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仔聊齋(六):拋棄法律專業,載歌載舞的檢察「秀場」
如同大家所知道的,每到選舉前夕、政府推動「掃毒」之際,各地檢署總是會在法務部、高檢署一聲令下,卯足全力,派出檢察官「拍片」演戲、在活動中載歌載舞。
檢察官參與法治宣導活動,例如下鄉前往各地中小學向兒童與青少年宣導正確的法治與性自主觀念、與各地方政府合作推動法治教育活動,並沒有什麼不對,也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2條「檢察官為維護公共利益及保障合法權益,得進行法令宣導、法治教育」的要求。
問題在於,近年來各地檢署似乎向長期以來很懂公關宣傳的警察機關看齊,卯盡全力推出「正妹」、「猛男」牌檢察官進行反賄選、反毒宣導大戲,女性檢察官露腿、露肚、男性檢察官則露肌肉、露胸毛,或是接受專訪「暗示自己單身」,將專業的刑事司法「綜藝化」、「脫離真實地戲劇化」,記者將重點放在顏值、身材,網上民眾的評論,也聚焦在與法治教育無關的外貌評論。
媒體與群眾搞錯重點就罷了,然而,向來不諳法普宣導、不肯腳踏實地好好處理媒體分際與深度輿情分析的法務部與檢方高層,沒有搞清楚宣傳的目的與法治教育重點,僅僅看了有媒體報導、有民眾點閱,就跟著頭暈腦熱,於是,這等綜藝化的大戲,每隔一陣子便會上演個幾場,還要求全國各地檢署化身為電影製作公司,忙著跳舞、演戲、拍片。
檢察官的專業是法律,還是演戲拍片?
對於此等現象,司法圈內意見兩極,有人嚴厲批評不強調專業、自我矮化、偏離重點,除了「捧紅」特定檢察官外,無法達到法治教育目的;有人則表示因為「媒體與觀眾喜歡」,為了行銷「不得已而為之」。
至於在檢方內部,就我所知,內部人不斷轉發這些影片,自己人製造點閱率,持不同意見者,大多礙於情面不好說出內心真實感受,於是大家在同溫層裡自我取暖。至於法務部與檢方高層,則在「親檢派」記者恭維「顏值」、「身材」的報導裡飄飄然,忘記檢察官定位與使命何在,也不知道「點閱率」不等於法治教育成功,點閱的民眾到底是否能夠因為看了影片而有遵法意識,不再賄選、交易毒品,更是一大問題。
檢察高層體系長期以來保守、故步自封,總是自己人聚在一起互相取暖,應酬場合就是跟政界、財經界、警察體系高官群聚飲宴,所以也少與其他領域專業人士進行沒有利益關係、純粹學問的交流,在他們眼中,官大學問大、財大氣自粗,有權力才有升官,至於專業意見的交換,不是他們在乎的重點,出國考察也只是走馬看花,實質旅遊。所以他們聽不到、或是假裝聽不到來自其他領域專業人士的逆耳忠言。
對於檢察體系近幾年來偏差的「包裝行銷」手法,有幾位影視圈朋友則提出了見血的評論:各行各業均有所長,有各自的專業與賣點,如果司法人員的法普活動,「不能以法律專業作為主要賣點,反而想要和演藝與影視圈比顏值、比演技,豈非輸掉戰場,畫虎不成反類犬?」
每次選舉前夕各地檢署「電影製作公司」的各種大戲,緝毒專案期間的各類載歌載舞,有讓民眾提升遵法意識嗎?能夠正確理解什麼樣的行為構成犯罪、刑度如何、對於國家社會的危害嗎?還是反而讓他們對於檢察官圖像產生誤解?
我由衷懷疑民眾會因此提升法治觀,還是對於檢察官角色的偏差觀。
冬天騎鐵馬環澎湖,只為配合「上命」?
關於此類亂象,檢察體系中還有一種說法:「這都是法務部/高檢署/地檢署檢察長的政策問題,那些上鏡頭陪笑、唱歌跳舞、演戲、秀肌肉的基層檢察官們,也都只是配合上級的政策而已。」
然而,有哪個檢察長敢明詔大號要求特定檢察官上鏡頭演戲、跳舞?如果真的有,這種「命令」有資格稱為《法院組織法第63條》的「指揮監督」嗎?身為一個具有獨立思考能力的檢察官,對於這樣的偏離法治教育重點的政策,如果不是贊同,何以要「配合」?
我於104年分發至澎湖地檢署擔任檢察官,當時法務部與高檢署要求全國各地檢署推出「反賄宣傳活動」,澎湖地檢署的主要構思是,年長的鄉親們未必會經常上網,於是透過電台廣播、垃圾車配樂等方式來進行宣導。這樣的宣傳,雖然檢察官沒有「露臉」、「露肌肉」,但卻讓鄉親們在聽電台廣播與倒垃圾時,聽到檢察官宣導不要買票、賣票的錄音,其實是因地制宜的方法。
然而,法務部與檢方高層怎麼可能對於這種沒有什麼新聞性的宣傳感到滿足呢?他們規劃全台各地地檢署展開「鐵馬環臺 反賄逗陣行」活動,全國各地檢察官騎單車反賄宣導,多有新聞性啊!
於是,澎湖地檢署只好配合檢方上級上演一場「鐵馬環澎」的活動,要檢察官與警調機關一起在冬天頂著澎湖的大風,浩浩蕩蕩騎著單車出發。而檢方高層似乎對於離島的地理與氣候欠缺常識,他們可能坐在辦公室裡看著地圖,想著「澎湖不大嘛」,竟然異想天開,要檢警在冬天騎單車從縣政府出發一路騎到跨海大橋。
這些欠缺常識的高層,似乎不知道從馬公到跨海大橋其實不是直線距離,而是北環一圈,當時中秋已過,澎湖開始吹起東北風,連專業單車選手都曾發生大風而摔車的事故,輕則受傷、重則殞命,更遑論根本不是專業選手的司法人員。
當時我們真不知道這些只想著新聞的檢方高層在想什麼,離開馬公市區後,地廣人稀,怎麼會有鄉親頂著大風在空無一人的路旁觀看地檢署的單車車隊?看到車隊,又能理解賄選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嗎?反賄固然重要,但有需要把大家的生命、身體安全當成作秀工具嗎?更遑論一旦發生意外,還要浪費司法、警察與醫療資源!
對於這樣欠缺常識的政策,幸虧當時地檢署檢察官們便提出不同意見,最後檢察長與地檢署同仁討論後,向檢方高層回報,僅在馬公市區繞一圈。我記得那天光是在出發前於縣政府廣場前大合照,一排單車便被大風吹倒,由衷慶幸當初我們有反映意見,取消騎到跨海大橋的荒唐措施。
人民期待什麼樣的「檢察官」?
對於這幾年來各種奇怪的行銷路線,我最大的疑惑是,民眾到底是喜歡看檢察官的外貌,還是喜歡看檢察官努力在程序正義中尋找實體正義、公正執法不接受關說、不畏權勢與媒體壓力、努力實現刑事訴訟法中的檢察官圖像?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2條所謂的「法令宣導、法治教育」,重點到底是讓民眾正確理解法律,還是讓民眾感到娛樂?
當然,我們也可以理解目前許多臺灣民眾對於「腥羶色」等重口味的偏好,因此以有趣的方式來進行宣導也在所難免,然而,發展至今,竟然變成看不出法治教育重點的「秀場」、顏值與身材競技場?
如果法治教育的活動拋棄了專業,只剩下「美女牌」、「猛男牌」,這種行銷策略,推出的真的是法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