龜、共同營造濕地環境、成立生態志工團、放流台灣本土魚苗或河蟹苗。

積極的救生,在於積極保護他們的生活環境。因為保護好環境、保護好牠們不被獵捕,牠們自然就能生生不息。借力使力,連中間的捕捉痛苦經歷都能避免,這才是大智慧的慈悲。

五、放生行為的難以教育性

放生是需要規範的,因為民眾難以全面深入生態教育。即使是稍有生物知識者,也不見得認出來那些是外來種,也不見得知道放生前運送或照顧的注意事項。因此將「一個物種」放到「不知道是不原本有該物種的環境」、「放到可以存活的環境」、「中間盡量讓牠們存有生命」都是件難事。

目前立委林岱樺認為「什麼是正確的放生行為可以兼顧保育及生態環境,政府應該加強宣導及教育」。問題是連立委的知識水準,都已經沒有接受教育了,誤以為小量、臨時性、個別的放生就沒問題,足以預見「政府應該加強宣導及教育」的困難性。真正正確的放生,就是盡量不要放生,盡量改以維護環境與正常生態,是「減法思維」而非「加法思維」,要以最少的力氣步驟,做到護生的效果。

以教學上的實務困難來講,目前放生的觀念也很少出現在課本。筆者任教小學,也僅看過康軒版六下的課外補充文章,有一行小小的照片說明放生外來種危害。何況國中、高中的外來種議題極少,未來107課綱又有哪邊提及放生議題呢?還是說我們要再額外的增加宣導,這些宣導學生會聽進去嗎?

法案的制定,絕對不是一句「具備可教育性」就可以塘塞過去的。法律的規範,更不該有「個別、臨時、小規模」就可以了事。今天法律禁止大規模屠殺,我們就能允許小規模、個別性、臨時的隨機殺人嗎?古諺有云「勿以惡小而為之」,何況今日沒有禁止放生、只是改為公家單位審核申請,我們要為了少數個體的過錯,大開方便團體犯罪的之門嗎?

我想以上的反問問句,提醒大家一件事情:生態的保育請回歸專業、生命的保護請與生態合作。否則當其他宗教都在盡力避開增加外部成本的活動、盡力參與社會公益時,只有放生群眾還在增加別人麻煩、不顧社會公益了。也許透過政府的宣導,可以讓民眾漸漸地改向不破壞生態的放生,但看待近期的課綱內容,再來考慮宣傳普及率,若說信徒們救急放生,生態保育者勢必也要站在救急的立場反放生。

兩龜曬太陽,安能辨誰外來種?即使是生物科系背景的大學生也不見得認得出,何況下放一般民眾施放而不放到外來種?(臺北,芝山巖惠濟宮放生池) 圖/作者自攝
兩龜曬太陽,安能辨誰外來種?即使是生物科系背景的大學生也不見得認得出,何況下放一般民眾施放而不放到外來種?(臺北,芝山巖惠濟宮放生池) 圖/作者自攝

▎放生本該是超越宗教的道德行為、必有被管理的必要

事實上放生並沒有宗教問題。有些人看到動物被抓、被捕、受困,基於同理心等移情作用,會讓這些生命獲得延續,這是一種「道德衝動」。因此放生是跨越宗教的自然行為,不構成限制佛教徒宗教自由的藉口。目前台灣很多佛教團體也早已不放生,為何放生會被某些法師認為「那麼的必要」?其心可議!

放生造成的諸多問題,已經很難有兩全其美的「生態放生」,必要有學術團體協助調查,仔細評估後才能實施,而社會大眾也樂於見到這種放生。所以更加簡單有效、慈悲智慧的救生,就是保護生物與環境。若是堅持無端教條、誤以為是宗教規律,與社會公益衝突而徒增私人功德,則特定宗教團體被社會唾棄也是時間性的問題。

放生是跨宗教的議題,而生態環境是公民公共財,限制放生、不讓公有財受損,法規有通行管制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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