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文杰、郭鴻儀/以「文資」之名的象牙交易:北市府為業者脫罪開後門?
在國際保育的聲浪下,世界各國紛紛禁止商業性象牙銷售,奇特的是在台灣,號稱與國際政治、經濟、文化……接軌的台北市,竟然出現了以「文資」之名,企圖進行象牙交易的案例。
而且台北市政府官方跟資深議員牽涉其中,市府的說詞,影響了法院的判決,由於事關台灣的國際形象,與國際對台北市的看法,因此本文兩位作者分別由文資與法律的專業,揭發市府官員如何影響法院對商業性象牙販賣判決,造成意圖販賣象牙卻判無罪的事件。
台灣限制象牙製品買賣的歷史沿革
早在1994年10月27日《野生動物保育法》(簡稱《野保法》)全文修正時,即依據該法第16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違者另依據同法第40條訂有行政刑罰。
但是立法機關宣稱考量法規修正之時,相關藝品、刻印業等留有大量庫存,全面禁售會影響業者生計,為保障相關業者權益,在1995年訂定《庫存象牙產製品管理補充說明》作為落日條款。因此,當年申報之庫存象牙產製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仍許可買賣。
然而象牙買賣利潤驚人,主管機關沒有確實落實庫存清查,這讓象牙業者透過走私等途徑,再以合法掩飾非法。亦有業者疑似打著已滅絕的猛瑪象和長毛象名義販售現生象牙。
象牙的買賣當然也製造了大象被殘忍殺戮,2016年擔任立委的黃偉哲與「WildAid野生救援」執行長Peter Knights召開記者會,表示二十幾年過去了,庫存象牙怎麼可以賣都賣不完?「披著羊皮的象牙越賣越多」,同時也揭露因為非法買賣,每15分鐘就有一頭大象遭到獵殺。
在要求檢討相關政策下,我國政府直到了2018年4月3日,才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簡稱《野保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33條之3,增訂保育主管機關得廢止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買賣與陳列、展示原同意文件的規定,並明定將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買賣象牙。
然而私人收藏中也有不少野生動物製品,這些文物當初可能因為具有藝術或文化上特色而價格不斐,推測可能要保留博物館機關未來向民間購買來展示的可能性,所以在《野保法施行細則》17條規定:「凡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之古物者,即不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相關規定」。這個《野保法施行細則》17條目的,我認為其實是為了文物的教育功能,而非是要鼓勵商業性販賣。但這似乎也給了因販賣而陳列開了一扇後門。
由1994年的立法,到2020年號稱是全面禁止販賣展示,我國有25年的緩衝期讓業者用合法方式販售,即使私人擁有的象牙製品是具高度藝術價值,現在依舊可以透過2005年的《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簡稱「古物分級辦法」)先進行文資的「古物」審議取得法定身分後,再來陳列販賣,人民的財產權仍有適當途徑可以獲得保障。
不過也發現業者意圖陳列販賣保育類動物製品,在未經過文化資產「古物」審議之前,就誆稱擁有的象牙是「古物」,藉此逃避相關罰則。
議員「關心」與「建議」,台北市象牙買賣門戶大開
未經過核准展示、販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的罰則通過之後,的確有人遭到判刑,雖這類判刑可易科罰金,但是好歹起了嚇阻作用。
然華人社會有句順口溜說:「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找關係」似乎也在台灣的台北市發生,2022年08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宇珍藝術公司」販賣現生象的象牙製品無罪,引起了動保界、文化界譁然。
根據媒體報導,知名拍賣公司「宇珍藝術公司」於2019年7月14日,在未經申報、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其象牙文物在未合法取得法定「古物」文化資產身分之下,就意圖販賣象牙製品,包括「碧玉鳳駝寶瓶一對及象牙底座」和「牙雕瑞獸吊飾、人物圖名片盒、印章組」、「文房四寶組,含筆掭、長方印、印泥盒」等,其行為被台北市動物保護處和保七總隊先後查獲,並於2020年遭到起訴。
然而2019年7月被查獲擁有象牙製品的「宇珍藝術公司」立刻透過超資深的台北市議員陳情,該議員因而向北市府文化局「關心」和「提議」,促使北市府文獻會發揮超級快的行政效率,於8月制定所謂「文物提報指定一般古物(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適用)申請作業流程」。
北市府制定了全台地方政府唯一的「文物提報指定一般古物(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適用)申請作業流程」,讓「宇珍藝術公司」主張在販賣當時,因為北市府並未建制相關一般古物申請作業流程,,導致被告無從依法申請古物,此等政府制度的欠缺,自不能對被告究責等答辯。
但在一審判決結果出爐時,仍認為「宇珍藝術公司」張姓總經理犯《野保法》第40條第二款之非法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可以易科罰金每日一千元,緩刑二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八萬元。
然而,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卻給予「宇珍藝術公司」張姓總經理無罪判決。其中部分理由,正是二審法官採信台北市政府未有古物審議作業流程之設制,導致「宇珍藝術公司」無法提報指定為一般古物的說法。
然而真的是沒有「文物提報指定一般古物(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適用)申請作業流程」象牙製品就不能申請「古物」的文化資產身分嗎?其實不然,一方面法官受到誤導,因為我國的《古物分級辦法》早在2005年12月30日就已頒訂,2019年8月23《文資法》修訂,並沒有因此限制野生動物其產製品不能申請「古物」身分。
舉例來說中央的古物文資審議委員會也沒有指定「國寶古物、重要古物(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適用)申請作業流程」,2015年依然是按照《古物分級辦法》認定象牙材質的「緬甸國銀葉表文」為法定文化資產。全台對於「古物」文資審議的標準作業流程文化部文資局也有公布於網路。
而二審判定無罪理由還有,法院於111年7月21日傳喚鑑定人郭祐麟到院,鑑定人郭祐麟係國立歷史博物館典藏組文物保存維護研究人員,郭祐麟證稱:
文房四寶三件一組,材質是象牙,年代是在民國早期,清末民國初年,可能是20世紀初期;而牙雕瑞器吊飾四件組,名片盒的年代是民國初年,是近百年的東西,象牙印章是清代的,這是從清朝中期到末期都一直流行,至於吊飾兩個,一個是清初的,一個則是清朝中期的;另碧玉鳳駝寶瓶一對,器座是象牙的,大約在民國初期的東西……。
另補充:「伊係以時代風格、形式、牙質已經老化程度來鑑定,吊飾是清代官員所使用,因為圖案有龍,等級比較高,不是一般百姓可以使用」等語明確。法院認為被告所稱:「伊認為本案文物係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古物,尚非無據。」
但《野保法施行細則》17條規定的是:「凡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之古物者」,依據《文資法》第3條是必須經由文資相關審議會指定,上述之文物在被查獲之前,並沒有依法取得「古物」的合法身分。
而古物文資委員會的文資審議依照《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必須是設置委員11人至23人,鑑定人郭祐麟並非台北市古物文資審議委員會的委員,即便具有專業,他個人一己之說並不能代表文資委員作出合議後的審查結論。
而「宇珍藝術公司」答辯稱:當時並無「文物提報指定一般古物(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適用)申請作業流程」導致其文物無法指定為「古物」,其實更足以彰顯「宇珍藝術公司」在販售象牙產製品時,是在他們明知所持有的象牙製品不具備「古物」的文資地位依然甘冒觸法的風險進行販賣,並做出因為政府沒有相關古物審議作業流程的答辯。
也就是「宇珍藝術公司」被查獲擁有象牙製品的當下,這些文物頂多只是民間俗稱的古董,而非依法取得「古物」身分,奇特是法官卻引用臺北市立文獻館錯誤的函文:
本案文物是否屬古物乙節,該館函覆本案文物未經臺北市古物審議會議指定之一般古物(偵卷第277頁至第278頁),然是否為古物,非以臺北市古物審議會之指定與否為據,仍應回歸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8款之規定以觀,是自難以該函文即逕認本案文物非屬古物。
法院似乎認為「古物」只要具備《文資法》第3條第8款對「古物」的定義,本質上就可以認為產製品屬於「古物」,但這樣的見解不僅和現行《文資法》第67條要求古物須經指定後方具有「古物」文資身分矛盾,也與100年修正時的《文資法》「古物」必須經過指定登錄,才具有「古物」地位相違背。法院這樣的見解,大大顛覆過去對於文化資產地位的認定,甚至和古蹟、歷史建築甚至紀念建築等必須被嚴格指定或登錄才具有文資身分,形成嚴重的雙標。
在潛力文資尚未經過審議通過而指定登錄前,充其量只有在審議過程中具有「暫定文資」的身分,而且「暫定文資」是只限於古蹟、歷史建築、史蹟、文化景觀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不包含古物類,
審議前或審議後,如認為不具有文資資格,自始仍不具備文化資產之身分,北市文獻館的錯誤函文,顯然有違法律認知,而這份函文造成法官在錯誤的見解中、做出錯誤的判斷。
台北市的象牙古物文資審議疑似程序不完備
北市府是否協助販賣象牙製品的「宇珍藝術公司」?在案發後是否合法取得古物的文化資產身分?因為市府將相關資訊隱密,所以不得而知。藉由公開的國家文化資產網查詢其所販賣的文物名稱,也查無。
不過仍有一些蛛絲馬跡可以猜測,因為2020年2月10日北市府公告26件私人申請的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成為市定古物(6月更正為29件)。2020年11月26日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文物有62案91件通過指定一般古物案。
有趣的是,北市古蹟類、歷史建築類、紀念性建築類文化資產的審議通過率非常低,可是2020年依照議員「關心」設立的「文物提報指定一般古物(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適用)申請作業流程」審議結果通過率竟然高達100%。
而110年12月9日北市獻編字第1103004564號公告又發現有兩案兩件通過審議。而我們也發現,2022年09月20日第四屆第一次臺北市古物審議會會議紀錄的「審議案四之一」:「王女士『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文物1案1件』申請指定一般古物案」,提請審議,那一件「牙雕自在龍」的作品是不指定。
「犀角雕荷塘春色杯」建議指定一般古物;「犀角雕梅花蒼松杯」建議指定一般古物,並修改名稱為「犀角雕梅花杯」;「犀角雕隨形素面杯」建議指定一般古物;「蒔繪名片盒」建議指定一般古物;「十九世紀犀角權杖」建議不指定。其中「十九世紀犀角權杖」不指定的理由還是因為申請人撤案造成。
也就是,歷年來台北市以「文物提報指定一般古物(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適用)申請作業流程」名義審查的只有一件是無法過關,一件是撤案,其它超過上百件幾乎是全數過關,然而台北市市定古物等級的全部共218筆,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竟然佔了快半數,而從有限資料可以得知,申請人幾乎是特定少數人。
由古物的現況地址查詢,有多筆古物是在重慶南路二段15號7樓,這地址正好與「宇珍藝術公司」雷同。
我們並非否定這些經由文資審議送審取得「古物」法定身分作品的藝術價值。而是這幾次的文資審議疑似都有重大的瑕疵,對於是否符合《古物分級辦法》條件、以及程序是否合法完備,都有待文獻會澄清說明。
因為這些審議依然必須依照《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審議會之召開,應至少於會議前七日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主管機關應將會議資訊及旁聽申請文件一併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可是目前無論是北市文獻館或是北市文化局網站皆查無任何訊息。在此就提問北市府,有依法公告這些資訊讓公民團體、動保團體可以去參加古物的文資審議會嗎?
呼籲台北市注意國際形象,柯規蔣不隨
在此向新上任的市長蔣萬安、文化局長蔡詩萍呼籲,必須廢除「文物提報指定一般古物(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適用)申請作業流程」,因為這個申請作業流程讓法院誤導台北市沒有此規定就無法依法進行「古物」的文資審議。
另外對於是哪一位議員「關心」與「建議」,是不是應該也公開名單呢?
販賣象牙製品傷害台灣國家形象,「古物」的審議也不是以年代當成依據,文化單位不能鼓勵使用這樣的材質,至少應該禁止1994年管制後的象牙製品成為所謂的「古物」。
對於法院判決,我們認為應該考慮的是販賣展示當下被告是不是知悉其所販賣的文物,依法尚未取得「古物」身分,而不是靠事後追認文物是「古物」。而此事件其實也反映目前法規仍有遺漏,對於瀕臨絕種動植物製品的販售,我們主張即使具有「古物」身分,依然需要被政府監督管控,否則無疑讓此類的買賣遁入到文化資產裡進行炒作,重創我國國家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