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新人,所以不會做」——基層警察的訓練有什麼問題?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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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新人,所以不會做」——基層警察的訓練有什麼問題?

法律面與技術面的訓練,是目前台灣警察教育過程的關鍵問題。 圖/取自取自NPA署長室
法律面與技術面的訓練,是目前台灣警察教育過程的關鍵問題。 圖/取自取自NPA署長室

刑事偵查與司法警察執法實務上,常見許多第一線執法的基層員警抱怨:「學校訓練不足」、「學校訓練根本不重視法規在實務上的正確解釋與運用」、「學校教的,出來從事實務工作,發現用得上的不到百分之十」、「因為學校什麼都沒教,所以顯得警察太重視On Job Train ,什麼事都要等到遇到了、有人教才知道要怎麼做。實際上就是放剛滿20歲的年輕人出去冒險」。或者「法律面都是死板板的背書,但是沒有實務上法律運用的傳授;技術上的體技很多都在套招」。

除了法律面與技術面的訓練問題外,在態度上也有自我專業認知的問題。許多員警承辦案件出現重大紕漏,被司法人員或上級長官發現程序有違失甚至重大違法時,「不諳《刑事訴訟法》與警察法規」、「如果一切都依法就無法達成績效要求」、「為了(自以為是的)『正義』所以違法」等理由竟成最佳抗辯,這顯示了執法人員欠缺應有的遵法意識、把法律視若無物。

除了上列偏差觀念外,「新人」與「沒學過、不會」也是常掛在嘴邊的理由;甚至振振有詞地說,「我當警察就是因為不讀書,所以不懂,不然我就是檢察官了」、「就是頭腦不好所以才當警察」,這些毫無專業意識、自我矮化的說詞,令人啼笑皆非。

問題到底出在哪?

服膺法律,還是服膺「長官說」?

在法治國家,所有執法的公務人員都必須依照法律行動,不只警察,包含總統、五院院長、司法官等所有政務官或事務官,都必須守法。

警察也是公務人員,而且「理論上」是主管治安的專業執法人員,身為執法人員,應該遵行的基本流程依據,就是憲法、法律、(合法的)法規命令、(合法的)內部規則。翻遍所有法令,沒有一條允許警察為了績效而無視法令

憲法是根本大法,揭示人權保障與權力分立;法律則是由國會制定,拘束各公權力機關與人民的行為,但法律不能牴觸憲法,不能在欠缺正當理由與正當法律程序下,恣意違反比例原則地侵害人民權利;而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授權所規範的法規命令,則是對於法律內容的細節性與技術性規範,不能逾越法律授權範圍,更不能牴觸憲法與法律。

以上法律位階論的基本概念,只要是受過公民教育的中學生,「理論上」都應該知道,因為這是中學課程的基本內容,也是法治國公民應有的基本素養。身為執法人員,行使公權力時,應該在以上法位階中,一層一層找到自己執法的依據,而不是只有「長官說」、「學長說」、「向來如此」,甚至「記者說」、「民代說」、「績效說」、「功獎說」等,但卻從不思考以上「各家說」的法律依據。

愛與鐵血之外,如何正確找答案與思考?

檢察實務上,檢察官最常遇到的「請示」問題,往往不是《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報請檢察官許可」,反而是各類第一線執法的「法律諮詢」,例如:個案情況是不是現行犯?當事人不同意驗尿怎麼辦?當事人不願意到案怎麼辦?

甚至很多問題,明明就是行政罰、警察法規的事項,與犯罪無關,並非檢察官權責,但只要經過媒體(未經詳細查證且欠缺客觀)的大肆報導、民意代表的「關心」後,許多警察機關會將這些事件「充當刑事案件解決」,一律找檢察官詢問,對著檢察官製作公務電話紀錄、要求檢察官傳真回覆答案,尋求背書。

但這樣的實務潛規則,並非正解。檢察官的權責僅限於偵查、公訴、執行及其他法律明文規範的範圍。而遇到問題時,如果不區分分工權責、沒有公務機關專業負責的認知、堅持依法行事的使命感,一個法治國的專業運作將左支右絀。

第一線執法遇到法律執行面的問題,究竟應該怎麼辦?以下從3個層面論述。

1. 正確理解案件爭點、區分事件類型

實務上,第一線執法人員常常不清楚一個違規事件,到底是單純行政罰或刑事犯罪,又或者僅是單純的民事糾紛。

這樣的混淆,可能與民眾法治教育普遍不足,欠缺理性表述能力有關,例如:員警到場時,雙方忙著吵架,員警只能在民眾語焉不詳的胡言亂語中「摸索」事件經過。在面對民眾情緒激動且雙方不理性的情形之下,執法人員更應該客觀中立,不能陷入民眾、民意代表、記者的情緒中,導致立場偏倚,錯誤適用法律。

除了民眾本身的素養問題外,基層員警本身對於行政法與刑法區分的法律認知也時常混淆,常見的狀況是將單純行政罰事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把單純違規民眾當成刑事被告「一律逮捕」。這類情況,有時是不諳法律的過失,有時則是為了應付績效,「假裝」不懂法律。對於前者,關鍵在於基礎法律教育與訓練的加強;對於後者,則是遵法意識與「良心」的加強。

2. 學會怎麼找法規、找SOP

曾有基層主管警官與我分享他帶領所屬的方式:「你們不要每次遇到問題,都只會問我怎麼辦,那如果我教錯,你們也跟著我違法嗎?你們是執法的人,你們要去找法律規定,警政知識網明明就有鉅細靡遺的作業流程圖等資料。」這樣教育所屬「查詢法規」的方式,值得贊同,執法者應該依法行事,而不是人云亦云。

很多人會說法律很抽象,看不懂。沒錯,法律絕對不是「望文生義」,而是需要法學解釋方法的;但第一線執法者不是法學大師,許多事情往往都必須迅速做出正確的應對方式,所以平時必須嫻熟內規、作業流程的細節與SOP。

所以我之前在警方開設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課程中,不是直接回答大家提出的幾十個瑣碎問題、不附理由的祈使句型來回答應該怎麼做,而是教大家怎麼找答案(找法規、標準流程),以及怎麼思考問題。

先讓大家對於大法官解釋的背景、立法目的有所了解,從上位了解自己的執法意義與目的,從而要求大家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刑事訴訟法》、《行政罰法》、警政署公告的盤查臨檢流程做事情,自然而然,個案中「應該」怎麼做事情的答案就呼之欲出了。

3. 進修、思辨與討論的重要性

有些事情,是法律或內規明文規定應該事前層報上級,或事後報備的重大事項,依內規該陳報的就必須往上陳報。實務上最常見的狀況卻是:第一線應該立即妥適處理的情形,反而猶豫不決,不知如何是好;應該交由上級決定的事項,反而是第一線「私下決定」。

對於執法的爭議問題,許多基層員警也不太願意認真討論與思辨。所謂的內部討論,不是道聽塗說,而是在討論時,必須要有依據。例如:大家要拿出規定來討論,而不是學長告訴學弟「過去向來如此」。那萬一過去都是錯的怎麼辦?萬一修法了怎麼辦?

所以我一直主張,執法人員要有思辨能力,所謂的思辨能力,不是為反對而反對、自以為是,也不是人云亦云,而是討論問題要援引法規。

要如何建立良好的適用法律與思辨能力,關鍵在於警專與警大的教育與訓練、警政署與各地方警察機關的實務訓練,以及公餘、稍有閒暇時的自我充實。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執法內規、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罰法》等程序法規,都是執法的基本綱領。

許多警專生、基層員警認為學校、所屬單位辦理的法規課程「都是八股」,表示「上課很無聊」、「一聽到『聽課』就頭痛」,上課時猛滑手機,畢業、下課後到各單位執法時,遇到問題就只好像無頭蒼蠅一樣到處問。卻忘了,在一個法治國家,辦案、執法不能只靠「愛與鐵血」,而是需要合法技巧;技巧的來源是法律、是流程、是(合法妥當的)經驗。

「新人」不是藉口,訓練不足與專業認知才是問題

常常聽很多基層員警說:「實務上情況緊急,哪能應變」、「太緊張了,所以沒注意到當時狀況」。連「證據為何不見」的問題都以「事情太多、我是新人、忘記了」作為理由。

那警校教育是在訓練什麼?應變緊急實務狀況、保全現場的能力,不就是警察最應該、最基本的訓練嗎?

3年多前,我剛分發初任檢察官時,發現一件案件證據檔案被覆蓋、卷內光碟是空白的、沒有被告警詢錄音錄影光碟、現場圖東西南北是反的。於是我詢問承辦人員究竟為何如此。

問:為什麼沒有警詢檔案?

答:我剛分發,忘記存檔了。

問:為什麼現場圖東西南北是反的?

答:我還是新人,這件案件忙中有錯,「學長沒有幫我檢查」,對不起。

問:為什麼光碟是空白的?

答:我也不知道。

問:你分發多久?

答:只有1年而已。

於是我問他:「依照這樣的邏輯,我也是剛分發,還比你資淺,我也是新人,鄉民說我是奶嘴檢仔、一堆警察偷偷叫我『妹仔』。面對證據不見的問題,我可以找學長幫我處理嗎?」

實務上,類似的「新人抗辯」三不五時發生,往往電話接起來都是:「對不起,檢座,我剛分發,所以不會做~」連偵查隊隊長、小隊長都會以:「承辦人剛分發1年多,所以忘記證據保全」作為理由。久而久之,對於這種說法,許多檢察官也都「習慣成自然」了。

我們可以理解新人對於工作的陌生狀況。但問題在於,「我是新人所以不知該怎麼做」這樣的說法,對於許多專門行業的人來說,例如醫生、護理師、消防員、機師(機組人員)、船長(員)、會計師、記帳士,或是各部門的執法人員等,其實是很難堂而皇之說出口的。

因為大家都知道,「新人」應該好好學習如何把事情做好,而不是把「新人」當作事情搞砸的理由,也不會有多少人同情這些「剛分發」的人員。以我所認識的司法人員為例,剛分發時,甚至不敢拿「新人所以不懂」作為應付當事人、警方、同僚的藉口,因為實在太丟臉,有損專業執法的尊嚴。

那為什麼警方某些員警講得這麼理所當然、振振有詞?因為有些人根本不具備專業能力的使命感、不尊重自己的職業。

更深層的原因在於,警政高層長期以來與媒體相互為用的習慣,公關單位也耗費許多納稅人的稅金在製作各類「行銷」,把許多國人洗腦地不問是非,也寵壞某些沒有責任感、搞砸事情而拖累同僚的員警,以為「訴諸愚民的輿論」,就可以四兩撥千斤、轉移焦點。

司改自助餐吃得腦滿腸肥,卻不知道,最不尊重警察專業能力的,就是那些只會打媒體戰的高層警官,還有某些自我矮化、對自身專業沒有自我要求的基層員警。

轉移焦點之後,最該負責的警大、警專、各警政機關專責實務訓練單位在旁邊納涼。發生各類執法違法、不當事件後,再將一切怪罪於「司法不挺警察」,甚至在觥籌交錯的應酬場合大罵檢察官:「每個警察背後都有一個家庭,起訴警察/判警察有罪是破壞多少警眷的家庭」,他們卻忘了,哪個被告沒有家庭?更將執法人員遵法意識、紮實訓練與自我專業認知的重要性全部拋諸腦後。

文末,我想以一位警職人員與我分享的看法作為結論:

法律的知識跟技術是相輔相成的。

以射擊為例,警察也許清楚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問題在於,一旦進入交戰而壓力開始衝上來時,以常人來講,判斷力就直接打折,只能依靠訓練帶來的反應動作,如果沒有訓練帶來的反應,那就會進入人的本能反應,所以有些人會扳機扣個不停,直到冷靜下來或是清空彈匣。而有經過紮實訓練的人,交戰後就是接戰、判斷、再接戰或是收手,但是這兩個狀況回來面對法律的檢視的時候立場就很不一樣。

我所經歷與觀察到的,不管是專科的或是特考的訓練內容,法律面都是死板板的背書,沒有實務上法律運用的傳授。技術上的體技很多也都只是在套招,但要如何使用在一個活生生的人身上,大概也只有柔道課有操作到;槍擊訓練也只是對靶紙射擊算分數,分數高就是好射手,對武器特性、彈道創傷、彈道特性等,卻是一知半解。

綜合起來就更不用說,只會照著教官說的做,沒有訓練執法者思考,養成他們無論是在法律面或是戰技面,都能立於不敗之地的思維,我想這個就是目前警察養成很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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