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挺警察犯罪,再送基層懲戒?「斬手騙票案」中新北警局的切割刀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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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挺警察犯罪,再送基層懲戒?「斬手騙票案」中新北警局的切割刀

示意圖,非本文所指當事人。 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示意圖,非本文所指當事人。 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日前媒體報導,新北市警局「偽造公文抓車手衝績效」員警被判刑又被降級,這則新聞所指的案件背景即為「斬手專案騙票事件」(下稱「斬手騙票案」)1,被法院判刑且未上訴。

此案件有罪確定的兩名員警2,於偵查中及一審審理期間均自白犯罪,經新北地院給予緩刑之寬典。該兩名員警於一審判決後即向公庫繳納緩刑負擔,然而上開報導中指出,「海山分局仍認違失情節重大,移付懲戒」,懲戒法庭則考量二員承認犯行且知錯悔悟,判降一級改敘。

新聞中提到的懲戒法庭判決,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9年清字第13399號公懲判決,本件公務員懲戒案件是由新北市政府移送,而移送機關代表人為警察出身的新北市長侯友宜,判決理由欄並清楚載明被懲戒員警的犯罪原因是「為達成專案績效」,以登載不實公文書並行使之手段,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損及檢警之信賴關係及人民之司法觀感。

然而,這兩位被懲戒的員警當初為何會為了「達成專案績效」而犯罪?始作俑者是否正是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以及海山分局?移送機關的官員在移送這兩名員警時,良心是否隱隱作痛?而對於逼迫績效的主管是否有相應的懲處,還是仍然不痛不癢的一路高升?此為第一個諷刺。

第二個諷刺是,如果國人記憶稍微好一點,應該會想起2019年2月「斬手騙票案」六名員警經起訴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是用什麼樣的態度來為違法護航、攻擊檢方的。該警局無視執法者首先要守法,竟無視違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嚴重問題,對著媒體宣稱「力挺執勤同仁」、還宣稱(不知名姓的)學者及多位律師均認為「與檢方法律見解不同」,大張旗鼓為違法護航,並且誤導許多基層員警。

但就在一、二審均判決被告員警全部有罪後,我們看到警界高層「法律見解大轉彎」——短短一年之間,從「法律見解不同」轉彎成「違失情節重大」,從「力挺同仁」轉彎成「移送懲戒」——甚為諷刺。

警方高層於偵查期間的干擾與放話

「斬手騙票案」是我於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任內承辦的案件。我於2018年3月間偵辦數件車手集團案件,發現在「斬手專案」績效競爭期間,各單位間沒有合作的觀念,反而是互相競爭比賽誰比較「快」抓到人報請績效與功獎。

同一個下游車手反覆被拘提,又因為欠缺檢方統籌指揮貿然拘提,使得羈押事由證據不足,因此被抓了又放、放了又抓,導致承辦檢察官手上的指揮案件被切割,車手上游集團有所警惕而難以追查,也令有心追查車手上游集團的員警感到心灰意冷。

我從警方聲請拘票卷宗(聲拘卷)發現有異常狀況,立刻向主任檢察官報告,經內勤值週主任檢察官調取同時期數十宗卷宗,發現其中有大量卷宗形式看起來確實有些古怪,因此於同年4月簽分他案追查轄內各分局數十件聲拘案件。經三至四個月的卷證過濾與分析,掌握了一些明確的線索與證據,足以認定有員警以偽造、不實在的文書騙取拘票,且其中還有部分被當成「車手」的被拘提人其實是無辜的。

由於案件被告為司法警察,且攸關警方聲譽,因此當時決定本案不交由其他司法警察單位處理,由數名檢察官帶領檢事官親辦。為顧及警方顏面,主任檢察官與我們討論後決定不採取搜索分局的方式,而是於同年7月數名檢察官偕同檢事官同步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34條、第247條規定,持公文至可疑分局調閱卷宗檔案(亦即學理上的「提出命令」,屬於間接強制處分手段),並於行動前一日傍晚才通知督察單位協請配合。但因擔心存放在各分局的卷宗資料有滅失或遭竄改的風險,因此並未告知警方案由,僅通知有風紀案件。

在這個專案的勤前會議期間,我們考慮事涉許多分局的警譽問題,因此並沒有指揮廉調機關,甚至在會議中多次提醒保密工作以及應對媒體注意事項,全程沒有任何一名參與的檢察官與任何記者接觸,一律由主任檢察官應對。

2018年7月26日上午,檢察官偕同檢事官親自前往六個分局調取卷宗資料。然而就在我們到達各分局後約半小時至一小時間,我收到來自不同地檢署服務的檢察官同事、來自全國不同警察單位的訊息,告知全國(包含中南部與離島等地區)警察群組都收到了這樣的一封訊息: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遭約談案:
案情概要:
(一)新北地檢署6名檢察官於今(26)日上午9時50分至10時許,分別率員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新莊、永和、蘆洲、中和及三峽分局,指揮各該分局駐區督察及靖紀小組,查處上揭分局員警疑涉偽造文書案。
(二)經初步了解,本案與上揭分局執行「斬手專案」相關,疑有同仁為求拘提績效,未落實送達程序即聲請拘提,涉偽造文書,地檢署規劃上午調閱相關卷資,視調卷情形再請相關人等至地檢署訊問。

在這則通傳訊息中,還列出承辦檢察官姓名,並且在訊息之後附上「以上供各單位參考」等字眼。於是,這個消息便在全國警察群組一傳十、十傳百,傳得人盡皆知。

就在檢察官忙著調查證據的時候,新北警高層宛如熱鍋上的螞蟻,因為這件案件被警界與媒體認為是「衝擊警方績效制度」的案件,因此他們找上檢方高層表達「是不是可以讓我們警方自行發新聞稿」的訴求。而地檢署為了展現出「協助警方止血」的高度,也很「大器」的表示不主動發新聞。

然而,地檢署展現高度,給了三分顏色,卻讓新北警高層開起染坊,當日12時許開始陸續出現的新聞內容,與上開警方群組通傳的內容大致相同。此外,還有報導宣稱「新北警察局『自清自檢』,靖紀小組今天會同新北地檢署……約談、搜索,釐清績效造假涉及偽造文書行徑」,指這件案件是警方自行清理的,還把事情嚴重化使民眾以為警局遭到「搜索」,而該報導中也指出消息來源為「警方透露」。

同日下午接連幾日,各媒體開始出現各類為違法護航的報導,警方群組內也出現大量似是而非的歪理言論。其中一則新聞是這樣下標題的:「檢警不同調!基層警怨「先寄通知書,嫌犯早跑了!」然而,這樣的說法顯然是誤導不懂法律、不知道拘提與逮捕區別、拘提種類的民眾,因此不少法普粉專在第一時間便有白話文解釋說明拘提種類予以澄清說明,例如新時代法律學社的〈新聞後台 拘提小觀念〉。

該則「檢警不同調」新聞除了將程序合法的焦點模糊,轉移成「檢警關係問題」外,更出現了一段耐人尋味的內容:「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高層已前往地檢署向檢察官解釋辦案流程」。這段「高層向檢察官解釋」到底是什麼意思?其他公務員涉案時,他們的長官可以直通檢察官辦公室、打電話給檢察官「解釋」嗎?如果不可以,為什麼警察涉案時就可以有這種關係?

事實上,警方高層也確實是有找檢察官「解釋」,因為在這件案件經媒體爆出後,許多警察改革團體便以此案來抨擊警方扭曲的專案績效制度,因此警政高層非常害怕這件案件會「打擊績效制度」,因此分外關切。

他們「找檢察官解釋」的方式是,在那段期間,警方高層頻頻出現各種動作,甚至還有一些警官直接找上我、發送訊息、打電話給我,還有無厘頭指責:「檢察官妳辦這件案件太過衝動,請妳冷靜想清楚。」而這些內容,悉數被我記錄進辦案進行單、公務電話紀錄中附卷存查,並在起訴時一併送去讓法院欣賞新北警高層「向檢察官解釋」的經過。

除了直接找承辦檢察官,他們不斷聯繫檢方高層,導致地檢署檢察長、(襄閱)主任檢察官一些莫名的壓力。甚至還有高檢署檢察官前往高院蒞庭後的休庭時間「閒聊」:「新北檢檢察官辦這件案件,看看以後警察要怎麼『幫他們做事』。」這些資深檢察官可能忘記了法治國檢警的使命,是服膺法律依法辦案,而不是「誰為誰」做事。

起訴後警方「力挺違法」

在清查該案的過程中,檢察官發現「斬手專案」可疑的聲請拘票案件多達約四至五成以上。但偽造文書罪有其要件,可疑、向檢察官隱瞞事實不等於犯罪,再加上有分局竟然囂張到「卷宗資料悉數遺失」而無從調查,因此調查結果認定到達起訴門檻者共六件,也就是斬手騙票案起訴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的部分。

2019年2月,這件案件的起訴書在一、二度遭到襄閱主任檢察官攔下,並在主任檢察官與襄閱主任檢察官間糾結的來回後,最後檢察長同意依照我的起訴書稿內容起訴。

就在起訴後,警方高層向媒體放話,表示「查緝車手遭起訴 新北警力挺執勤同仁」,還宣稱「實務見解不同」,無視程序違法可能導致證據排除的惡果,反而將髒水潑向檢方,表示:「檢察官大張旗鼓清查員警違法情節,恐造成寒蟬效應而人人自危,同時也嚴重打擊基層警員士氣,若因此案促使詐欺集團氣燄更加猖狂,將造成民眾財產更大的危害。」

然而,警方以偽造與不實文書騙取拘票,一旦遭法院認定證據取得違法並予以排除,很有可能導致無罪的結果,這才是變相的縱放人犯;此外,警方反覆拘提下游車手、切割移送,導致詐欺集團上游難以追查,更是「促使詐欺集團氣燄更加猖狂」。

至於檢察官到底有沒有「大張旗鼓」,這點更是新北警作賊喊抓賊,這件案件本來保密到家,是警方先通傳全國警察群組,且一再對媒體放話。不論是檢方也好、法律人組成的法普網站、某些律師與人權工作者的投書也好,都是警方先有誤導大眾的錯誤法律觀念,因此才被動回應。簡單來講,這件案件根本就是警方高層久不讀書也不辦案,不了解檢方早已籌謀多月掌握證據,在擔心「績效制度被打擊」下一再放話攻擊檢方,沒想到錯估形勢,最後變成自作孽引火上身。

判決後的慌忙「切割」

就在新北警高層臉不紅氣不喘地把歪理講得振振有詞,不檢討追逼績效政策的問題,反而為違法護航之後,這件案件於2020年1月底一審判決六名員警全部有罪,刑度均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該案中,僅有兩名員警從偵查到一審審理中自白犯罪,獲得緩刑的寬典。其餘四名不知是否是在高層的護航下助長了「違法確信」,提出各種五花八門的荒唐抗辯,一審法院的數十頁判決書有一半的篇幅都在駁斥他們的奇葩抗辯。

而警界高層在接到一審判決的消息後,竟然還對媒體錯愕表示「那麼嚴重喔」,還有警官抱怨「媒體該負責任」。這四名沒有得到緩刑寬典的員警可能直到一審判決後,才從他們長官「力挺」的美夢中驚醒,上訴二審後全數自白認罪,半年後終於獲得仁慈心善的高等法院法官給予緩刑的機會。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9年清字第13399號公懲判決的兩名員警是唯二在偵查到一審時全部自白、最早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讀完並將心得報告交給檢察官、態度最良好、且於偵查時即取得被害人當庭真心原諒與和解者,因此他們在一審時就得到緩刑的機會,沒有上訴,他們的刑事判決比其他四名員警提前確定。

不幸的是,在他們被判刑確定後,新北警高層一改一年前「力挺」的態度,也不再說什麼「法律見解不同」的詭辯,反而切割得一乾二淨,認為他們「違失情節重大」,將他們提報到新北市政府移送懲戒。這兩名員警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書面答辯中,對於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對於他們的犯罪動機,他們則是這樣陳述的(以下內容均摘錄自公懲判決「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欄):

被付懲戒人於107年3月斬手專案期間,在第一線執法因急於抓詐欺車手,未能恪遵通知書送達流程及相關作業程序實有欠妥,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深感歉意並知悔悟,不應為了績效壓力鋌而走險,在偵查過程中深切向檢察官表示悔意且當庭向被害人道歉獲得原諒,偵查階段至審理階段始終坦承犯行並全力配合調查。……被付懲戒人深切反省警察人員應該遵守法定程序,對於犯罪的發現不能不擇手段,而須兼顧法定程序,僅有符合程序正義的偵案,才是真正的維護這個國家、社會的正義。藉此事件了解即使發現被告有犯罪事實,也必須先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遵照流程行動而非以不擇手段的去爭取績效。

被付懲戒人涉案後,自我沈思從警9年來所學有無錯誤之處,被付懲戒人畢業後即投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基層工作,戮力從公不敢懈怠,惟過分急於追求績效,未能更謹慎審視程序正義。107年3月「斬手專案」期間,職調閱到車手提領畫面後,急於回應分局長官配合該專案時程申請,一時失慮,未能遵循刑事訴訟法規定之通知書送達流程,實有欠妥,深感歉意並知悔悟。

這些內容,字字句句都「委婉」指出他們犯罪動機的根源,來自於斬手專案不當的專案績效。不知道將他們提報懲戒的長官、身為移送機關代表也是警界出身的新北市長做何感想?

是法律見解不同,還是為了官位不知羞恥?

這件斬手騙票案的起訴,果真如新北警高層對媒體放話所言「在實務上法律見解不同」嗎?有一點良知的公務人員,誰不知道不能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的內容、不能盜蓋分局長印章與分局公印?

事實是,該案刑事部分經歷一審三位法官、二審三位法官,均為有罪判決;其中兩名被移送懲戒的員警經歷懲戒法庭五位法官的審理,也判斷認為應該受到懲戒。此外,在新北地院之外,彰化地院最近也出現騙票案判決3,除了犯公務登載不實罪之員警遭到判決有罪,因為騙取搜索票而執行搜索取得的證據,也被彰化地院三位法官的合議庭判決認為違法程序所得的證據悉數排除,被警方違法搜索的被告全部無罪。

縱使真的有公務員泯滅良知到把刑法偽造文書罪章、刑事訴訟法規定通通「當成塑膠」,操弄媒體與無知群眾的理盲情緒;但是「海水退潮,就知道誰沒穿褲子」,經歷不同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多位法官的判決,現在應該可以很清楚知道,到底是法律見解不同,還是新北警高層為了官位而蒙蔽良心?

在這些判決陸續宣判公告之前,如果有員警被警政高層「法律見解不同」的謊言誤導,傻傻地相信警政高層會「力挺」,而繼續盲目地以犯罪手段追求績效,這些責任誰負責?公務體系的責任,不是只有刑事犯罪,更包含政治責任,當年那些用錯誤的法律觀念誤導基層的警政高層,有誰負起政治責任?還是切割得一乾二淨,將那些鋌而走險犯罪爭取績效、幫助他們作秀得到官位的基層員警移送懲戒,自己一路高升、平步青雲?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當國家的官員可以為了官位而拋棄應有的風骨,便是國恥;而人民還傻傻被政府官員操弄的數字遊戲欺騙,任由基層員警鋌而走險,「法治國原則」一再被踐踏,便是國殤了。

  • 新北警數不同分局員警於2018年斬手專案期間以偽造文書等方式向檢察官騙取拘票而違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騙票」事件,請見:〈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
  • 至於其他四名被告員警於一審時否認犯罪,經新北地院判決有罪判刑後上訴二審,於高等法院審理期間全數自白,高等法院於今年6月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341號判決維持有罪判決,但也給予緩刑之寬典。
  • 該案事實與檢方發現與追查過程請見:〈為績效而瘋狂:破解警方「騙票」,主動追查的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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