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與司法之間:從一件老人竊盜案看失智症犯罪處遇模式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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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與司法之間:從一件老人竊盜案看失智症犯罪處遇模式

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日前發現收到一封被隔離的陌生信件,寄送時間是去年:

○○檢察官 您好:

我是○○○,今天到庭的被告家屬,非常謝謝您,在很多地方的協助及幫忙,讓我們家屬都感到很溫暖。更謝謝您在這麼煩重的公務中,還願意以仁慈的心 ,維持社會的正義。我們新北市有您在真好,祝福您及所有地檢同仁,永遠平安、健康、快樂。

這是一件出現初期失智症狀且近九旬高齡老人竊盜案件,被告是名在短短幾個月內連續2犯的高齡阿公。寫信的人,則是被告的家屬。

從竊盜案發現老人初期退化

老人第一次在商店竊盜時,當場被店家逮到並報警處理,之後老人經警解送地檢署。經內勤檢察官訊問完畢後,由筆者接手承辦案件。

雖然老人不否認偷拿店家的商品,但供詞卻有些反覆無常。筆者電詢承辦員警,承辦員警表示被告有點「老番癲」,但也可能是年紀大了有重聽。勘驗警詢錄音錄影以及案發現場光碟,老人竊盜犯行很明確,但在口語表達的邏輯上略顯鬆散,疑似語言能力與注意力等方面有輕微的功能退化。這位老人過去完全沒有任何前科、年輕時有正當職業、有家人關照不缺錢,沒有突然跑去偷東西的動機。

筆者與擔任精神科醫師的友人討論後,懷疑這位老人有可能因為初期退化(初期失智症或失智症前兆),而出現干擾行為、個性改變的情形。

什麼是失智症(Dementia)呢?失智症並非單一疾病,而是一群症狀的組合(症候群),其症狀不僅記憶力減退,還會影響到其他認知功能,包括語言能力、空間感、計算力、判斷力、抽象思考能力、注意力等各方面的功能退化。同時,亦可能出現干擾行為、個性改變、妄想或幻覺等症狀,這些症狀的嚴重程度,足以影響其人際關係與工作能力。1

最常見的失智症種類是阿茲海默症(Alzheimer`s Disease)。其典型之起始症狀為記憶障礙。病人會遺忘剛剛發生的事(短期記憶差),而較久以前的記憶(長期記憶),相對在發病初期不受影響。

失智症影響語言能力、理解力、運動能力、短期記憶、辨認日常用品的能力、反應時間、個性、執行能力、解題能力。就算沒有智力衰退的跡象,也常有妄想(阿茲海默型有15-56%),例如懷疑鏡中的自己是另外一個人。2

失智症犯罪處遇模式

在經與精神科醫師的討論後,我決定採取過去曾在澎湖地檢推動的失智症犯罪處遇模式。

首先,以被告身分傳喚老人到庭,並請老人的家屬陪同,觀察老人的家屬態度,以及是否願意面對問題。同時,讓家屬建立正確的衛教與法治觀念也是很重要的;家屬越是主動配合,司法介入的必要性便越低。

《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輔佐人」的規定,雖然規範在「起訴後」,但如果在偵查中不妨礙偵查不公開,且在被告同意的情況下,如果檢察官判斷案情有需要,並非不能由家屬陪同被告到庭「實質輔佐」被告做決定。此外,如果有調查被告精神狀態、品行等罪責或量刑事由的必要時,家屬也可以證人身分予以傳喚。

當家屬第一次到庭,我先徵得老人與家屬的同意,由其中一位家屬陪同老人開庭,並以證人身分訊問家屬關於老人的生活表現、就醫情況。家屬表示確實有發現老人逐漸出現忘東忘西的情形。

我問家屬,是否有陪同老人到大醫院就診的紀錄,家屬則表示,還沒帶老人到大醫院做正式的檢查。聞訊後,我先告知家屬相關的衛教觀念,並告知竊盜行為是犯罪,以及後續可能引發的司法程序,且再三強調其嚴重性:

請問家屬有沒有認識到阿公的狀況,案發迄今已經一陣子了,是不是應該到大醫院就醫讓我調病歷了解?請注意,他是你們的阿公,不是我的。所以應該由你們陪同他就醫,而不是檢察官陪他就醫。

家屬表示,老人對就醫與司法程序有些抗拒,所以供詞才會反反覆覆,時而承認、時而否認(拒絕面對現實),希望檢察官能和老人告知法律後果。老人當庭時而「番癲」、說詞反覆、對於竊盜過程交代不清,更大聲插嘴打斷家屬與檢察官的對話,讓法警與家屬疲於制止。

筆者這時大聲制止老人繼續做無謂的掙扎與不講理的說詞,質問他,「阿公,你覺得你這樣對嗎?萬一你下次再有一件,你要讓你的兒子、女兒、孫子三不五時到警察局報到嗎?還要幫你繳交易科罰金喔?」

話一說完,家屬便舉手補充:「檢察官,阿公前幾天又跑去偷了,又被店家抓到送警察局!」

老人沉默了:「好,我配合。」

於是,原先混亂的場面總算有所改善。而第一次偵查庭的結論是:

  1. 由家屬自費帶老人就醫,而且要去大型醫院。
  2. 家屬必須幫助老人取得被害人諒解。
  3. 家屬必須給筆者一個治療老人的方案,展現家屬願意協助老人的誠意。

在「迅速偵結」與「澈底尋求解決之道」之間

儘管未結案件數已經要爆表,上級不斷要求「結案速度」、「降低未結案件數量」(〈被瘋狂管考壓榨的結案機器:談法務部與高檢署「200件」事件〉),但我認為,這件案件是應該「放著」的。

為什麼呢?因為家屬說老人在本案後沒多久又發生一件竊盜案,但查詢發現,新北地檢分案室尚未分案(在新北地檢,當時因為某些「行政原因」,從收案到分案要1至2個月左右),如果我太早結案,不但不能一次解決問題,可能還會更麻煩。

——太早決定偵結給予緩起訴,萬一後案被起訴,前案可能將面對是否決定撤銷緩起訴的問題;而若太早給予職權不起訴處分,後案不排除因為已經有一件竊盜而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起訴之可能性。更何況,這件案件需要給老人和家屬一些時間,讓他們在司法的壓力下,透過家庭的力量去解決老人的問題。

所以我一邊等待家屬帶老人去就醫的同時,也等著將後案「吸」進來(同一被告案件如果沒有偵結,後案原則上會分給同一位檢察官承辦)。

而這一等就等了快3個月。第二次開庭也約末在3個月後。

這次老人不再「番癲」,對於兩次犯行全部承認。竊得之物品第一時間都有提出交給警方返還給被害人,家屬表示已向被害人致歉。而兩件案件的被害人,皆願意原諒老人且都不提告。

老人告訴我,他從上次開庭後都有聽家人的話,答應不會沒有告知家人就一個人出門亂晃,也願意配合家人主動就醫。

我問家屬,家庭是否有作好防止老人再犯的準備?家屬提出大醫院的診斷病歷資料,此時家屬已經很清楚應該如何面對與處理問題,也願意積極協助老人治療,甚至打算進行防失智老人走失的相關措施。

老人何其幸運,有這樣明理的子女與孫子?

當家庭功能良好,而衡量行為造成的侵害亦非太嚴重時,我們可以放心地透過家庭機能來輔導被告走向正軌、防止再犯。此時司法資源就可以退後,不需要將被告送去法院審判耗費司法資源處罰他,也沒有透過緩起訴處分觀察與監督被告的必要。因此,該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家屬寄這封信時,他還不知道偵查結果,也未能確定檢察官會不會「放過」老人;事後來看,顯然是明理的公民。而我看到這封信時,已經是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的半年後,老人沒有其他再犯竊盜遭到起訴的案件。

檢察官「浪費」了幾個月、未結案件多2件,但這個被告與警察、司法機關的「邂逅」,有可能就此終結。儘管不是減輕「個別檢察官的負擔」,但難道不是減輕警政與司法整體負擔?我們不嘗試嗎?

開庭技巧還是態度不佳?

很多人說開庭「不能大聲」、不能用「教訓口吻」,更不能「態度不佳」。問題是,如何定義什麼樣的態度叫好?司法是服務業嗎?在調查適合被告的處遇方式時,我們不能開誠佈公「直來直往」講清楚嗎?更何況,「對話」是一種動態的過程,如果聽者預設立場,不能理解對方的用意,不管司法人員再怎麼用心,他永遠都會扭曲解讀。

在證據明確、毫無爭議的狀況,我們要思考的是如何與被告談判、觀察被告的犯後態度,在現今檢察實務人力、經費、資源左支右絀的環境中給予最好的處遇方式,讓當事人、家庭、司法、社會資源之間能取得平衡。

如果檢察官不大聲制止老人無謂的掙扎,「嚇」他說子女、孫子要陪他上警察局,他會知道事情嚴重性嗎?證據明確之下繼續狡辯,是要被起訴,讓家屬幫他繳交易科罰金,接著再犯,或是在出現更嚴重的失智症狀後導致憾事,整個家庭難道要跟著一起痛苦嗎?

如果檢察官不傳喚(與犯罪構成要件無關的)家屬,那老人再犯被起訴的易科罰金,由於老人無收入,所以也是家屬繳納;甚至老人病情惡化出現更多社會問題,也要家屬與社會埋單。

也許當下受訊者覺得被檢察官打斷「滔滔雄辯」有點不開心,但司法實務工作者的任務就是在資源不足的荊棘中,殺出一條分配給家庭相關社會資源與處遇的血路。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2次),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2 款所列之案件。爰審酌被告高達90歲之高齡,年事已高,復罹患○○○○○○○○,此有○○○○○○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1 紙在卷可按,依家屬○○○於偵查中之陳述,被告雖無失智症或其他精神病症之病史,然近期有時忘東忘西,懷疑有退化之情況,家人已注意到此等狀況,偕同被告前往就醫,醫師表示被告有退化現象,但是還沒到達失智程度,準備安排心理評估病治療,並開始服用幫助腦部血液循環的藥物,家人均正視此一問題,並開始考慮在被告身上準備防止走失之物品,並儘量避免讓被告單獨出門購物;而本案被害人未提出告訴,於警詢時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情,有警詢筆錄及贓物認領保管單2 份等可佐。

本署檢察官考量被告於偵訊中之回答與表現,呈現對於外在事物之認知以及溝通理解能力略有障礙之情況,經本署檢察官當庭施以法治教育,被告表示願意悔改並接受家人之約束;本署檢察官並與家屬溝通相關衛教觀念,其表示被告家屬願意正視問題,積極協助被告治療其病況,並已就被告之居家與社會生活方面,採取預防被告再犯之機制,透過其家人之輔佐,應已足以達成特別預防之目的,而不必虛耗刑事司法資源,另衡酌其他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認本案以職權不起訴處分為適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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