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錢就是老大?警察執法難以擺脫的「金權陰影」
據報載,行政院秘書長的姊夫鄭姓男子,近幾年在台中擔任第四分局民防分隊長時贊助不少經費,但因女兒酒駕經黎明派出所員警逮捕被上銬移送而「未獲優遇」,鄭男耿耿於懷,在今年10月底舉辦的民防餐會與黎明所所長起衝突。
該餐會中的衝突細節經諸多媒體報導,更有媒體指出鄭男每年捐給民防分隊上百萬元,在宴席上叫來林姓所長「詢問」,把該所長當場罵哭。這些內容所涉及的義警與民防背後的金錢與權力問題,也引發警界廣泛討論與反思。
新聞報導事實所涉及的法律程序
依照媒體所報導的內容,案發當晚派出所實施酒駕臨檢,查獲民防幹部的女兒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並測得該女子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9毫克。依《刑法》第185-3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即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也就是一般媒體報導或俗稱的「酒駕罪」),得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此案的執法程序,警方對媒體的說法是:「當晚實施酒駕臨檢,測得該女子酒測值0.79涉及公共危險罪,並沒有如女子所說,上腳鐐、搜身,只有在移送分局時才有銬上手銬。」
在執法實務上,民眾酒駕而經警方臨檢現場查獲者,即為所謂的「現行犯」,警方得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逮捕之;報載「上銬法辦」所指者,應該就是所謂的「逮捕程序」;至於「移送分局」以處理後續的移送地檢署等程序,則是《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的「移送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因此,在解釋上,如果被告符合現行犯的定義,經司法警察合法逮捕者,所犯之罪刑度超過一年有期徒刑、也非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警方調查、製作筆錄後,就應該解送地檢署;如果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或告訴乃論經撤回告訴等情況,才能夠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本案所犯的罪名為酒駕,不符得准予不解送的例外要件,所以警方一旦依法逮捕,就必須解送地檢署,警方不能因為被告的身分或「特殊關係」,而給予違反法律程序的「優惠」。
民防幹部的憤怒,與所長的眼淚
關於「餐會」中的衝突,各媒體先後報導內容略有出入。
有媒體指出,民防幹部覺得每年付出上百萬元會費卻未受禮遇,竟在宴席上狂飆所長,所長被罵得聲淚俱下,不甘受辱地說「我錯了,我請辭」。現場則有另所民防幹部反擊「有錢就了不起嗎?」雙方嗆聲、互摔酒杯、大罵三字經,場面相當難堪、混亂,差點打起來。現場目擊民眾向媒體表示「警察正義形象蕩然無存,令人深感遺憾」。
另媒則報導該所長的說法,表示其被鄭姓幹部叫去「解釋」,對方抱怨為什麼沒有好好禮遇他女兒等言語,自己與鄭姓民防分隊長本是舊識,又深覺同仁依法執行沒有錯,礙於民防幹部每年出錢出力,夜晚還跟他們一起出勤,付出非常多,被夾在中間的他,壓力很大,一時語塞,當場淚流滿面說「我錯了,我請辭」。
也有媒體報導,所長「受訪時否認被羞辱,表示沒有受到壓力,還說鄭姓民防幹部「一直很照顧他」,至於在公共場所流淚的原因是「鄭男在餐會前一天看到簡易判決的公文才知道女兒酒駕,父女倆哭了整晚。他一方面被這種愛女心切的情緒渲染,一方面覺得夾在人情義理中間,『想到這麼支持警察的人為了這件事心情不好,我也很難過』,才跟著落淚。」
而對於此事件,台中第四分局向媒體的說法則是:民防分隊長向派出所所長了解取締過程、後續如何維護其親屬權益,該所主管向其解說後返回座位。
雖然以上幾則報導內容略有出入,但可以確定相同的內容是「民防幹部的憤怒」與「所長的眼淚」。然而,只要稍有偵查實務經驗的人都知道,警方每天移送到地檢署的被告中,以「不能安全駕駛罪」為大宗。在警方取締酒駕專案期間,移送到一級大地檢署的被告每日可能數十甚至上百人之多。
哪個被告沒有父母、沒有親人?難道這些父母與親人都「有機會」找上派出所所長抱怨「了解取締過程」?如果要了解「如何維護其親屬權益」,為何不委任律師依照正規法律途徑解決,反而是在餐會中找上承辦該案件的派出所主管?又如果每個派出所所長都要因為「夾在人情義理中間」而掉眼淚,那麼全國各派出所所長每天要掉淚幾回?
戲劇化「真情流露」的故事背後
不論官方事後如何緩頰,這些媒體報導的緩頰說詞有多可笑,整件事件的始末其實赤裸裸地指出了警方經費來源的問題。警官們為了獲取民間的金錢,也開展出了警界長期以來的「應酬與飲宴文化」,以及「拿人手短、吃人嘴軟」的執法障礙。
我過去擔任檢察官時,曾經見識過警官尾牙豪華大餐的畫面,在那個場子裡,便有警官一個個起立向「警友」、「民防」幹部敬酒的畫面;相較之下,地檢署的尾牙場合顯得寒澹,而且檢察官們每年還要自掏腰包,出錢作為其他同仁的獎勵。
警方內部的一些獎金、「加餐費」等不明項目的費用來源,背後往往就是這些身為地方仕紳、大老闆的「警友」所贊助。在滿桌大魚大肉、熱絡的敬酒與「加餐」之後,警方看似得到了經費與福利,但這些油水卻成為我國警察權合法且公平執法的掣肘,更是第一線員警合法執法尊嚴遭到踐踏的禍根之一。
相信不少民眾看過某些車輛上貼著神似警徽圖案的「警友會」貼紙,沒有人知道用途是什麼,也沒有人知道為什麼要貼這種貼紙,但大家內心各有揣測。
除此之外,警友會也時常以「金主」之姿對著基層員警指手畫腳,親友涉案時警察機關的主管往往要出面「解釋」,或是想辦法打電話向指揮該案的檢察官、內勤值班檢察官「請示」,警察還必須搬出檢察官(「我們是依照檢察官的指示行事的」)來給「金主」交代。這樣的現象,折損的是國家執法公平性的聲譽。
這種長期以來的民間金權問題,恰恰正是警方執法的軟肋。有員警指出:「警友與民防包辦各類餐會、雜七雜八的費用,甚至派出所車子撞壞了沒錢修,也要拜託民間出錢。之前所長還拉著學長去拜託警友會站長,然而對方因有幾張紅單無從『銷單』,直接拒絕所長。」
我們都知道,善男信女前往寺廟捐香油錢,求的是神明保佑,希望可以逢凶化吉、消災解厄;而這些「警友」每年捐出大量金錢,得到了警友、民防幹部的頭銜,拿著繪有鴿子圖樣、肖似警徽的貼紙貼在車輛擋風玻璃上四處招搖,圖的是什麼?
機關經費回歸常態才是正途
這些問題,其實警界內部早已不滿多年,人人都知道這些現象長期以來造成的積弊。許多員警私下抱怨「金主」作威作福,但在經費與利益的牽扯下,卻沒有多少體系中人敢明詔大號地呼籲改革。
警民合作,本來應該是執法的一種利器,然而長期下來卻演變成「有錢是老大」的金權遊戲;追求的不是執法的效率,而是使得警官為五斗米折腰。我們應該要思考的是,這「五斗米」中,有多少是國家應該編列預算、機關應該要把預算用在刀口上的經費;又有多少是身為執法者的公務人員不該貪求的應酬、「加餐」費?
國家預算經費「錢沒有花在刀口上」的問題,長期以來是基層公務員心中的痛。筆者曾經為文提及檢察機關有「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經費、人力與資源問題;這個問題,在警察機關及許多公務機關同樣也有。
警方長期以來倚賴民間的經費來源,這些經費有些是國家預算的缺口,有些則是根本不應該存在的「獎勵」油水。長年下來,原本不正常的關係當成「向來如此」、「理所當然」,一旦機關內有質疑與反思的聲浪,就會變成白羊裡的黑羊。久而久之,體系中人也就麻木了。
然而,警察機關一方面是治安主管機關,另一方面也是《刑事訴訟法》中的偵查輔助機關,職司偵查前端的工作,如果長期生存在這等曖昧不清的金權陰影下,人們也不思考如何讓經費回歸常態。那麼,「蒙上陰影」的法治國,就是我們必須付出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