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凌駕專業:高雄槍擊案後,地方首長「指揮」檢察官辦案?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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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凌駕專業:高雄槍擊案後,地方首長「指揮」檢察官辦案?

高雄市長陳其邁於3月15日上午主持治安會報,強調強化槍枝溯源管理,指示與警政署充分合作,加強查察轄區的改造槍枝工廠或其他的地下工廠,以遏止槍械氾濫。 圖/高雄市政府
高雄市長陳其邁於3月15日上午主持治安會報,強調強化槍枝溯源管理,指示與警政署充分合作,加強查察轄區的改造槍枝工廠或其他的地下工廠,以遏止槍械氾濫。 圖/高雄市政府

日前高雄一起離婚夫妻的糾紛事件引發槍擊案,在媒體與網友的渲染之下,據報載,有民意代表出言嘲弄:「難道高雄只剩我沒有槍?」將事件往「政治化」的藍綠鬥爭發展。對此,高雄市長回應,由高雄市警察局協同警政署「專案掃蕩」。對於這則新聞,只要有第一線辦案經驗的司法人員大多能夠會心一笑,這意味著速食型的「專案績效」1又要登場,平常根本找不到的槍枝,在此時警方都要想辦法「變」出來。

令人意外的是,政治人物似乎覺得以上透過催逼警察績效來撫平輿論的慣用操作伎倆還不夠,竟然試圖透過政治力與媒體的力量破壞檢察獨立。翌日新聞報導以「查到一律聲押」入標,並指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長向媒體表示「『奉市長指示』到兩個地檢署拜會檢察長取得共識:具有殺傷力的槍枝查獲到『一律要聲押』」。由於該發言顯然違背《刑事訴訟法》與檢察學理,引起法律實務與警察圈內一陣譁然,便有檢察官諷刺:「我是你小弟?

「專案績效」不是安撫民眾情緒的萬靈丹

我國媒體搧風點火的本事,在全球先進國家應該名列前茅——動輒以聳動標題、大量誇張的形容詞來吸引點閱率,報導內容時常將客觀事實與主觀評論混淆,社會新聞更是竭盡所能的誇大,彷彿以撩動閱聽者的情緒為己任,而非傳播客觀資訊。除了傳統媒體外,近年來更加入大量網紅、直播主一起帶動全民扮演鍵盤柯南。在這樣的媒體環境中,如果民眾欠缺媒體識讀的能力,便很容易變得「多愁善感」,對於社會新聞產生過激的情緒反應。

事實上,在全世界的所有國家都有犯罪,只要有禁止的違禁品,也必有地下黑市。台灣雖然和美國不同,人民不得擁槍自重,然而跟全世界禁止槍枝的國家一樣,仍然存有地下改造槍枝的犯罪問題。但是有犯罪行為不等於「治安惡化」,例如本文首揭的槍擊案件,那是因為個人糾紛而引起的偶發、突發事件,問題在於當事人自身面對衝突時的個人偶發行為,並不代表「高雄人人都有槍」。民意代表以此種誇大的發言,背後其實是出於藍綠惡鬥政治操作的考量2,也未必是具有建設性的問政。

然而,在我國的政界,政治人物重視的恰恰不是認真建設,反而正是這種政治操弄,幕僚團隊似乎也想不到什麼解決方法,在「用人不唯才」的大環境下,只好故技重施,把警察推出來當作撫平民意的工具,又開始玩起「專案績效」的數字遊戲,試圖透過操弄警政績效制度,產出看似客觀的數字,用速食性的政績來鞏固民意。

上有所好,於是基層員警只好被迫動起來開始大掃蕩,問題是,台灣本來就不是到處都有槍,要從哪裡變出數字?以下這齣戲碼,只要有偵查經驗的司法人員一定不陌生:專案績效期間,自然會有槍跑出來;非專案期間,市面上完全沒有槍,治安看起來變得好棒,「看,我們的政府政績多好啊!」

在我國的政界,把警察推出來當作撫平民意的工具,又開始玩起「專案績效」的數字遊戲,用速食性的政績來鞏固民意。示意圖。 圖/NPA署長室
在我國的政界,把警察推出來當作撫平民意的工具,又開始玩起「專案績效」的數字遊戲,用速食性的政績來鞏固民意。示意圖。 圖/NPA署長室

檢察官不是政治人物的背書圖章

刑事訴訟法》理論所建構的檢察官圖像是「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是以起訴門檻進行刑事程序控管,工作貫穿偵查、公訴到執行的整體刑事訴訟程序,是實踐程序正義、追求實體正義過程中的靈魂角色。依照我國繼受自德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檢察官為唯一的偵查主體,有義務與權力指揮督導司法警察進行合法、有效的偵查,使其偵查過程合乎法定程序,透過程序正義的方式發現真實。

此外,檢察官負有客觀義務,除了調查犯罪證據與事實外,也須注意被告的利益(有利與不利皆須注意),並有義務維護其職權的獨立行使,不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的介入3

所以,當檢察官在判斷個案是否有羈押的原因與必要時,也必須遵守以上所述的客觀性義務、合法性控制等法定義務,本於法律良知以及個案中的證據,來決定是否符合羈押的要件。

關於羈押的要件,主要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101、101-1條(另有特別法規範,例如在家庭暴力事件則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1條之特別規範),檢察官必須遵守法定要件,而不能被政治力左右、更不能為了站在媒體鎂光燈下當「英雄」,而依照政治人物的指示「一律聲押」。

依照上開條文所規範,除了必須「犯罪嫌疑重大」以外,還要:

  1.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2.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是
  3. 刑事訴訟法101-1條規定之罪名,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又依照釋字665號解釋對於「重罪羈押」要件的限制,不能僅憑「重罪」而羈押,在被告犯重罪的情況下,仍必須符合以上要件,才算是羈押的原因。

檢察官必須判斷個案滿足上開羈押原因,並且有羈押的必要性,才能向法院聲請羈押。至於媒體效應、政治人物跳腳,都不是檢察官應該考量的——這就是我們台灣身為民主法治國家,和中國、極權政府最大的不同之處。

圖為高雄市警察局長黃明昭(中)。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圖為高雄市警察局長黃明昭(中)。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然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長竟然和媒體聲稱「奉市長指示」和檢察長取得「一律聲押」的「共識」,彷彿地方政府首長可以「指示」警察局長(偵查輔助機關官)去干預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主體)要不要聲押被告,令人不知其所謂,更不知道法律與理論依據何在。

身為法治國家的公務員,發言內容違背法理已經很離譜了,更離譜的是,以上這段發言也凸顯高階警官可能與偵查實務脫節的重大問題。

依照筆者過去承辦槍砲案件的經驗,槍枝的「殺傷力」鑑定通常需要一段時間,實務上查扣的槍枝不少是改造槍枝,更多的是改造失敗、不具殺傷力、尚未完成的零件,絕大多數的案件不可能在拘捕人犯的當下立刻判斷出有沒有殺傷力。警察局長不但錯把「殺傷力」當成羈押的要件,還訂出了偵查實務上幾乎不可能辦到的任務,是否意味著地方主政者與警政高官不但不具備法律專業、也不具有實務經驗?

高層官員不具有法律專業、也欠缺踏實辦案的偵查實務經驗,為了應付政治惡鬥,率爾對媒體發言,把檢察官當成政治人物做政績的橡皮圖章,偵查輔助機關拿著地方首長的雞毛令箭「指揮」做為偵查主體的檢察官,這是一個法治國家應有的表現嗎?

政治凌駕專業,敲響法治國的喪鐘

如果說偶發的事件都要無限上綱變成政治場上的惡鬥,政治上的惡鬥又要凌駕專業,政府各個專業部門不務實處理好根本問題,轉嫁變成基層沒日沒夜的集點湊數字的績效遊戲,透過偽客觀的速食政績安撫民眾,納稅人繳納稅金讓政府做這些事來欺騙自己,集體忽視憲法與《刑事訴訟法》揭櫫的程序正義,反而活在虛偽「大內宣」的迷幻藥之中。

這,是我們要的國家?是我們期待的政府?

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敗。一旦政治權力凌駕法律專業,這就是法治國崩壞的先兆。容我提醒大家,當我們的國家的政治權力無限膨脹,可以透過媒體呼風喚雨,政府各部門不重視專業又侵蝕司法獨立時,法治國的喪鐘就已敲響了。

這不是選舉時刻服用的芒果乾,而是真真切切的「亡國感」。

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 關於專案績效的速食型政績引發的嚴重問題,更深入批判討論請見拙作《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二部第七章〈偉大的專案,盛大的績效〉,聯經出版,2021。
  • 參見該報導末段:「陳若翠批徐國勇在韓國瑜當市長時,醜化高雄治安,說高雄是黑道在治理,還親自南下坐鎮,只為了給韓難看;現在卻以前種種譬如昨日死,高雄一年連換三位局長、治安敗壞,怎麼都不敢吭一聲?」從這段言論來看,民意代表以此事件將治安問題誇大的目的,昭然若揭。
  • 吳忻穎(2021),《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30、41-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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