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二):放聲「出去讓你死」的警察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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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二):放聲「出去讓你死」的警察

示意圖,圖中人物與本文所指案件無關。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示意圖,圖中人物與本文所指案件無關。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前文簡要介紹《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排除法則」的目的與核心觀念,並探討桃園地院二則認定警方違法盤查與搜索所取得之證據應予排除,從而為無罪判決之案例。以下,本文將介紹另一則簡易判決處刑上訴案件,桃園地院合議庭以107年簡上字第547號刑事判決改判無罪的案例。

在這件案件中,合議庭認為警方並未持有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僅持有檢察官核發的拘票,卻不顧被告反對,帶著被告到租屋處,並以恐嚇的方式逼迫被告同意搜索,因此證據取得違法應予排除。

這個案例,就是《刑事訴訟法》教科書以及課堂上教授們一再強調禁止「把拘票當作搜索票用」的經典本土案例,點出目前我國偵查實務上經常發生的違法問題。

「接管被告」的拘提程序之謎

2017年6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下稱板橋分局)副所長D調查「竊盜案件」,經過比對監視器,認為被告有涉案的嫌疑,向新北地檢檢察官聲請到「拘票」1

副所長D在本案審判程序中以證人身分證述這件案件的拘提過程是:「保安大隊同仁『攔獲』被告通知我們,當時我們在附近,所以就趕到保安大隊本部去『接管』被告,當天我與我同事著便服,被告有質疑我們為何要來帶他,我們就出示拘票,『在保安大隊本部執行拘提』。」

從這個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前文提及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在這個案件中又以配角之姿出現了,從D的證詞「在保安大隊本部執行拘提」可以看出被告在D執行拘提之前,被告「在理論上」應為自由之身。因此,這段證詞、以及被告當下的質疑,透露出一個令人疑惑的程序問題:保安大隊員警所執行的「攔獲」、把被告「帶回」保安大隊、通知「接管」在法律程序上是什麼意思?

如果保安大隊沒有拘票,是依照什麼規定把人帶回大隊?如果被告在拘提之前是自由之身,又何來「接管」之說?在這一段證詞之中,隱隱約約顯現出保安警察大隊第一線實務遊走在法律邊緣而曖昧難明的問題:在板橋分局拘提被告之前,被告的人身自由到底處於什麼狀態?他人身自由實質受拘束的始點究竟是什麼時候?

「把拘票當成搜索票使用」的陋習

姑且不論以上曖昧不清的拘提始點問題,可以確定的是,依照D的認知,板橋分局在「在保安大隊本部執行拘提」,因此,板橋分局得以對被告執行的附帶搜索範圍僅及於被告的身體,且被告當時既然在保安大隊內,依照正常經驗法則,被告所處的警局環境不可能有危害,板橋分局沒有必要對被告周遭的警局環境進行附帶搜索,也無從對交通工具進行搜索。

然而,D在警局內以「竊盜」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身分拘提被告後,突然要求被告「同意搜索」其位於「桃園」的租屋處。

依照被告的說法是:

警察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押我回距離很遠的租屋處,我原本不願意帶警察去,但警察說如果不配合就建請檢察官羈押,再辦我一條妨害公務,我當時不同意警察搜索我的租屋處,我認為跟警察拘提我的案件無關。我還記得拘提我的地點在保安大隊,警員拿檢察官拘票說要拘提我,叫我帶他回去租屋處,要去搜索我租屋處,說拘票有附帶搜索的效力,從我租屋處回來才簽搜索同意書。

法院勘驗警方密錄檔案,發現板橋分局在搜索被告的租屋處之前,已經先行搜索被告的車輛了。在搜索被告的車輛時,被告即一再稱「退租了」、「我沒有住」、「不用去了」,因此,法院從這些對話脈絡中認定,被告確實不願意和板橋方局員警一起去桃園的租屋處。

然而,在對話中,員警卻不斷堅持:「還沒啦……會去找你不是沒有原因的,你還在那邊」、「我跟你巴下去,昨天才進去而已說你沒住」、「不然你進去做什麼?進去打手槍?沒住?沒住要蹲幾個小時,蹲七、八個小時」,顯見警員在被告拒絕之情形下對被告進行訓斥,還堅持至被告位於桃園的租屋處執行搜索。

法院勘驗的譯文中,警方甚至還出現這樣的恫嚇內容:

「我要電你我也會電得光明正大,要讓你痛苦我只要放聲出去,一群人就讓你死了。」

「還是去你家找你媽。應該不需要做到這樣子。」

被告聽到警察「放聲出去,一群人就讓你死了」的這段話後的反應是什麼呢?他訥訥的回答:「我知道。」

除此之外,D在審判中也承認:「當時我們請被告提交有關財產犯罪的事證,被告第一時間反應要把我們帶往龍潭住所,過程中我們跟被告說我們是要去埔心,請被告把我們帶到埔心,不然我們要搜索其他事證,建請檢察官聲請羈押。」

問題在於,警察到底有什麼權力「放話出去讓被告死」?又要「放話」給誰?這段話背後透露的是公權力是否存有不當的陰暗面?

此外,聲請羈押的權限在檢察官,裁定羈押的權限則屬於法官,本案中,檢察官只有核發拘票給板橋分局,拘票並沒有搜索的法律效果,如果被告不同意搜索,也不會變成羈押的事由,「不同意搜索就請檢察官羈押」在法律上並沒有依據,因此屬於以脅迫的不正方法逼迫被告同意搜索。

因此,法官聽取被告的說法、副所長D的證詞、勘驗了錄音錄影後,認定警方是在保安大隊拘獲被告後,在被告人身自由遭到拘束的狀況下,繼續對被告施加心理壓力,依照當時的狀況,被告並沒有真摯同意搜索,所以這是違法搜索。

由於警方的違法情節嚴重,對於被告隱私權侵害程度不輕,法院權衡後認為「應排除本案警方依違法程序取得之證物及因此衍生之毒品檢驗報告作為證據使用,期使警方日後查緝此類犯罪時,能有所節制,注意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以保障人權。」

譯文透露出的第一線實務秘密

法院勘驗警方執行搜索的密錄器檔案而摘出的譯文中,出現了以下耐人尋味的內容:

被告:千萬不要給我放東西,我說真的,該是我的我會承認。

警:不用擔心,等一下我押你這台車。你跟我說這麼多是在講三小,你當我不知道啊。

被告:是你我怎麼會對你……

從本案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所記載、原審簡易庭判決所認定的被告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可以看出他是個經常親眼看見、親身體會在現今警方毒品績效下第一線實務的「行家」,甚至,可能比很多司法人員都更了解第一線的實際運作方式。

判決書摘出的完整對話的內容,也可以看出這些對話是被告與警方一來一往的「閒談」而非正式筆錄製作,這些對話內容隱約可見,被告應該知道,警方雖然以「竊盜案」帶著拘票來找他,然而從警方要搜索很遠的桃園租屋處,他應該也看出警方「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意思——畢竟對警方而言,毒品的績效比竊盜案還要重要多了。

然而,就在這段不經意、非正式筆錄(而且這段錄音也非被告所錄製)的閒談間,被告突然想到什麼似的,拜託警方「千萬不要給我放東西」。錄音捕捉到的這句拜託,只要稍有實務經驗之人便可聽出,其言下之意是拜託警方「不要栽毒」,這或許是出於他自己過去遭受的「教訓」、也可能是「毒品次文化圈」互相交流的經驗。這段話在本案中看似無足輕重,但對於法治國而言,卻是無比的沉重。

施用毒品成癮者,過著不惜自戕身體也要追著毒品跑的日子。然而,身在目前扭曲績效制度之中的執法者,何嘗不是寧可遊走法律邊緣、觸犯法網,也要追著績效與功獎跑?

「到底是讓少數施用毒品人口成癮而危害自我健康的毒品比較毒,還是讓全民在數字中麻痺的績效糖衣比較毒?」這是筆者早在兩年半前於檢察官任內投書的提問,遺憾的是,迄今依然無解。

  • 關於拘票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拘捕程序,請見另文「《刑事訴訟法》的拘捕規定」,至於搜索,如果不符合緊急搜索等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無令狀搜索要件,則必須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檢察官核發的拘票,只能用來拘捕被告,不能充作搜索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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