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粹政治下的司法改革與司法獨立(四):反觀臺灣 | 孫健智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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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粹政治下的司法改革與司法獨立(四):反觀臺灣

歐盟法院院長連納爾斯(Koen Lenaerts)。 圖/路透社
歐盟法院院長連納爾斯(Koen Lenaerts)。 圖/路透社

司法獨立:共同法律傳統

那麼,我們能從這些案例學到什麼?歐盟法上的司法獨立,與遠在太平洋西南海邊的美麗島,又有何干係?

在執委會訴波蘭案的判決中,歐盟法院指出:「歐盟法建立在每個會員國與其他會員國所共享、並且承認其他會員國也共享相同價值的基本前提上」(判決第42段),歐盟法下關於個人權利有效司法保障的原則、公正獨立的司法作為這項保障的內涵,也「源自於會員國所共同的憲法傳統」(判決第49段)。

臺灣固然不是歐盟會員國,但我們的憲政實踐長期汲取、繼受德國公法學的傳統,因此也在相當程度上分享了歐盟法體現的價值。相較於虛無飄渺的人權意識、憲法意識,歐盟法院對人權保障與司法獨立所作的闡述,理當更值得借鏡。

你們要提防假改革

在本系列文介紹的兩個判決裡,歐盟法院分別宣告波蘭的法律侵害司法獨立、宣告匈牙利的法律構成就業歧視,但波、匈兩國通過這些法律時,可是高舉改革之名,即使被送上被告席,仍然振振有詞,高喊改革,毫不嘴軟。

儘管已是老生常談,但筆者仍須藉此再次提醒,並不是高喊改革,就是真的改革,司法改革沒有這麼廉價。假稱司法改革,圖謀干預審判、圖謀一官半職,甚或圖謀其他政治利益者,比比皆是。

尤其,法治國家的司法機關,運作的邏輯,跟一般人熟悉的政治場域,本來就南轅北轍,威權統治留下的爛攤子,更是剪不段理還亂,就連法律人自己都不見有共識。

面對這樣的難題,誰要是販賣迅速的情緒出口、誰要是輕率地拋出什麼萬靈丹、特效藥,號召砍掉重練,而不是一步一腳印地調整司法的體質,他很可能就是在賣假藥。

波蘭與匈牙利高舉司法改革的大旗下修法官退休年齡,遭歐盟法院宣告此舉侵害司法獨立與構成就業歧視。 圖/路透社
波蘭與匈牙利高舉司法改革的大旗下修法官退休年齡,遭歐盟法院宣告此舉侵害司法獨立與構成就業歧視。 圖/路透社

一再弄錯對象的「威權遺毒」指控

波蘭原本預計要施行的法律,要求在2018年4月3日當天,已經年滿65歲的最高法院法官退休。要在那天之前年滿65歲,就必須在1953年之前出生,而波蘭在1952年成為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的體制更存續至80年代末、90年代初;這表示,被迫退休的法官,幾乎都是共黨統治培養出來的。

同樣地,匈牙利原本要施行的法律,要求在2012年年底之前屆滿62歲的法官退休。要在2012年結束之前年滿62歲,就必須在1950年之前出生,而匈牙利從1944年起受到共產黨統治,直到1990年的大選為止。這同樣表示,被迫退休的法官,幾乎都是共黨統治培養出來的。

而在臺灣呢?我是1980年代初期出生的,2000年首次政黨輪替時,我是政大法律系的學生。如果以1987年解嚴為界線,我迄今的人生有大約六分之一是在威權統治底下度過的,而我也有幸在民主化的臺灣接受法學教育。

年至40歲上下的我,早就算不上年輕了。現在還能擔得起「年輕司法官」這個頭銜的同事們,有些甚至連一天的威權統治都沒有經歷過,而他們所接受的法學教育,更是始終瀰漫著自由的滋味,我們共同的命運卻是,在正式分發之前,就開始要承受威權遺毒、恐龍、奶嘴、三門法官(家門、校門、衙門)的污名。

波蘭跟匈牙利想要強迫共產體制培養出來的法官退休,臺灣卻一直要修理在民主轉型的浪潮中成長、由民主社會訓練出來的司法官,這種一再弄錯對象的「威權遺毒」指控,不得不說是司改企業七大黑心商品之一。

波蘭今年以司法改革為名目下修司法官退休年齡,圖為波蘭民眾手舉歐盟旗幟抗議。 圖/法新社
波蘭今年以司法改革為名目下修司法官退休年齡,圖為波蘭民眾手舉歐盟旗幟抗議。 圖/法新社

司法改革是制度問題,不是良心問題

在執委會訴波蘭案的判決中,歐盟法院一再強調,要維護司法獨立,就必須要有相對應的規則,而佐審官在執委會訴匈牙利案的意見書裡,更進一步強調,「任何看起來像是在施加影響的,都必須避免」。這種說法的另一層意義是,司法獨立不能化約成法官個人的良知道德問題。

光是法官自以為沒有受到干預、自以為不會屈服於利誘威脅,是不夠的。法官的「自以為」,無論如何都只是自以為。如果沒有從制度層面阻絕外來的干預跟壓力,就算把心肝挖出來,也無法像歐盟法院所求的,讓「常人相信司法機關抵禦外部因素的能力、以及面對它面前的利益時的中立地位。」

把司法獨立化約成法官的良知道德問題,還有一個副作用:只有極少數家喻戶曉的神人法官是好人,畢竟人民只認識他們、只知道他們有良心,至於其他默默無名的、沒人認識的,誰知道他們的心肝是黑的還是白的?

這或許就是為什麼,某些老法官總愛將各式各樣的司改議題,化約成法官的良心、道德、修養問題,甚至將任何跟外界對話的嘗試,都貶為欠缺反省檢討——聲名在外的他們,是既得利益者啊!

法官的勞動條件關乎司法獨立

如歐盟法院所述,司法獨立是有效保障個人權利所必要的,而這所謂的「個人權利」,是指當事人跟潛在當事人的權利而言,而不是法官的個人權利。

然而,無論波蘭或匈牙利,被指摘侵害司法獨立的法律條文,都是下修法官退休年齡、迫使部分法官提前退休的規定,而強制退休年齡的規定,直接涉及法官的勞動條件,因此也直接涉及法官的工作權跟平等權。

事實上,干預司法的手段,早就從赤裸裸的威脅利誘,進化到從勞動條件上下其手,包括懲戒程序在內。是以,歐盟法院指出,必須防止懲戒制度淪為司法裁判內容之政治操控機制,也就不足為奇了。

在臺灣,我們不久之前才歷經《法官法》評鑑程序的修法爭議,握有彈劾法官權限的監察委員,近年來更是反覆濫權干預個案,甚至露出擺明了政治干預、毫無顧忌的醜態。面對這一切,歐盟法院的警語,不啻為一記當頭棒喝。

我國最高法院大法庭。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我國最高法院大法庭。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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