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給交代衝績效,弊端叢生卻怪司法的警政亂象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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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給交代衝績效,弊端叢生卻怪司法的警政亂象

警政亂象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在長期隱忍之下,積弊習慣成自然。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警政亂象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在長期隱忍之下,積弊習慣成自然。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頃聞,有分局副首長對於轄內治安混亂、勤務編排問題導致基層血汗、移送品質堪慮等警政問題置若罔聞、不思解決,反而一味偏重績效數據,要求基層員警用漂亮的數字「給高層交代」,動輒開會檢討偵查隊、各派出所「績效表現不好」。

該副首長檢討基層員警績效表現之餘,還要挖苦檢察官「批評績效制度問題、司法體制問題,這些都是發牢騷和講空話,也沒看他有沒有實際上的作為,就只是自我心態問題才會批評,所以我們也不必學他這樣的態度。」

這段話在分局流傳開來,蔚為情人節茶餘飯後的話題。當然,也有不少基層員警苦不堪言,表示:「副分局長是在講什麼?新北院檢這半年辦我們、判我們違法執法還不夠熱鬧嗎?還要什麼實際作為?」

也有檢察官感到莫名其妙:「我們是內政部長還是署長嗎?『警政改革作為』關檢察官什麼事?不是你警政長官要有作為嗎?」

本末倒置的績效制度之害

扭曲的警政專案績效制度,加上檢察體系在病態升官圖下導致荒腔走板的「檢警互挺關係」,導致刑事案件辦案品質不佳、浮濫移送、無法真正處理集團結構犯罪根本問題、距離精緻偵查理想越來越遠、基層疲於奔命等弊病,早已是司法與警察圈內周知之事實,甚至連「深諳犯罪技巧」的監所內受刑人,也「深諳警察執法技巧」。

這些問題,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在司法實務家、警界基層的長期隱忍之下,溫水煮青蛙般地將積弊習慣成自然,成為刑事司法的惡瘤,難以清創。

近年來,越來越多基層員警在專案績效的折磨中忍無可忍,提出批判要求改革。2017年底,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與立法委員召開記者會批判:「績效制度越來越失控,往往制訂超過100%以上的績效目標,有些績效目標甚至高達800%,讓基層員警苦不堪言」;「員警為達績效目標,出現『養案拚績效』、『造假筆錄』、『栽槍、栽毒』等弊端,讓本為提升執法效率的績效制度本末倒置」。

除了基層員警的反思外,2017年10月據報載,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針對警政署規劃各類短期專案造成績效壓力,基層員警時傳養案、栽槍、違規等積弊,2012年甚至發生毒品嫌犯因密集被桃園市警察局轄下各單位調查時脫跑溺斃事件,糾正警政署和桃園市警察局,要求檢討改進。

然而,不論是警界內部的反彈聲浪、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或是一次又一次因為程序違法而遭法院判決無罪並於理由欄指摘的判決,或是律師與人權團體批判、司改國是會議期間的檢討等,對於警政高層而言,彷彿不痛不癢。

為何警政高層視若無睹?施家榮檢察官已於〈警方績效制度背後的政治常態〉一文點出重點——這些乍看之下好像很客觀的績效數據,能滿足民眾對於犯罪的厭惡,可以當作速食性的政績來鞏固選情,因此警方的績效會是執政者拚選舉的利器。而「投上位者所好」,是官場上升官的不二法門,也是某些警政高層警官在欠缺專業能力下,唯一會做的事情。

那麼,專案績效制度導致的弊病與批判,他們要如何「解決」呢?他們長期以來善於與某些不肖媒體相互為用,四兩撥千金地將議題導向「恐龍法官、檢察官」、「要求合法,壞人跑了怎麼辦」等角度,輕輕鬆鬆地模糊焦點,騙過那些只有素樸正義感而沒有良好法治教育的民眾。

點出問題之後,警政改革不是司法人員的職責

我在2017年9月從澎湖地檢署調派至新北地檢署,擔任重大專組偵查檢察官,在大量浮濫移送(2017年青春專案移送案件高達千餘件,但9成以上不起訴)、對於指揮書陽奉陰違、衝績效行動,導致破壞偵查計畫的案件中意識到,在警政績效的一級戰區,變調的績效制度,對於想把刑事案件辦得精緻、紮實的刑事偵查人員而言,禍害有多大。

於是在2017年11、12月分別為文〈浪費青春的青春專案—— 扭曲的績效制度、過載的刑事司法〉、〈裹著糖衣的績效毒藥——瘋狂的查緝政策、血汗的刑事司法〉,詳述我在偵查檢察官的角色中所看到精緻偵查難以實現的困境與問題。

我們都知道,改革的第一步,是從各方專業的視角點出問題與原因,就像丟出一顆球一樣,接下來,我們要思考如何治本的務實改革來解決問題。

改革分為內部改革與外部改革。如果要在不推翻制度的前提下修改制度,最好的方式是內部自覺、自省,上下一起檢討改進。

專案績效其實並不是《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所明文規定「應該做的事情」,而是警政署與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分局長期以來自導自演、自我高潮甚至惡性競爭的大戲。如果要改革,制定一套合乎犯罪學(包含犯罪統計學)、刑事法規與偵查學專業、並與時俱進的務實考核制度,那也是警方本於警察學專業,應該自己內部改革的事情。

警政改革本來就是警政高層該做的事情。但現實是,坐領高薪的警政高官,不好好思考如何務實地盡本分,如何讓基層員警各司其職、專業分工,且以最有效率的人力與資源解決治安問題,反而在升官壓力下,孜孜矻矻、汲汲營營、毫無同理心地檢討基層績效表現,甚至開地圖炮責怪非警政體系的專業部門人員沒有實際作為?

如果司法人員本於《刑事訴訟法》所賦予的使命,要求警察依法、精緻地把刑事案件辦好,並公開點出現行實務的困境與改革必要,卻被警政主管歸類為「心態問題」,不但無動於衷、不思改革,更慫恿所屬「不予理會」執法合法性與精緻偵查的期待,那我們國家要這樣怠於職責的警官做什麼?

警政高層當真期待司法「有所作為」?

司法機關在體制上並非警政機關的直屬上級,檢察官與法官也只有在刑事案件與其他法有明文的領域,對於司法警察機關有指揮權限。如前述,警政績效制度的改革,只能透過警察機關內部自我覺醒、省思,並且上下一起改革。

警政機關只看短線與數字高潮的專案績效制度,長期以來紊亂刑事司法。然而,績效制度並非司法機關所制定,司法機關的角色,淪為為荒荒腔走板的績效制度出來收拾殘局,而非肇事者。司法機關更不可能撈過界、越俎代庖代替那些腦中只有升官、沒有守護刑事司法靈魂的警官來從事警政改革。

檢察官的核心職權是偵查、公訴與執行,而(強制處分專庭、刑事庭)法官的職權是依法審核強制處分發動准駁與否、依法審判。所謂的依法偵查與依法審判,是指公正、中立地以法律為圭臬,不因被告職業或盲目的輿論而有所偏頗。

如果要檢察官本於職權「有所作為」的話,那對於績效制度所引發的違法,檢察官也只能在發現程序違法時,評估個案因為程序違法而導致證據排除的風險,忍痛不起訴;在發現違法程度可能已經踩到犯罪的界線時,依法發動偵查,主動查辦涉嫌犯罪的警察。

如果要法院本於職權「有所作為」的話,那對於績效制度所引發的「騙票」行為,法官也只能駁回聲請,在涉及公務登載不實、偽造文書或其他犯罪時,依法向檢方提出告發;在審判中發現個案程序違法時,秉於法律確信與良知判斷證據是否應予排除、警方是否合法執行公務,並在判決理由中詳細敘明。

同時,如果發現警方執法違法程度涉及犯罪時,則需依法向檢方提出告發。且在警察因為績效栽槍、栽毒、剝奪人身自由等而經起訴時,無懼於民粹的壓力,公正中立地作出判決。

事實上,司法機關近年來是否「有所作為」,只要稍加網路搜尋,就可以查詢到許多法院認定警方為了衝酒駕、毒品績效而違法盤查、搜索,因此於判決理由中指出警方違法執法的案例。

此外,邇來還有為了績效騙票而經法院發現向檢方告發,以及檢方發現有異主動偵查的案例。以新北地院與新北地檢署、新北市警局轄內所發生的事件為例,今年上半年經媒體報導的案例至少即有以下5例(還不包含尚未經媒體報導的判決與事件):

請問身為警政高官的各警政單位主管們:面對司法機關的「有所作為」而點出的弊端,你們又做了什麼檢討與改進?

你們對於如今荒腔走板的績效問題,除了因循既往、三不五時開會檢討基層的績效表現害你們升不了官以外,還採取了什麼「作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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