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智皓/想結束戰爭,要炸民宅還是炸軍事設備?雙重效果論及其挑戰
在打仗的時候,什麼都可以做嗎?想想看:
- 「戰術飛彈」:戰爭已經造成重大傷亡,為了結束戰爭,唯一方案只有轟炸敵方軍事設備,進而獲得戰力優勢,強迫對方談判。但轟炸軍事設備無法避免同時波及到周邊民宅,造成某些平民死傷。
或許我們會認為,雖然這手段會帶來平民死傷的「附帶傷害」,但若只有這個方法可以結束戰爭,也是不得已的選擇。不過若情況稍微改變呢:
- 「恐怖飛彈」:戰爭已經造成重大傷亡,為了結束戰爭,唯一方案只有轟炸敵方民宅,進而讓對方感受恐懼,強迫對方談判。轟炸敵方民宅無法避免造成某些平民死傷。
假設「恐怖飛彈」策略對平民造成的傷害跟「戰術飛彈」一模一樣,這兩個方案對你來說,恐怕在接受度上也不太相同。為什麼會這樣呢?
雙重效果論探究「道德許可性」
道德哲學領域的一項主要研究目標,是針對行為的「道德許可性」(moral permissibility):基於哪些因素,我們可以主張一項行為是道德上不被許可的?有一類觀點認為行為者的意圖(intention)很關鍵,某些特定的意圖,會使得行為在道德上不被許可。換言之,對這類論者來說,行為者在「想什麼」至關重要。
在前述兩個案例中,假設發射飛彈的結果都可以確保戰爭結束,避免重大死傷,拯救同樣多的生命,但它們也都會造成無辜民眾的傷亡(假設人數也一樣),我們問:哪一種情況被許可發射飛彈?
給定前述設定,多數人(如果不是全部)似乎會同意「戰術飛彈」是被許可的,但是「恐怖飛彈」不行,理由何在?一個常見的說法是:因為「戰術飛彈」的目標是軍事設備,平民死亡只是不幸的附帶損害,但是「恐怖飛彈」直接以平民為目標,而這必定是不道德的,或許這正是為什麼我們總是會譴責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攻擊。
如果前述的說法合理,就代表行為意圖扮演重要角色,在「戰術飛彈」,行為意圖是轟炸軍事設備,而非轟炸平民,但在「恐怖飛彈」,行為意圖是轟炸平民。我們有強烈直覺認為前項行為或許可以(比方說,能夠救下的人遠遠多於附帶損傷的平民人數),但後項行為絕不能做。基於這樣的觀察,有一類道德哲學理論被許多人擁戴,它被稱為「雙重效果論」(the 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另一譯為「雙果律」)。
雙重效果論(雙果律)當行為會產生好結果與壞結果時,如果行為者直接意圖壞結果,行為不被許可,但如果壞結果僅是可被預見的副作用(side effect),那行為有可能被許可。
「恐怖飛彈」是意圖壞結果(意圖平民死亡)而不被許可,但在「戰術炸彈」中,平民死亡不是被意圖的,僅是可預見的附帶損害。
行為者的意圖是判斷關鍵?
雙重效果論有廣大支持者,它的其中一項理論優勢是可以幫助我們說明,為什麼在傳統電車案例中,將電車轉向是道德上被許可的行為,但是在巨漢電車案例中,我們卻不被許可將巨漢推下橋。
- 「傳統電車」:電車失控,無法煞停。在電車前方主軌道有五位受困者,要拯救這五人不被電車撞上,唯一方案是將電車轉向副軌道,然而副軌道也有一位受困者,將電車轉向將會撞上他。
- 「巨漢電車」:電車失控,無法煞停。在電車前方主軌道有五位受困者,在軌道上方橫跨一座橋梁,站著一位旁觀的巨漢。要拯救主軌道五人不被電車撞上,唯一方案是將橋上巨漢推下軌道,讓他被電車撞上後將電車停住。
在「傳統電車」時,將電車轉向之所以在道德上被許可,理由在於,此行為並非意圖讓副軌道那人被撞上,他被撞上僅是可預見的附帶損害,不違背雙果律,但是在「巨漢電車」時,將巨漢推落橋下是不被許可的,因為這是直接意圖他被電車撞上,而不屬於附帶損害,違背雙果律。
除了這些案例,文獻中還有非常多案例支持雙重效果論的判斷,我們在此先暫時略過。假設在前面兩組案例中,我們同意雙重效果論的解釋,這意味著,一項行為的道德許可性,有時依賴於行為者的行為意圖。
這意思是說,行為者在行為時,他「怎麼想」在道德許可性判斷上是重要的。但真的嗎?哲學家Judith Thomson抱持反對意見。Thomson提醒我們,如果行為的道德許可性會受到行為者的意圖所影響,這將產生很奇怪的結果,比方說,考慮以下混合飛彈案例:
「混合飛彈」:戰爭已經造成重大傷亡,為了結束戰爭,你可以針對敵方某區域發射飛彈。此區域中有軍事設備,也有平民百姓。不論是軍事設備被摧毀,或者平民百姓被殺死,各自都足以迫使對方與我方停戰。
我們可以把「混合飛彈」理解成「戰術炸彈」與「恐怖炸彈」的合體案例。在此案例中,飛彈是區域攻擊,一但針對某區域發射飛彈,同時會摧毀軍事設備,也殺死平民百姓。如果能否發射飛彈,取決於行為者的意圖,那在「混合飛彈」,能否發射飛彈,要問:發射飛彈的人在想什麼?
他所想的如果是摧毀軍事設備,那他可以發射飛彈。如果是殺死平民,那不可以發射飛彈。這樣的結果看起來很荒謬,讓我們進一步假設,若此時只有A與B兩個人可以執行飛彈發射,且你問他們發射飛彈時會怎麼想時,A說「摧毀軍事設備」,B說「殺死平民」。那雙重效果論似乎必須主張你只能派A去按下飛彈發射紐,不能派B去。再往前一步,如果此時僅有B在,雙重效果論似乎必須說:很遺憾,你不能發射飛彈,戰爭只能繼續。
雙重效果論能否提出恰當回應?
當然,如果你認為這樣的狀況沒有什麼問題,那這對你來說不會是難題(但這樣真的合理嗎?)。但如果我們同意Thomson,同意這些後果非常怪異的話,那雙重效果論將面對挑戰。
雙重效果論者能夠給出恰當回應嗎?如果你支持雙重效果論,不妨想想看可以如何解決此處難題。或許有些人會主張只要放棄雙重效果論就可以了,但問題可能更複雜,如果放棄雙重效果論,我們要怎麼說明先前兩組案例的行為許可性差異?如果不是透過行為者的意圖差異來說明行為許可性的差異,還有其他可能方案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恐怕比我們所預想的還要更加困難。
參考文獻
- Thomson, J. J., 1991, Self-Defence,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20: 283-310. Scanlon, T. M., 2008, Moral Dimensions: Permissibility, Meaning, Blam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