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推定有罪的司法——讀《無罪的罪人》之後 | 王子榮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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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推定有罪的司法——讀《無罪的罪人》之後

2010年9月25日,白玫瑰運動集在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舉行,訴求司法改革,淘汰不適任法官。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2010年9月25日,白玫瑰運動集在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舉行,訴求司法改革,淘汰不適任法官。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陳昭如近期出版《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下稱無罪的罪人)一書,引起筆者的關注。「無罪的罪人」主題為冤獄救援,該設定本身就充滿著衝突與故事性。從書目介紹來看,該書開宗明義地將遭判刑確定的許倍銘案,定位在因遭到一系列的冤枉、判決入獄後展開救助行動的敘事線上。換言之,我們可將這本書視為典型的為冤獄受害人平反的發聲之作。

然而,作為讀者,若是文本先給了結論,後續的閱讀經驗難免略感侷限,且在作者設定的閱讀框架中,在字裡行間追隨各種蛛絲馬跡,進而隨著作者視角突破現實中的判決盲點,並證立該書中的結論。當然,也考驗著讀者閱讀後能不能被說服。

性侵案件審判之難

對於許倍銘是否是冤枉的,我給不出答案,畢竟自己沒接觸過卷宗,頂多知道該冤案救援的事件(本案承辦過的相關司法人員,甚至作者本身都有研究過卷證),況且作者在本書中採取的論述方式非常熟悉,就是司法實務的「無罪判決」。

換言之,便是對證人證述不斷提出質疑,同時用其他「可能」,來解釋被害人會這樣指述的原因;這樣的論述方式,不也是當性侵案件做出無罪判決後,民間婦團等NGO常用來批評法院判決「恐龍」的敘事句嗎?

事實上,掩卷之後,我依然停留在重重迷霧之中。那些最初調查的警察、起訴的檢察官、判決的法官,在天秤的左右真的如此失衡,都刻意蒙蔽著雙眼?筆者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從不諱言在眾多刑事案件中,難度最高的就是性侵案件。然而這樣的感受,對於司法實務工作者以外的人來說會覺得奇怪;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有什麼好難判決的?

如果我們認為卷宗、證據的數量在某種程度上可代表案件的難易度的話,性侵案件的卷宗和證據往往不多,閱卷花費的時間也不會太久。但是相較其他類型的刑事案件,可能會有其他見聞的證人、監視器畫面、兇器等證據,或多或少有蛛絲馬跡來還原當初的現場狀況,然而性侵害案件往往是性侵被害人的供述,然後就沒有了。

固然司法也會尋求其他專業領域的協助,如「測謊」這項這項如今已快被揚棄的技術,或是尋求醫師做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鑑定。但以「量」而言,性侵案件的證據,相較其他類型的犯罪確實有天壤之別。而在極其有限的證據中,如何斷定出事情的真偽與是非,尋找真相的路,且行且艱辛。

「誤判」的十字架

「無罪的罪人」一書提到的兩個現象是值得深思的。

第一,是2010年時,由民間自力發起的白玫瑰運動,是否影響了法官對性侵案件的判斷,進而更容易形成有罪的心證?這部分或許可以採「時間點」作為區分,且用實證分析的方式去探討會較具說服力。可惜「無罪的罪人」一書並未深入著墨。

筆者身為第一線的基層法官,能感受到最大的轉變是輿論對審判的壓力,這不僅僅於性侵案件,刑事案件亦然,假如是媒體關注的刑案一旦未羈押嫌疑犯,都可能遭來媒體的放大與鄉民的怒火。審判獨立面對的課題,早已不是過往內部的干預,而是民意的大浪

第二個現象是「無罪的罪人」提到幼兒證詞容易被暗示及誘導的問題,尤其當性侵案件絕大部分是建構在供述證據上時,目前詢問方式有無改進的空間?

要知道,法官在案件判斷上本來就需要各項專業知識的協助,例如槍枝是否有殺傷力,需要實際擊發槍枝,測試發射的子彈的動能有無超過一定程度等。

而幼兒詢問可能涉及到對兒童心理、發展特質、精神醫療背景等專業領域,這些都需要有相關訓練才能具備詢問的能力,這塊必須有法律以外的專業人員介入,並對第一線的司法人員加強教育訓練,才能在兒童(不論是否為性侵案件)陳述時,降低證詞被污染的疑慮。

此外,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也做出修正,對於第一線司法人員要求更專業的訓練,同時也引進司法詢問員來協助,期許透過不斷前進的思維,讓司法能減少犯錯的機會。

面對冤案的指控,身為審判的人聽了怎不心驚膽戰,尤其這幾年成功救援的幾起冤案,無論是蘇建和徐自強陳龍綺等人,他們對司法的無奈與憤怒,無時無刻提醒著第一線的審判者。

我們賠不起對方的人生,更別說一件冤案代表著是真正的犯人並未得到應有的制裁,一個無辜的人卻因此獻祭了青春和名譽作為代價,連帶使得家屬也蒙受不明之白甚至心力交瘁。而這樣的代價,我想沒有任何一位從事審判工作的人,願意背上如此沉重的十字架。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4條:「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司法、軍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人處理性侵害事件。前項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6小時以上。第1項醫療機構,係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設置處理性侵害事件醫療小組之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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