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與真實的距離:歡迎來到離島檢察官的現實世界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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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與真實的距離:歡迎來到離島檢察官的現實世界

《我們與惡的距離》劇照。 圖/公視提供
《我們與惡的距離》劇照。 圖/公視提供

日前看到一位律師同學在Facebook上發表一段感言:

最近我的臉書上大家都在討論一部戲,叫什麼《我們與惡的距離》?據說是法庭戲?當了律師以後,我就很少看這種戲劇,因為實在跟現實差太多,律師生活絕對不是戲劇演的那樣。

看到同學有感而發,我想到《與惡》劇中,擔任人權律師的王赦,在面對案件的挫敗還有精神科醫師陪他一起上酒吧聊慰心事。然而現實生活中的「王赦們」有沒有可以一起上酒吧的精神科醫生?我不知道。

我只知道筆者當年在離島擔任檢察官時,由於第二年身兼偵查、公訴、執行檢察官的工作,因此每個月都會和精神科醫師在醫院碰面至少一次,不過「不是去看病」,而是去視察因精神病症或酒癮而犯罪,經法院判決監護處分(接受精神症狀治療)與禁戒處分(戒酒癮)的受處分人,還有與醫師討論與籌劃受處分人的處遇內容。

下班後,由於離島檢察官除了週一到週五固定上班時間外,每月有約14天至16天的平日晚間到隔日上午、假日全天要值班,因為值班太多,所以大多時間是不能喝酒的,當然也不太可能去酒吧,而是常常和精神科醫生全家(也是醫生)約吃飯;年假值班時因為全島餐廳都關了,只好相約去吃麥當勞。

離島檢察官還參加某公立醫院各科醫生的聚餐,也會一起到一位精神科醫師家裡烤肉,檢察官說吃太多蚵仔可能要看醫生,結果一群醫生異口同聲:「醫生都在這裡了,你要看哪一科?」不談公事個案,只是閒聊,當然也會有些工作上的牢騷。醫生們的結論是:「當檢察官的CP值遠比醫生低,小孩長大千萬不要唸法律」。

基層檢察官的工作與生活

一般基層檢察官一天的工作時間是怎麼樣呢?從上午到地檢署開始,大概就是埋在卷宗、開庭、與司法警察討論案件,一整天少則接十幾通電話,多則幾十通電話,遇有緊急情況時,必須迅速判斷合法與適當的處理方式。當然,每天都有無數多的公文、傳真行文等著檢察官批示。

偵查檢察官每月收案的案件數少則40至80件不等(不同地檢署、警方專案與非專案期間,案件數量會有差異),多則超過100件,我的卷櫃隔板就被卷宗壓變形甚至垮掉(只好將部分卷宗搬到辦公桌前方檯子上擺放,日前地震又不巧倒下砸中本人的頭,頭上腫了個大包)。

而白天要忙的事情太多,只好利用晚上、週末加班趕書類、結案。以個人的經驗為例,每天大約都在晚間11點後才下班,週末加班也是常態,每月加班時數達到數十至上百小時(但是地檢署窮困到每月只能報18至20小時的加班時數,多出來的幾十小時就是「做功德」)。

由於檢察官在《刑事訴訟法》上的定位是「偵查合法性控制」與「門檻篩選」的角色,因此賦予檢察官許多任務,加上偵查中有不少緊急狀況,因此檢察官的各類值班相當精實。最為人熟知者為「內勤」1、「外勤」2,基本上都是24小時待命(on call)的狀況。值班費多少呢?「每小時70元」(2018年以前為60元)。

此外,檢察官常有指揮專案3的需求,且憲法及《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身自由拘束不得超過24小時;所謂的24小時,是指在偵查中檢、警共用24小時。偵查實務上,日間時段大部分都是進行搜索、警詢,人犯往往在天黑後才送到地檢署。當夕陽落下,夜之黑幕升起,正是地檢署每間辦公室燈火通明的時候,專案行動的人犯訊問、準備聲請羈押,往往都在傍晚過後才開始。通宵開庭是地檢署的家常便飯。

然而,檢察官的法定上班時間與警方不一樣,漏夜、通宵開庭後,隔日上午仍須上班,24小時不眠不休並非罕事。

以個人在離島經驗為例,每月除了必須值班14至16天外,還常常有連續3至5天值班的狀況,加上離島地區的司法警察比較沒有績效壓力,為求讓案件辦好、辦得精緻,重罪、集團性犯罪、需要聲請搜索票、拘票等發動強制處分的案件,幾乎都會報請檢察官指揮,因此指揮案件多。

同時,加上「己案己蒞」制度,起訴的案件由同一檢察官參與公訴蒞庭,所以一週中有兩天必須配合院方開庭,有時會出現漏夜開庭到隔天天亮、寫羈押聲請書、專案討論後,天亮又必須前往院方蒞庭,接著繼續上班、值班,連續幾天無法休息的狀況。

此外,離島檢察官除了一個月中有半數的日子都在值班外,如果「案運」不太好,自己又是「好奇寶寶」喜歡挖掘案件出來辦的話,什麼樣的奇特案件都有機會承辦到,如撞船、殺人棄屍、漁業用信號彈放火燒民宅、開車衝撞機場、還有墳墓放火與失火……。所以,在離島那兩年期間,我每個月最多只有一週週末能夠回到位於北臺灣的家。

離島檢察官的「夜生活」

想知道離島檢察官每天的「夜生活」嗎?在沒有必須夜間開庭的專案與值班日,晚上幾乎都是跟同事、其他司法官相約吃飯、逛街、去娃娃機店大展身手、散步抓寶可夢,散步完以後「再回辦公室加班」。再不然就是飯還沒吃完,接到警察或法警電話又衝辦公室處理公務。

又或是,跟精神科醫師一家吃飯,帶著醫師小孩一起去娃娃機店,用20元夾到小孩想要的正版史迪奇,與醫生和小孩一起歡呼,從此以後小孩想到這個檢察官就會想到絨布娃娃。

歡迎來到現實世界。現實生活中,完全沒有時間可以酒醉崩潰高談人權、正義。檢察官的工作,就是竭盡所能地透過程序正義追尋實體正義,而這個過程,就是在保障被告與被害人的人權。

對於地方的感情

2015年,有位初分發的檢察官前往澎湖,成為某些地方官員(包含民意代表)、警察與鄉親眼中是個「外地來的人」、「臺北來的『妹仔』(臺語)」。在推動精緻偵查、執行的改變時,面對的質疑是,這個「外地人」對本地真的會有感情嗎?

2014年在司法官學院受訓,實務訓練前夕的假期,這位檢察官跟兩位同學(一位後來分發擔任檢察官,另一位是法官)相約到澎湖騎機車環島4天。這位檢察官想起高中時立志要成為「有用的大人」,想要到偏鄉、從小地方開始改變起的夢想,所以就決定要到澎湖了。2015年9月,這位檢察官如願到那個島服務。

那兩年期間,卻完全與大家所「幻想」的澎湖(「渡假」和「清閒」)絕緣,因為是抱持服務期滿就可能離職的心情,希望可以以最快的速度有效改變當地司法品質,包含從一開始的司法警察保全證據與移送品質、精緻偵查、偵查中司法精神鑑定、偵查中罪責與量刑事由調查、監所實質(突襲)視察、保安處分……,一步一步在兩年內達成。在地檢署的工作方面,希望大家可以擺脫官僚心態,盡可能地勞逸平均,依照表現來打考績,破除「新人考乙」的不合理傳統。

兩年後,就像冥冥中註定的,離開前夕在紀念品店看到一張明信片:

我親手種下的澎湖樹,
請幫我好好照顧,
我會回來,
再一起跟風,說話。

如果要說掉眼淚的話,大概就是在歡送會分享這張明信片內容,與同事淚灑歡送會的時候吧。

沒有什麼酒醉後的宣洩情緒,如果要談價值,大概就是在個案中「用愛發電」,督促自己與受自己指揮監督的司法警察、行政同仁,在個案中以具體的方式實現理論。

所謂的「理論」,不是講抽象的理想,而是在個案中應如何實踐、程序要怎麼做、案件要怎麼調查,如何在資源窮困到捉襟見肘、外有動輒將「司改議題」當作轉移執政無能焦點、內有昏庸高層擔任豬隊友的現實中,盡可能實現《刑事訴訟法》中那個發光發亮的理想。

這是檢察官最真實的生活,不是好萊塢、不是廉政英雄、更不是人權鬥士。但是,每一個加班、值班的夜晚,都是在為法治社會而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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