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訪女王頭不耐排隊「報警」——人民褓母搖籃裡的巨嬰國度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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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訪女王頭不耐排隊「報警」——人民褓母搖籃裡的巨嬰國度

「野柳石光夜訪女王」標榜民眾只要捐贈發票2張即得免費入園,連假期間吸引大量人潮到訪,但確有民眾因不耐排隊久候而報警。 圖/取自野柳地質公園
「野柳石光夜訪女王」標榜民眾只要捐贈發票2張即得免費入園,連假期間吸引大量人潮到訪,但確有民眾因不耐排隊久候而報警。 圖/取自野柳地質公園

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暨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日前舉辦「野柳石光夜訪女王」活動,該活動標榜「免費贈票夜間入園」,民眾只要捐贈發票2張即得免費入園,再加上適逢中秋連假期間,因此引來大量人潮。

報載,「有遊客不滿排隊等候,氣到向警方投訴,導致警方也到場安撫遊客情緒」。這則新聞一出在臉書上掀起熱議,媒體分享該則新聞的編語是「奇檬子不好就報警,警察辛苦了」。在該則貼文下有人質疑「報警能幹嘛?又不能提早進去」、「氣到報警?真好奇報警的理由是什麼」,也有人認為「免費的喔,難怪」。

排隊不耐「叫警察」

女王頭為台灣知名的地形景觀,造型獨特且稀有,主辦方進行人潮管制措施似乎也在情理之中。如果沒有管制,依照過往經驗,很可能會出現人擠人擠破頭、甚至出現危險畫面的混亂場面,甚至數千年來才形成的地質奇景在人馬雜沓中一夕之間被毀壞殆盡也不無可能。畢竟,女王頭曾經遭到民眾持用利器企圖砍斷,導致國家多年來必須派人力加強巡查。

所以當民眾看到有「免費」的景點觀光資訊、又碰上連假期間時,身為一個具有「一般社會經驗的台灣人」1,應該可以預期到在中秋連假期間參與「野柳石光夜訪女王」活動必然遇到大排長龍的盛況、可能會有管制,也應該自行評估是前往野柳忍耐排隊人潮、或前往其他人潮較少的景點度假、不想排隊也可在家與家人團圓——這是自我選擇與決定,沒有人逼著民眾在特定節日排隊。

但遺憾的是,立法者認為很有「一般社會經驗」的民眾,偏偏一窩蜂地選擇在連假期間前往「免費」活動的熱門景點,卻又有人不想排隊,於是找上警察來處理他們社會經驗不足所遭遇的「排隊難題」。

然而,警察也只能依法辦事,到場又能如何?《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有規定如何解決「民眾排隊不耐」的問題嗎?

過時的「警察大菩薩」、「人民褓姆」思想

法律沒有說警察可以幫特定民眾插隊、警察也沒有取代主辦方人潮管制措施的權限,所以警方到場後當然「無計可施」。依照新聞報導的說法,警方到場的工作是「安撫遊客情緒」。

事實上,這類搞錯警察業務、胡亂報警的案例,對於基層員警而言,是司空見慣的事。例如報載有民眾不滿「流浪犬」三更半夜在街頭亂跑、亂叫「擾人清夢」,於是報警要警方前往處理。員警無奈地前往現場處理「和狗溝通」這種不是警察本業的工作後,回到派出所還要寫「案件處理回報單」,只能寫下:「處理完畢。在屋外勸導該狗夜已深,請放低音量,該狗汪一聲表示好。」這則新聞在網路上被當成笑話議論,實則在專業分工、講求效能的公務體系,卻是警政資源的浪費。

除了以上新聞案例外,也有不少員警與我分享各類荒腔走板的胡亂報警案例,例如:家中的寵物爬上頂樓下不來,要派出所派員來「救貓狗」;在路上看到垃圾,要派出所員警「到場處理」(撿垃圾);公共廁所沒有衛生紙,要派出所派員「帶衛生紙來」;甚至還出現歧視外國人的報警案例,「住家附近出現很多外勞」這種毫無道理的報警等。

我擔任警方警察職權行使法講座時,在課後遇到員警提問這類問題,標準的答案是:「警察應該做的是法律規定的本業,如非警方的業務範圍或是強人所難、癱瘓警力、造成員警危險者,警方沒有義務處理。」但是有不少員警反映這個標準答案在某些單位可能不適用,例如值班員警以派出所警力不足的理由拒絕送衛生紙到公廁的下場是「態度不佳,申誡一支」。背後的問題在於,一方面警方的「長官們」面對民眾不講理的胡攪蠻纏時,沒有「扛起責任」的肩膀;另一方面則是民眾對於警察與公務人員「本業」的誤認。

在日本殖民時期,臺北州警察衛生展覽會所展出的「南無警察大菩薩」海報,將警察化身為千手觀音菩薩,一手拿刀、一手拿佛珠,代表糖與鞭子,從衛生取締、思想取締、逮捕犯人、救助等,無事不管,但其背後的意義是殖民統治與警察國家。

如今處於21世紀的台灣,距離殖民地時代已經久遠,經歷了漫長的民主化之路,蛻變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在我國教育改革、將法治觀念納入義務教育的公民課程多年後,理論上人民的觀念也應該有所改變,清楚認識到在法治國家中公務員的角色、政府各機關部門的分工權限範圍。

諷刺的是,不少受有國民義務教育、也被立法者認為「富有社會經驗」的未來的「國民法官們」,似乎不具有自理生活的能力,像永遠找不大的孩子般,遇到問題也不管是私事還是公事,出於本能的便上警局找「人民褓姆」求助。

「南無警察大菩薩」海報。 圖/取自臺灣歷史學習資源平臺
「南無警察大菩薩」海報。 圖/取自臺灣歷史學習資源平臺

繳稅最大,「公僕」任我頤指氣使?

以上問題,不是只有警察機關才會面對,地檢署、法院等司法機關也不堪其擾,例如筆者於〈地檢署的巨嬰客戶與他們的馬桶——談濫訴與假性財產犯罪〉文中提及的案例,許多民眾面對自己生活中的各種民事交易糾紛時,毫無解決能力,也不願意花錢委任律師,動輒胡亂報警或至地檢署申告,企圖以浪費國家司法資源的途徑來達成私人目的,最後產生的惡果便是癱瘓刑事偵查機關,偵查人員無力好好處理真正的重大刑案。

除了司法機關遭到癱瘓外,其他公部門機關也有一樣的困擾。例如在地方政府服務的基層公務員在受理民眾申請國賠案件時,要求民眾依法提出相關證據,然而申請人不願意依照規定填表提出證據,反而指責公務人員「刁難」民眾,在公務人員的辦公室裡大鬧,並出言恐嚇:「不幫我取得賠償,就讓你跟我一起死!」

也有一些民眾對於國稅局的課稅處分不服、經過行政訴訟後法院判決民眾敗訴,在判決確定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法執行,民眾卻包圍公務機關敲打公務車、甚至包圍公務員私人住宅的社區。

不講理的民眾開口閉口便是:「你們這些公務員領的是我們納稅人的錢。」公務員的薪水是來自全體納稅人沒錯,但公務員的使命「不是」為特定人服務,更不是讓「會吵的小孩有糖吃」,而是服膺法律、為法治國服務,如果公務員沒有依法行事,只因為特定民眾吵得特別大聲便給予好處,才是對不起納稅人的錢。

而公務員的薪水,是其等本於專業依法行政的正當報酬,並不會因為領有薪水就變成特定人的「奴僕」,任貴族蠻不講理的頤指氣使。更何況,放諸目前台灣納稅實務運作狀況,如果要比賽「誠實納稅」的話,公務人員領得的薪水沒有「低報逃漏稅」的可能性,是誠實納稅的納稅人。而公務機關的資源,也是來自全體納稅人的薪水,為什麼納稅人繳稅後,要讓不講理的民眾浪費他們繳納的稅金耗盡公家資源?

經年累月慣壞的「巨嬰」

不會說話、沒有自理能力的嬰兒,在肚子餓、尿布濕時,會用哭的方式來引起大人注意,餵他們喝奶、解決他們的需求;如果大人沒有注意到,或動作太慢,嬰兒會用大哭大鬧的方式來催促大人注意。這是人類的本能反應。

但在經過成長、受過國民義務教育後,成人應該要學會自理生活的本領,並且具有基本的法治觀念,不能再像嬰兒一樣動輒用哭鬧的方式要他人餵奶、清理尿布。但是我們在公務機關中可以看到許多公務員忙著應付一群長不大的「巨嬰」,公務資源被癱瘓,無暇好好處理本業。如果不順這些「巨嬰」的意,他們會用大鬧公務機關、濫告公務員的方式「表達不滿」。人人都希望法律站在自己這一邊,但卻未必人人都站在法律那一邊。長此以往的結果是,全台灣各地檢署幾乎都有一組專組檢察官的人力,專門處理「濫訴公務員」的案件,由此可知司法與公務資源被浪費得多麼嚴重。

如果我們認為自己身處民主、法治、自由的國度,都希望享有高度的自由,不希望有個極權國家來處處干預,那麼,國家對於人民的自由不該有太多的限制,但是,人民也必須對自己的決定與行動負責,更應該具有處理私人領域事務的能力,尤其是自己的情緒管理,例如出遊人潮眾多時就算對於排隊再不耐,也應該自我情緒控管。

但本文所提及的夜訪女王頭遊客不耐排隊報警案等案例,我們可以發現不少民眾需要公部門來解決他們長不大的問題、「安撫情緒」。或許,我國需要的是「成人奶嘴」的發明,才能解決公務資源遭到巨嬰虛耗的問題。

國家對於人民的自由不該有太多的限制,人民也必須對自己的決定與行動負責。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國家對於人民的自由不該有太多的限制,人民也必須對自己的決定與行動負責。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 今年《國民法官法》的立法攻防過程中,贊成國民法官的理由之一為「人民可以把社會的感覺帶進法院,期望判決可以比較符合期待」。該法於今年7月三讀通過,年滿23歲之人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但排除了警察、檢察官、法官、律師或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人員。從這部法律來看,立法者預設年滿23歲且不具有警察與法律專業(未通過律師或司法官考試之人)者,都是立法者想要的「一般社會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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