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孟秀/遭控不實簽證,康友案真的「只是」會計師的責任嗎?
(※ 文:陳孟秀,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KY(6452)曾是股價高達500元的生技股王,卻在今年傳出董事長及公司管理階層陸續辭任或失聯,涉及掏空公司且財報不實,使得本案延伸許多爭議及後續發展。
「康友案」爆發後,金管會主動展開調查,並於9月29日罕見地直接根據《證券交易法》第37條第3項,對會計師進行處分,而非依《會計師法》第63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此舉打破金管會長期以來尊重會計師自律的慣習,令會計界一片譁然。
金管會罕見逕自對會計師開鍘
根據新聞稿,金管會認為兩位會計師違反《證券交易法》、《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審計準則公報》等規定,在辦理查核簽證時有所疏漏,並進而做出14年來最重的「停止其二年辦理證券交易法所定之簽證業務」處分,而這也是《證券交易法》第37條中停止簽證最長的處分。儘管金管會大動作做出最重處分,但因行政程序的書類並不會公開,外界無從得知金管處分決定的事實根據到底為何、所得之證據為何。
事實上,依《證券交易法》第37條第3項規定:
會計師辦理第一項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一、警告。二、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本法所定之簽證。三、撤銷簽證之核准。
暫且不論這樣的規定是否足夠明確(可能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處罰的對象是否限於故意或過失(可能違反個人責任原則)等根本問題;至少從形式上來看,《證券交易法》確實有賦予主管機關根據調查結果,不經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主動處分會計師的法律依據。
但是,14年前「力霸案」爆發時,主管機關就曾未經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直接對力霸集團的會計師進行處分。當時經會計師公會疾聲抗議後,主管機關便同意往後將尊重會計師自律精神,透過懲戒委員會專業判斷,而鮮少逕行懲處,因此金管會此舉更顯康友案的特殊性。
金管會處分後,會計師懲戒委員會還能懲戒嗎?
就會計師應負的行政法責任,金管會有兩種做法,一是逕依《證券交易法》對會計師進行處分;二是依《會計師法》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而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照《會計師法》所做出的懲戒,與金管會直接做出的處分,是否能併行?這部分有不同說法,但現行制度仍採兩者併行,理由在於懲戒的目的是為了維持內部倫理規範,而行政罰則是維持外部管理秩序,兩者目的不同,因而可分別論處。
康友公司只針對會計師提告,合理嗎?
日前,康友公司更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對本案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主管提起刑事背信罪告訴,控訴本案會計師無盡責偵查公司舞弊,甚至做假帳,導致公司面臨下市危機,投資人權益受損。但是,康友案真的只是會計師責任嗎?
根據會計師查核之制度設計,會計師僅就公司所提供的財務報告進行查核,偵查公司內部舞弊並非會計師的職責。此外,會計師至多僅應負責財報表達的查核,甚至因審計方式僅是抽查而非普查、查核工作涉及其他專業、查核證據往往並非是具有結論性的證據,而有部分主張會計師審計亦應保留一定的容錯空間。
另一方面,根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6條規定,「會計師受託查核之財務報表,應由受查者根據其帳冊及有關文件編製。」可見,財務報表的編製是公司(受查者)的責任,並非會計師編製。
即便台灣民間有部分公司會委請會計師協助撰寫財務報告,惟該財務報告仍是以公司提供之財務報表為基礎撰寫。況且,根據《證交法》,像康友公司這樣的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必須經由公司董事會通過。
小結
本文並不是要斷言康友案的會計師有無法律責任,即便金管會已做出處分,但行政罰與刑罰的構成要件程度並不同。此個案的兩位會計師實際參與程度,屬於個案事實認定的問題,仍有待司法機關調查。
本案會計師及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亦表示,將依法就金管會所作的處分提起訴願,採取行政救濟程序,若能有效證明其過失輕微或處罰過於嚴苛,則金管會處分仍有改變空間。
姑且不論會計師是否有獲得足夠資料以進行查核簽證,但本案不可否認的是,此次對會計師提告的康友公司本身應負重大責任,並非「只是」兩名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