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治鏐/同婚三周年:修改第20條,朝向已婚同志無血緣收養的合法之路
(※ 文:彭治鏐,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副秘書長。)
2019年5月17日的國際反恐同跨雙日(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Homophobia, Transphobia, and Biphobia,簡稱IDAHOTB),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俗稱同婚專法),並於七天後的5月24日正式實施;台灣在全球歷史寫下極為重要且關鍵的一刻,成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引起國際社會的高度矚目與亞洲各國前來取經。
時至今日已過三年,近日各媒體追蹤報導,全台已有近八千對同性伴侶登記結婚;與此同時,台灣同性婚姻的未竟事宜之一1——已婚同性伴侶僅能「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無法共同收養無血緣之子女——在5月12日有了往前進的一步。
媒體報導,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當日針對民進黨籍委員范雲等20人、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國民黨籍委員鄭麗文等17人、無黨籍委員林昶佐等16人,前述跨黨派委員皆有提出的同婚專法第20條條文2修正草案,進行審查;最終通過范雲委員的版本「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共同收養子女或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後續將交由黨團協商。
已婚同志收養小孩已逐漸獲大眾支持
同志無血緣收養能獲得立法院跨黨派委員的提案支持,其實並非一蹴可幾。回顧過往此議題的倡議契機,來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2012年通過修法,基於兒童最佳利益,禁止過往民間常見的民眾私下約定收養,規定所有的無血緣收養案件,都必須透過由政府發給執照的專業收出養機構進行評估。自此收出養機構便開始接獲「單身」3民眾向其諮詢、申請無血緣收養。
同年8月,當時的收出養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兒童局,更為此召開了一場「同志家庭收養議題座談會」,邀請收出養機構、同志團體共同出席,開啟了跨領域的討論。筆者有幸代表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以下簡稱熱線)出席該場會議,還記得當時在會議上,儘管收出養機構代表對同志收養孩子一事,有著因陌生、不熟悉而來的些許擔心;但這場會議也讓收出養機構與熱線、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以下簡稱同家會)等同志團體,開始有相互學習、交流與合作的機會;更於接下來的日子裡,共同從孩子的最佳利益出發,在收出養專業評估程序中,開始納入同性伴侶的申請與評估,亦在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資源挹注下,完成了提供給收出養社工的同志收養實務工作指引。
除了收出養機構與同志團體的多年攜手努力外,另一方面從2012年至今,國內民眾對同志收養子女的態度也有明顯轉變。根據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的「性別平等觀念電話民意調查」,對於「同性配偶應該有領養小孩的權利」,民眾感到同意的比例從2018年的53.8%,到2022年已提升至71.0%;對於「同性配偶一樣能把孩子教養好」,民眾感到同意的比例也從2018年的56.2%提升至2022年的71.8%。換言之,針對已婚同性伴侶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不僅站在兒童最佳利益的收出養機構於專業上已準備好,高達七成以上的台灣民眾也支持同性伴侶收養子女,並認為同志家庭與異性夫妻家庭相同,都能把孩子教養好。
三年前同婚專法通過時,由於反同團體的政治壓力,同婚專法第20條設下限制,已婚同性伴侶無法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若以收出養專業最為關切的「兒童最佳利益」精神來思考,此法律限制顯然讓同性雙親及被收養子女,無法獲得完整的親子權益保障。兩人都是孩子的家長,卻僅能有一方擁有親權;如此「法律單親、實質雙親」的現況,讓這些家庭不僅無法承受有親權的一方生病、發生意外或過世時的風險,未有親權一方也有著無法請育嬰假、無法為孩子行使醫療與日常決定等生活困境。
現行法條阻礙重重,修法成為必要之務
為此,熱線、同家會與彩虹平權大平台三個同志團體與律師團共同合作,協助三組已完成無血緣收養程序、一方有親權而另一方未有親權的同志無血緣收養家庭,向各地法院提起訴訟;儘管其中有一組家庭(圍爸、喵爸與肉肉)最終獲得全台第一個准許同志家庭無血緣收養的法院裁定,但這個裁定的效果只在此案件中成立,不會拘束其他司法及行政機關,後續還是需要透過修法,才能有全面的法律效力。
再者,現行法律的限制也讓已婚的同性伴侶必須離婚、恢復法律上的「單身」身分,才能有機會完成無血緣收養的嚴格評估與審查流程;讓收出養機構面臨告知同性伴侶必須離婚、離婚後倘若出現問題爭議的社工倫理與責任歸屬困境;且無血緣收養流程的最後一道關卡——法院,會如何看待同性伴侶為了申請收養而離婚,是否會認為申請人刻意規避法律、進而影響最終的裁定結果,更是難以預測。倘若法院因而裁定這對申請人的收養案件不予通過,不僅影響申請人的權益,更嚴重影響到已與這對申請人共同生活一段時日的被收養兒童之權益4。
實際上,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的統計,國內的出養兒童之中,每年都有百位以上最終無法在國內找到適合的收養家庭,而被迫選擇跨國境出養、到海外生活。於此同時,國內的已婚同性伴侶卻受限於現行法律,無法進行共同收養。筆者期盼立法院的跨黨派委員、行政院與各界都能從守護兒童最佳利益的精神與初衷出發,讓等待被收養的孩子,有更多機會找到能給予他們愛的家。透過修改現行的同婚專法第20條,讓收養這樣無條件的愛,能獲得足夠的平等土壤,在台灣社會開創出更多美好的家庭故事。
- 台灣同性婚姻的重大未竟事宜,除了共同收養,還包括:一、現行的跨國同婚法律規範,若外籍那一方的母國無同性婚姻制度,便無法與其台灣籍同性伴侶在台登記同性婚姻;二、國內的人工生殖醫療技術,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僅能讓不孕的異性夫妻使用,已婚同性伴侶無法使用。
- 現行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為:「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 此處「單身」指的是法律上單身,包括事實上單身、有伴侶但未婚或無法結婚的民眾(如同性婚姻通過前的同性伴侶)。
- 在無血緣收養的評估與審查程序中,收出養機構將案件送交法院進行最終裁定前,會先讓被收養孩子與申請家庭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常見為半年左右),藉以觀察、評估申請家庭的親職與照顧能力,以及與被收養孩子的日常生活和建立重要依附關係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