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我國的緝毒政策、立法取向,長期以來受到媒體與輿論影響,形成一種「專家反而被民粹牽著鼻子走」的奇觀,在偵查領域,也造成了各種弊端,因此為不少學者、實務工作者所詬病。
我國毒品政策與社會問題間的關聯性議題,近年來開始得到深度報導的媒體關注,例如〈我不是藥頭〉指出我國緝毒政策下被查獲的毒品人口結構,以工人與社會中下階層佔絕大多數,其中更不乏在「追上手」的偵查手法上有爭議的案例,該報導也進行了相關採訪並分析原因,認為問題應該與當前警政績效制度、刑事司法資源癱瘓等有高度關聯性。
在立法政策上,〈犯人或病犯?——第一線司法與醫療專家面對毒品施用者的自我詰問〉的報導中也訪談了司法實務及醫療工作專家,受訪的王子榮法官認為「重刑化耗費矯正資源,無助真正解決問題」,並且指出我國審判實務上真實的「販毒」類型案例,「毒梟遭判是少數,大部分都是毒友間『撥』貨。」而王法官在審判實務經驗上的觀察、對於重刑化立法政策的懷疑,也與筆者過去的偵查實務經驗雷同。
然而日前高檢署「安居緝毒專案」第五波執行共識研商會議(下稱「安居專案會議」)中,警界代表再度在會議中討論績效評比,似乎又要將「績效制度」作為毒品查緝的工具。
而檢方代表中竟然有高檢署檢察官、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對於警方緝毒的績效考評方式的改革提出反對意見,認為評比「檢方聲押率」及「院方裁押率」才能「鼓勵精緻偵查」。這些說法在會議中引起討論,部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對於「羈押與精緻偵查的關聯」提出質疑,在會後也有不少具有第一線經驗的檢察官、警職人員對於將羈押與績效掛鉤的做法不以為然,並引起司法與警察圈的熱議。
數字等於查緝成果?
警政系統對於毒品績效的追求,基本上訴諸於報表上的「數字表現」,在講求上命下從且欠缺思辨的僵化體系文化下,高層追求哪些項目的數字表現,基層員警便盲目地追求那些項目的達成率,高層不講求的項目,基層也不會有什麼積極作為。
實則,警政高層看到績效表現,再使用政府資源將數字包裝行銷,讓人民看到「政府查緝表現亮眼」。事實上,這種速食型的政策,並不足以解決毒品議題背後所隱含的群體心靈失落、社會結構問題。
數字越亮眼,代表的往往是基層員警遊走在法律底線與人身安全邊緣的各種危險試探。〈「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第(一)至(四)回所探討的,便是最明顯的負面案例——違法取證導致證據排除,耗費大量警政與司法資源,卻變成「白忙一場」,還造成法治國尊嚴遭到踐踏的惡果。
瘋狂的查緝政策,不但無助於解決當代人們在生活中迷失的毒品問題,甚至造成失控的司法血汗工廠,警政資源沒有用在刀口上、刑事司法崩潰,許多在體系中像陀螺般忙得團團轉的司法偵查與審判工作者也常常自問:「到底為何而忙?」
誠如報導中所言,第一線的法官、檢察官、警察、醫師內心充滿掙扎和自我詰問:「我們是在搞砸他們還是搞砸自己?」也是我過去幾年檢察官生涯裡承辦毒品案件的自我懷疑。查到大量下游買賣的小藥頭、施用或持有毒品人口,其中也不乏「重複查到」、反覆與交錯移送的數字堆疊遊戲,這些真的是「查緝成果」嗎?
羈押等於精緻偵查?
日前安居專案會議花了很多時間討論專案績效表現,例如談到查緝「校園毒品」,連身為「法律守門員」的高檢署主任檢察官,也直覺得討論起不同司法警察機關的「績效表現」,吹捧起「第一階段的校園毒品查緝專案,幾乎都是警政署的績效,警政署之外的緝毒系統很難有介入點。」
主任檢察官卻沒有深究與分析背後的原因,也不思考各地警局被迫追求「少年毒品案件」的績效,以及學校與警政系統密不可分的「連線」背後所帶來的更多教育問題、私人取證偵查手段合法性等幽微難題,更遑論警政資源大量傾注校園環境,「其他緝毒系統」當然很難有介入點,而且此方法對於青少年毒品議題,未必是好事。
警政代表發言時,一開始也是劈頭討論「第一波安居專案績效非常良好」,接著討論「績效評比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警政署修改了評比方式,只有報請檢察官指揮的案件才列入「安居專案」的核分,並且建議取消聲押率以及准押率的評比。
針對「取消羈押評比」的這個修正,兩位代表北部二間地檢署的主任檢察官認為這屬於「警方內部評核問題」,因此對於警方這個修正評核方式的建議無意見,並主張「緝毒工作是持續性的,不因階段而鬆懈,功獎對於緝毒的影響層面不大」。這樣的主張,是符合檢察官角色定位,並嚴守檢警關係分際的。
然而,高檢署代表卻跳出來反對修正,認為「羈押能反映精緻偵查的效果」、「鼓勵檢察官精緻偵查,聲請羈押應該給予加分」、「法院裁定羈押代表蒐證齊全」。高檢署一方面佯稱「尊重各機關的評核制度」.但另一方面卻又堅持「還是要(由高檢署來)律定績效評核的原則」。
問題在於,高檢署主任檢察官的發言,與法律規定以及羈押制度的目的有所扞格,也與當今的第一線緝毒偵查實務狀況脫鉤。《刑事訴訟法》中的羈押要件並非僅有「犯罪嫌疑重大」,羈押並非有罪判決,而是保全證據的強制處分手段。判斷是否有羈押原因與必要時,關鍵還是在於被告是否有逃亡之虞、是否有滅證等案情晦暗的風險,或者是防止再犯的預防性羈押,這與「精緻偵查」與否並沒有必然的關係。
也有檢察官笑曰:「偵查如果太精緻,監聽譯文太清晰、證人具結後證述太明確、搜索扣押證據太齊全,被告沒有滅證的可能性,反而不符合羈押的要件!」
這樣的評核方式,往往是「為績效而聲押」,許多警察會拜託檢察官聲押,而部分檢察官也考慮到這樣的評核方式對努力辦案的警察不公平,儘管個案沒有羈押原因與必要,也知道法院會駁回羈押,但在「檢警關係」的人情下「聲押看看」,讓警方拿到一份聲押書,浪費司法資源,只為了進行虛偽的績效評比。而刑事訴訟法為了保全證據的羈押制度,也淪為數字遊戲中的一種工具。
忽視區域差異,只想「一統江湖」?
此外,檢察官作為「法律守門員」,其任務在於透過程序正義的方式來發現真實,並且督導司法警察進行合法、有效的偵查手段,然而高檢署對於警政扭曲的績效制度造成的違法偵查惡果無動於衷,反而僭越本分,彷彿自居於「治安機關長官」的身分,追求起聲押率與裁押率,讓人看不透台灣檢察官的角色與定位。
遺憾的是,就在高檢署代表以上不符合檢察官角色與定位的發言之後,新北地檢署以南開始,多數代表地檢署出席會議的主任檢察官們好像完全不思考檢察官的功能,一個個像牆頭草似地附和高檢署意見,迫不及待地宣稱「羈押可以提升偵查品質」。
反而是部分鄉村、離島地區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表示與高檢署代表不同的意見,他們對於羈押與移送品質的關聯性抱持質疑態度:「司法警察機關蒐證不夠精緻,還是可能拜託檢察官聲押,到法院就被駁回」。也有認為「有時不聲押才是溯源的偵查策略」,例如交保放回後,協助檢警溯源找出更大的藥頭,此外,也有檢察官提出「區域的特性」,認為不同地區的販毒案件有不同狀況,不宜將羈押率的評核作為「通案性的律定」,否則「對於區域性的司法警察機關可能會有不公平之處」。
從以上的正反意見論述,顯然可見「羈押與偵查品質的關聯性」容有爭議,在我國淪為「人情債」的扭曲「檢警關係」下也可能出現不公平的弊端。更重要的是,不同地區的毒品案件各有不同情況,在偵查策略下,不能以中央集權的心態要求各地區採取相同的偵查手法,否則將會產生「渡淮橘成枳」的問題。
以我過去在離島地檢與北部一級大地檢的偵查經驗來說,因應不同地區的特色,採取的偵查方式便有很大的差異,伴隨著毒品犯罪類型的區域差異,因應不同的毒品犯罪情況,也會有不同的偵查手法與強制處分措施必要性。
然而,高檢署主任檢察官聽取了不同地區的地檢署意見後,竟然以「高檢署檢察官人力上難以負荷,僅能作通案性的規劃」,並且堅持「律定統一標準才能公平考核」,這讓人深深疑惑:檢察官的工作何時包含「律定警察績效的考核標準」?高檢署明知各地毒品狀況有區域特色、個案情況不一而足,竟然以「人力不足」為理由,忽視地區狀況、無視不同地區地檢署代表的意見,堅持訂個「一統江湖」的標準。這並非「東方不敗」,反而是在紊亂偵查。
「安居樂業」,還是自我感覺良好?
更嚴重的是,在這個會議中,檢察官被要求「提報執行成效」。代表法務部的辦事檢察官竟然宣稱「社會輿論注意到安居專案的亮點是聲押律與准押率」,並且認為檢方的辦案與警方的績效要符合「社會大眾看重成績的展現」。換言之,他們所考慮的重點似乎已經不再是專業表現,而是「迎合輿論」,站在作秀舞台的「亮點」之上一路平步青雲升官,卻忘了檢察官的使命。
這些發言已經嚴重違反了檢察學的學理,檢察官的角色彷彿不再是「法律守門員」,而淪為呼應輿論、迎合政策的工具。近年來因為錯誤的毒品查緝政策所衍生的程序合法性問題,好像完全不是這群檢警高層在乎的重點。
更讓人失望的是,再多的深度報導、訪談紀錄、文字論述,對於執政者以及警政、法務部、高檢署的高層官員而言,不過狗吠火車。因為他們要的是速成又作秀的愚民政策,不是真的想要改變社會困境。
以今年的毒品修法為例,還是照樣走那套膚淺的「重刑化」與「加強查緝」思維,而安居專案的會議中,檢警高層還是把績效當成緝毒重點。於是,在錯誤與偏離重點的刑事查緝政策、扭曲的績效要求、「亮點」業配新聞包裹的愚民政策,以及與社會問題交錯後導致的惡性循環——在目前查緝政策下,毒品問題只會惡化,不會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