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換警局長」惡果?員警遭撞殉職,最該譴責的不是無照少年
8月2日凌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一名員警,為支援其他派出所轄區的「打架事件」,與同派出所同事分別騎乘三輛警用機車,飛車前往其他轄區。
據警方與新聞報導說法,他們在行經俊英街、大安路口時闖越紅燈,且有鳴笛並開警示燈,不幸的是,該路口綠燈行向之少年騎士仍與該員警發生嚴重碰撞,少年因為頭部受傷倒地不起,所幸救護車到場時意識清楚,經送醫抽血後確認並無酒駕,然而員警當場失去生命跡象,經搶救後仍腦幹衰竭,家屬決定拔管並器捐遺愛人間。
案發後,各大媒體標題與內容,都無視本案的背景在於「打架換局長2.0」對於警方基層單位造成的不當壓力,也忽略本案事故肇事的重點,在於警車執勤時鳴笛闖越紅燈的標準作業程序、用路人的避讓義務與迴避可能性、警報器本身音量與警示效果、警方裝備與SOP的訓練等問題。甚至以煽情標題大肆報導當事人家屬與家庭背景、「下跪道歉」等,澈底模糊本案真正的問題焦點。
而這不只是媒體對於新聞法律重點欠缺敏銳度的素養問題,更是台灣民眾老是無法從教訓中進行務實改革的可悲之處,也是「今天公祭、明日忘記」悲劇一再重演的原因。
重點是交通規則,不是無照少年!
依照媒體所揭露之路口監視器與行車紀錄器畫面所示,案發時少年騎士綠燈直行,警方行向的交通號誌為紅燈,對此應該探討的是,民眾對於鳴笛執行緊急勤務的警備車的「避讓義務」以及反應能力。
依照筆者過去在國內道路駕駛,以及擔任檢察官時期處理大量交通事故的經驗,發現國人對於交通規則的素養,不分老少,一向令人咋舌。對國人來說,遵守紅綠燈就似乎是天大的難事,遑論對鳴笛公務車的避讓意識與反應。至於媒體以及鄉民不斷咒罵的有無駕照、少年身分,其實和本案肇事沒有直接因果關係,誠如許多用路民眾共同的經驗,不守交通規則的有駕照者肇事,才是交通事故中的多數。
由於本案正在偵查程序中,就路口監視器與行車紀錄器等畫面的事實認定為檢警的工作,因此本文不對事實做太多的評述,僅探討對本案而言具重要性的交通法規觀念,期使加強民眾的遵法意識。
所有行駛於道路上之汽車(包含機車)原則上均應遵守交通號誌、標誌與標線,公務車輛在非執行緊急勤務時當然也必須遵守交通規則。然而,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規定: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意思就是當警車在執行緊急任務並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時,由於緊急勤務的公益優先,所以不必遵守交通號誌。
當其他汽車駕駛人遇到警車開啟警示燈並鳴笛而行經岔路口時,該做如何反應呢?同規則第101條第3項規定「避讓義務」: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五、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駛離至不妨害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進動線之地點;同向以外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以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先行。
白話來講,當其他汽車駕駛人聽聞警車的警號時,就必須讓開讓執行緊急勤務的警車優先通行。
因此,如果本案闖越紅燈的警車,在過路口前與過路口時有開啟警示燈與鳴笛,則民眾依照規定應該避讓。但在判斷肇事責任時,也要考慮不同的個案情況,特別是當下有沒有注意與迴避的可能性,例如警方在通過路口前多久開始鳴笛、音量是否足夠讓一般人注意並及時迴避。此外,也有一些警方教官提出,一般而言,縱使開啟警示燈並鳴笛,但在闖越紅燈時仍必須注意路口車輛與用路人狀況。
不過,案件發生後,新聞似乎沒有討論以上法律問題以及警方勤務流程,反而將「無照少年」的身分大肆渲染,彷彿是為了討好欠缺理性思辨能力閱聽人,而民眾也確實被這樣「搞錯重點」的新聞賣點吸引,一面倒地留言「譴責少年」。
「打架換局長2.0」的惡果
日前在行政院長「打架換局長2.0」的一聲令下,全國各警局雞飛狗跳,展開各類「表演式專案」,甚至將處理打架變成各分局第一要務。各個分局更因害怕轄內民眾打架被媒體大肆炒作,一旦有打架發生,也不管情節輕重,往往就出動大部隊警力,要求基層迅速把事情「壓下來」。
於是,高層無視實際道路交通狀況,一味逼迫「快速打擊犯罪部隊」(以下簡稱「快打部隊」)到場時限。而這件悲劇的發生,正式是樹林派出所為了快速到達支援的其他派出所轄區,數名員警騎車狂衝,生怕遲了些導致局長官位不保,在這樣的巨大壓力下,不但提高員警生命安全的風險,也增加用路人的人身危險。筆者不能理解的是,難道員警與用路人的生命安全,比不上打架鬧事的紛紛擾擾?比不上局長的官位?
更嚴重的問題是,在「打架換局長2.0」的荒唐政策後,南部地區有分局於今年7月下旬通傳要求分局快打部隊:「即日起,每天快打上下半夜,到守望點10至15分鐘,都要PO照片到分局群組。」此外,為了避免快打出動警車鳴笛、救護車到場引來媒體關注報導轄內打架事件,分局長竟然做出以下違反交通規則以及勤務標準作業流程的指示:
- 快打帶班幹部請與勤指中心留行動電話,爾後快打一律以行動電話連絡快打指揮官,趕赴現場開警示燈,不開警報器。
- 打架現場應立即排除、帶回派出所,非不得已,避免使用救護車。
以上規定著實令人大惑不解,警政高層一方面逼迫快打部隊立即到達現場,但另一方面又不准鳴笛「驚動媒體」,那麼,在高速行駛或闖越紅燈時,用路人與警察人員的生命安全被置於何地?一旦發生事故,警方違反交通規則的肇事責任如何釐清?難道人命與國家賠償問題,遠遠比不上警政高層的官位?
此外,既然有打架,人員損傷在所難免,如果為了「避免引起騷動」不使用具有醫療專業的救護車,那麼就醫問題如何處理?以上荒謬的規定經基層員警揭露並批判後,當事分局卻回應:「這是107年公告的規定,並不是此任分局長的規定,現在也已經作出改善。」
然而,上開不准員警使用警報器、避免使用救護車的指令,分明就在該分局外勤單位今年7月23日群組通報內容「快打巡邏路線圖」第四頁「奉分局長指示」欄。且據了解,有許多基層員警表示:「我們怕媒體報導影響局長官位,趕赴現場很少鳴笛的。」
請問行政院長,你有沒有想過你的「打架換局長2.0」政策一出,會讓多少警職人員與用路民眾的生命與人身安全走在鋼索上?
今日公祭明日忘記,改革遙遙無期?
以「警察代表」自居的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葉毓蘭,竟也無視刑法罪刑相當以及責任原則,對媒體表示:「希望修法針對未成年無照致死案件,監護人須受到刑法處罰。」這種子女違規、禍及父母的遠古「抄家」概念,還獲得一些民眾叫好。
於是,焦點又回到少年有沒有駕照的問題,社會也不思考為什麼一個未滿18歲的少年必須過者打工的生活,總之,用「譴責無照少年」四兩撥千金的轉移政府、警政高層、制度設計者的責任,彷彿沒有多少人在乎真正的改革重點。
真正的改革重點是什麼呢?除了應該儘速解決「打架換局長2.0」導致的惡果以外,警車設備以及警察訓練等問題,也都是警察人員駕車執法風險提高的原因。以警車警鳴器為例,許多警官與警員的反應都是「警鳴器聲音太小」,也有員警反映車輛警示燈跟警笛控制器設計問題,導致操作上容易發生危險。
亦有不少員警反映「民眾對於周遭警笛認知也有問題」,例如民眾申訴「警鳴聲干擾住居安寧」,問題是,如果員警是在執行緊急勤務,於高速行駛過程中,警鳴聲的目的就是在於警示用路人避讓,本來就應該要以足夠的音量來避免人員碰撞傷亡,難道一時的住居安寧比不上緊急勤務的公益性以及警職人員、用路人的生命身體安全?遺憾的是,面對此類無端申訴,許多警局高層竟然扛不住,一方面要執勤有效率、另一方面又要討好理盲的民眾,真不知道警政高層的肩膀何在?
至於與理論及實務脫節的警察訓練問題,也是長期以來被呼籲要改革的重點之一,以駕車安全訓練為例,其實警界內部一直都有批判的聲浪。所謂的教育訓練,最多就是教新進人員如何操作警笛、警示燈,但是更進一步的操作指引,包含符合交通法規以及維護安全的教育指南,幾乎付之闕如。在沒有充分的訓練下,怎麼能夠要求第一線員警以最快的速度飛奔現場,而且還要「避免引起騷動」、「避免引起媒體關注」?
政客與警界高層各種顢頇、不切實際又草菅人命的制度,導致悲劇不斷上演,然而,在悲劇發生的當下,政客除了作秀的公祭外,毫無任何務實改革的建樹,只能眼睜睜看著悲劇一再重演。
言者諄諄,聽者藐藐,筆者很清楚,本文可能還是一篇狗吠火車。而縱容政客與高官高枕無憂的胡作非為的,正是不具有新聞專業的媒體,以及集體怠於思考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