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釋憲後,保守派為什麼還反同? | 黃益中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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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釋憲後,保守派為什麼還反同?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會議作出劃時代的釋字第748號解釋,針對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直接宣布違憲,理由是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並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儘管話都講這麼白了,就是《民法》婚姻章違憲,美中不足的是,大法官顧慮到權力分立原則,仍把立法形式交由有關機關處理,只要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因此在釋憲文裡留下這段「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在解釋理由書裡,大法官提出幾種方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

也就是這段被反同保守勢力抓著大做文章,開始力爭訂專法而非修民法。權責單位、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召集人陳美伶對於未來立法方向,也僅表示:「每個團體有各自關切的部分,仍需要一點時間去整合、溝通,最後一定會提出一個行政院自己的版本。」

反同團體之所以繼續反對,就是因為這些團體都沒仔細看過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書,或者是看過卻故意裝不懂。沒關係,我來幫大家整理翻譯。

第一,關於婚姻自由,大法官說: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這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

重點是,讓同性二人結婚,「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章有關訂婚、結婚、婚姻普通效力、財產制及離婚等規定,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所以,現行婚姻章規定,顯然是立法上之「重大瑕疵」。

其次,關於平等權,大法官認為「性傾向」亦是憲法第7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會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外界禁止同性婚姻的理由,就是會破壞基本倫理家庭制度,不認為這算差別待遇。

圖/美聯社
圖/美聯社

可是,大法官從婚姻的功能,提出兩點駁斥:第一,以保障繁衍後代之功能來看,民法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

第二,從婚姻係為維護基本倫理秩序來看,如結婚年齡、單一配偶、近親禁婚、忠貞義務及扶養義務等,讓同性二人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也一樣要遵守婚姻關係之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

照道理講,同性婚姻立法本來就應該由民意機關適時立(修)法因應。可是,大法官特別強調:「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如果期待立(修)法來解決,根本緣木求魚,公民課本上都說了,「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這時候大法官當然要勇於承擔,依憲法賦予的職責,親自出手來保障人民最重要的基本權利。

寫了這麼多,就是要跟大家講,大法官很明白就是認為應該直接修改民法婚姻章,行政院也不用再裝死,趕快依解釋意旨,提出民法修正案,然後再由立法院三讀通過,這才是號稱人權立國的政府該做的事。

你不相信?不然,釋憲文為何留下這段:「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就是直接依民法結婚即可。所以,反同團體不要再拿「同性伴侶專法」招搖撞騙了,就如同大法官所言,讓同志結婚,不但不會影響異性婚姻的基本倫理秩序,而且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

同婚好處這麼多,那還要反對什麼呢?或者問,同志究竟是哪裡得罪他們了?

可能沒有得罪,但是反同可以得到他們要的。這些從2013年以來的反同勢力集結(護家盟、下一代幸福聯盟等),透過把同志族群污名化,用歐洲中世紀獵巫的手段來集結並壯大反同勢力,這怎麼跟當時基督教會迫害女巫的情況「若合符節」?

至於老愛搬出華人/漢人千年傳統禮俗文化來批評同志教育是性解放的地方媽媽們,我想或許是對「性解放」的意涵有所誤解。而若真的要守護傳統,那麼自己是否也能允許配偶三妻四妾,家裡有童養媳,而自己最好「無才便是德」呢?甚至,妳們也不能有自己的名字,只能有姓氏,畢竟這才是所謂的「固有傳統」。

圖/美聯社
圖/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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