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資的100種死法:那些「想做掉」與「被做掉」的文化資產
曾任中央與地方政府文資委員的洪致文教授,日前寫了〈不具文資價值背後:如何程序合法地「做掉」文化資產?〉一文,這篇文章在文資圈引起了頗大迴響,但有不明就裡與刻意操作的網友,往往將「文資指定」帶成共產黨強奪人民財產的風向。
事實上,文資的指定登錄是必需依照憲法15條與相關規定保障私產,給予合理補償。可是一心開發與欠缺法治素養的行政官員,不只沒有對強奪私產的錯誤說法加以澄清,甚至疑似與財團、建商合謀共同「做掉」文化資產。
這種處心積慮就是要「做掉」文化資產的怪象,不只洪致文教授深有感受,103年我國國家公務人員地方特考文化行政類科「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就出現了這樣的時事考題:
縣市政府指定或登錄文化資產時,需依法成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但是,此委員會成員由縣市首長選擇與核定,並由縣市首長(或指定人選)擔任主任委員兼任主席;此委員會的審議結果亦需由縣市首長核定後公告。因此,縣市首長對於文化資產指定或登錄與否握有極大的影響力。假如某一縣市首長以經濟開發為優先,挑選配合度高的委員,便可左右該委員會,致使該縣市的文化資產審議案經常在「依法行政」的情況下被審議為不予保存,使得文化資產淪為經濟開發的犧牲品。請你擬出策略或方案來突破此權力宰制的困境,並舉例論證你的策略或方案的可行性。
由此考題,約略可看出端倪,那就是連國家考試出題委員,也認為有政治黑手介入文資審議,文資審議受到政客壓迫的現象可見一斑。
此現象還可以由台北市府外文資委員黃英霓公開指出,北市府有兩人透過管道要求她配合官方開發,因而留下了「柯P很生氣,你都不配合」的經典名句。
而台東縣議員陳志峰公開要求解除名建築師呂阿玉設計的台東縣舊議會「歷史建築」文資身分時,台東文化處長鍾青柏也是準官派文資委員,竟罔顧文資審議是專業審議,更未以文化處應該捍衛文化資產的角色答覆質詢,反倒向政治低頭表示:「民意機關若決議解除,他可以接受。」可見台灣文化官員可大辣辣配合地方勢力做出違反專業良知的決定,這實為我國的行政重大危機。
究竟政客為何要配合財閥消滅台灣文化資產呢?筆者認為,這些行為背後有幾個目的。
首先,在台灣炒房地產有暴利可圖,殺雞取卵發大財的生意總不缺人做。其次,將台灣文化意識抹除,讓台灣人不知道歷史,成為無魂有體的稻草人,這樣缺乏主體意識的人,對政客而言是比較好洗腦統治。
洪致文教授論及的「程序合法地『做掉』文化資產」,其實已經語帶保留了。實情是部分縣市首長與不肖公務員經常聯手,不只是利用行政程序「合法」的做掉,更不惜違法或是指鹿為馬為的就是拆毀文化資產。以下列舉幾個案例分享。
說到文資黑箱,柯市府算是其中翹楚
談起文資黑手與黑箱,台北市政府可說是經驗豐富、罄竹難書。柯市府文化局在2018年的黑箱代表作,就是被監察院認證,違背審議程序的洲美汾陽居案。
汾陽居原先是台北市政府列冊追蹤文資,可是土地重劃要都市更新,本來就應該先審查即將變動的列冊潛力文資,但是台北市政府大概以為列冊追蹤名冊不公開,不啟動審議機制也不會被公民發現,都沒有主動啟動文資審議。直到居民提報汾陽居文化資產後,台北市政府才勉為其難發文辦理現勘,此案才剛進入「暫定古蹟」程序不久,偏偏那麼剛好就被台北市水利處委託的包商「誤拆」了局部。
被「誤拆」的汾陽居,現勘依舊獲得府外委員壓倒性多數青睞,可是即便如此,市府依舊有辦法做掉。直接明目張膽地違反利益迴避規定,動用機關代表強渡關山進行違法表決,事後立即拆除,不給居民任何訴願機會。此案經過監察院調查後已正式提出糾正。
監委對汾陽居案表示︰若官派機關代表迴避投票,應可列歷史建築。也就是說,汾陽居是死於台北市政府黑箱文資會的,柯市府的機關代表成為監察院認證的文資殺手。
光是在台北市,機關代表未遵守利益迴避把文化資產做掉的案例,除了汾陽居之外,類似案例還尚有陳茂通宅、三井倉庫……等,若依照《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5條,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委員應該解聘。不過柯市府至今也未依法行政,目前只能仰賴監察院後續的追查及文化部未來修法防範。
行政疏失、法規漏洞誅殺潛力文資
潛力文化資產在未獲得正式文資身分前危機重重,違法審議與利用行政疏失做掉文資的方式經常出現。常見手法是列冊追蹤現勘前就拆、列冊追蹤失靈被拆、暫定古蹟空窗期拆、暫定古蹟程序未完備遭拆。
由於「列冊追蹤」制度缺乏文資法相關罰則,近年來地方文化局守護不力,讓地方有心人肆無忌憚在文資列冊會勘前,或正式文資審議前就拆的案子至少有10件。例如彰化農業倉庫、杜錫圭故居、彰化溪州榮民工廠、台南佐佐木本店、新營太子宮郭宅、張拔故居、旗山洪厝、高雄客運岡山總站、仁武劉厝、基隆明德山莊。這還不包括兩棟尚未審議就發生火災自燃的彰化南郭日式宿舍。
至於「號稱」進入暫定古蹟階段被拆,卻無法可罰的光是苗栗縣至少就有兩件案例,分別是後龍陳愷悌故居、頭份的陳氏家祠,這兩個案件檢察官以苗栗文觀局在程序上並未告知所有權人已經進入「暫定古蹟」程序為由,不予起訴。宜蘭礁溪天主堂則是利用「暫定古蹟」到期,文化局沒有辦理展延,導致出現空窗期被拆,這三案都是公務員因為行政疏失,開了天賜良機拆除文資的大門,事後又巧妙迴避法律責任,連用文資法追究都不行。
行政疏失的原因有可能是不肖公務員刻意造成,也有可能是「能混就混」的心態,如2019年盧秀燕市府上演了一齣未完成文資委員聘任程序,就召開審議的荒謬情事。
據筆者所知,台中文化局在2019年3月底就進行文資委員改聘與新聘,根據相關聘任辦法,文資委員兩年一任,必須經過市府公告才完成聘任程序,荒腔走板的台中文化局,遲遲沒有將委員名單公告,違反《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4條:「審議會委員名單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可是這一批委員竟然審了兩次文資會。
其中,最大爭議就是5月份審議的神岡林淑景故居案,該批委員遲遲拖到2019年6月才公告名單,文化部文資局更指出該案審議結果與調查研究有重大差距。神岡林淑景故居日前遭拆除了局部,中央文化部緊急介入,目前是暫定古蹟中,相關爭議可參〈台中文化之慘(下):神岡林淑景宅被行政程序「合法做掉」?〉一文。
睜眼瞎話混淆視聽的官員是文資無法保留的原因之一
文化資產審議經常遇到產權爭議,文資的指定、登錄必需依照憲法保障私有產權,但文資由提報到審議階段,最常聽到的謠言就是提報文資是妨礙私產,或是政府若愛護文資為何不馬上買下?
事實上,指定或登錄文化資產後,政府機關是必需依法補償,當然也包含市價收購機制,可是先決條件是要經過審議,先成為法定文化資產財,才符合合法補償或是價購法源依據,避免所謂的圖利。相關法律條文可參憲法第15、23、166條,及文資法第9條。
可是開發導向的縣市,其文化局宛如開發單位的小弟,專門錯誤詮釋憲法與文資法第9條。
錯誤詮釋法條的代表人物如台北市文化局副局長田瑋,他以副局長身分對外指:「新版文資法降低提報門檻,致使提報浮濫及侵害人民財產權。」1
另外,以新北市普安堂一案來說,審議結果是登錄歷史建築,但是新北市政府亦違法用「但書」方式,要所有權人「全數同意」,才願意公告。
至於藝術價值明顯的台中神岡林淑景故居,審議結果是不指定古蹟、不登錄歷史建築,台中市文化局文資處長李智富解釋:「考慮到所有權人。」
就法律面而言,文化資產的指定或登錄,當然必需兼顧「考慮到所有權人」,但是文資審議審查是依據文化資產專業考量,依照憲法等相關條文,補償「所有權人」是法律補償配套,所有權人是否同意,這並非文資會討論重點,也非文資審議的要件,因為文資審議還是依據專業。
關於此點,文化部105年函釋「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涉及資產所有權人財產時,後續適法處理方式等疑義」是這樣子寫的:
文資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並提供其專業諮詢。」同法第9條第2項規定:「前項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於其財產被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之行政處分不服時,得依法提請訴願及行政訴訟。」前項規定之意旨,乃在主管機關辦理各項文化資產工作時,均應合法合理以避免過度侵害當事人之權益,並於程序中適時提供當事人專業諮詢。非在表明私有古蹟之指定均應徵得所有人同意後始得為之。此觀同條第二項規定即可得知,故主管機關執行文資法第9條規定時,不應僅酌視第1項而忽略第2項之規定。
而且文化部類似私產爭議的函釋公文,也不只有一次,早在民國103年3月26日,龍應台擔任文化部長時就已經發函給與相關單位。試問地方文化局高階公務員,對外宣稱行政經驗豐富,但為何屢次曲解文資法?是公務員能力不足?還是經驗老到,替拆除找理由?
惠來遺址縣市首長曾經延遲依法公告
潛力文化資產即使通過文資審議,仍然需要縣市首長公告才能完成程序,若沒有公告仍未取得法定文資身分,無法受到文資法保護。
2006年惠來遺址文資審議,委員審議結果認定是具備「遺址」價值,無奈台中市長胡志強遲遲不公告,直到監察院調查 ,台中市才在2010年公告,不過3年多空窗期,行政流程所耗時間過長,致社會疑義叢生,政府威信損耗,懷疑縣市首長藉故不公告也是合理的。2
可憐的惠來遺址(小來公園)公告後,還因為台中市文資處未確實審核,便借給韓國瑜做選舉造勢用。但真的是審查不確實還是故意的?文資處是真糊塗還是聰明過頭呢?就讓讀者判斷了。
提高保存獎勵,避免文資被做掉
在台灣,文化資產保存是一條辛苦的路,提報文資的公民被被抹黑成強奪私產,也有提報人因因不明緣故導致個資外洩而遭黑道威脅。提報文資更需耗費心力與時間研究,即使留下來了,也是公共財,只能說是文資提報是無薪「做功德」志業。
而文資保存要由1.0的個案搶救,進化到2.0版本,除了文資教育,實際操作面必需做出很大改變,制度也要更建全。例如在審議前就必須說明相關補償條例,避免所有權人憂心,而相關配套與補償也須多元。經費來源部分,英國的公益信託制度與法國的「文化遺產樂透彩」或許是台灣可以學習的對象,這對籌措財源保護文資有一定幫助。
而要避免文資審議黑箱決策,就必須改變目前地方文資行政怠惰的狀況,就不適任公務員進行汰除。同時也要改變文化資產審議委員遴選機制,尤其是欠缺文資專業的機關代表,經常引起黑箱爭議,這類府內委員人數應該減少。
重要的是,文資審議需嚴格落實利益迴避,文資審議應全程公開,無論是否登錄、指定成為文化資產,必需有嚴謹的基礎調查,說明理由與論述。也呼籲全民共同守護與監督文資行政,才能減少潛力文資還沒拿到身分就被「做掉」的憾事一再上演。
- 事實上2000年版的文資法公民已經有申請文化資產的權利,而且已經有相關配套措施。
- 台中文化局否認是因為監察院調查才公告,不過地方文資團體指證歷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