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礙犯罪專題(四):台灣司法資源整合不足與民粹氛圍高漲的困境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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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礙犯罪專題(四):台灣司法資源整合不足與民粹氛圍高漲的困境

示意圖。 圖/美聯社
示意圖。 圖/美聯社

談談因為影集《我們與惡的距離》而引發討論熱度的司法精神鑑定問題吧!欠缺司法精神鑑定費用的窘境,司法專業人士再熟悉不過了,我與我的前同僚們就曾碰過不少案子,並不是檢察官不想送精神鑑定,問題是地檢署沒錢。這是再現實不過的問題。圈內人都知道,法務部底下的機關是要人沒人、要錢沒錢。一下要檢方「肅清犯罪」、一下要注重人權、一下又要檢察官舉證被告很可惡具體求刑……但是人呢?沒有,請自己指揮警察;錢呢?沒有,自己想辦法。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第二章 真實的檢察官(二),頁63

「專業」與「品質」建立在成本之上

德國早在2005年便有由法官、檢察官、精神醫學、心理學與犯罪學等跨領域專家共同組成的工作小組,進行跨領域的合作與討論後,制定並發表「責任能力鑑定的最低要求」(Mindestanforderungen für Schuldfähigkeitsgutachten)1,提出司法精神鑑定與罪責判斷的形式上與實質上最低要求,包含在偵審程序中,司法人員與鑑定人應調查的罪責關聯事實。

雖然學理與實務上對於該標準的提出容有不同意見2,但支持者認為,該最低標準乃實務工作者的參考指引,以促進司法精神鑑定的可審查性與透明度,而並非拘束法官本於法律確信的認事用法。

除了跨領域工作者提出的最低要求參考指引外,如本專題第篇所介紹,德國司法實務上除了採取偵查中司法精神鑑定的做法以外,在審判中法院有義務委任專家對於被告的精神狀態進行鑑定。也就是說,一旦遇到被告責任能力的爭議問題,檢察官就會採取司法精神鑑定,而審理中法院也必須諮詢專家,而沒有「自行判斷」非法官專業領域事項的空間。

但我們必須注意,這樣的運作,固然是為了達到跨領域合作的專業品質要求,但也是建立在一定的成本之上——例如:專業的人力資源以及財政支出。

《我們與惡的距離》劇照。 圖/Netflix提供
《我們與惡的距離》劇照。 圖/Netflix提供

我國理論與現實的落差

我國《刑法》關於責任能力的規範,或是刑事訴訟法檢察官客觀義務與法院澄清義務之規定,以及相關的理論,大抵上繼受自德國法3,因此不論是實體要件或程序規範的解釋,理論上都不應與德國相去太遠。

但在我國實踐上,卻因為例如本文首揭「欠缺司法精神鑑定費用的窘境」等資源的落差,而導致實務與理論發生嚴重脫節,難以達到法律理論要求的專業品質。

我國檢察實務中,真實的第一線辦案場景是這樣的:

當人們看法律相關影集看得熱淚盈眶時,檢察官的現實,是如果發現個案被告疑似因精神疾患發作,導致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下降、因而犯罪,必須求助專業的司法精神鑑定時,往往得不到應有的協助。檢察官首先必須上簽呈請上級同意撥款做司法精神鑑定,但寫了簽呈不一定能夠得到上級「垂憐」,通常得到的回應都是:「行為就是被告做的,可以證明不法構成要件就好了,管精神狀態幹嘛?我們連掛號寄送傳票的郵務費用都不夠了,哪有錢讓你做幾萬元的精神鑑定?」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第二章 真實的檢察官(二),頁66

除了我國檢察體系破敗不堪的設備與資源導致偵查中司法精神鑑定在現實上幾乎不可能實踐以外,我國院、檢、辯實務工作者與司法精神鑑定專家的科際整合也有所不足,對於立法理由空洞的「二分公式」4所產生的問題始終沒有正確的解決方法。

院方不斷在判決中不假思索地把立法理由當成例稿照抄,在辯方也曾出現把立法理由拿來當成打擊醫院鑑定意見「證據能力」的創意抗辯,甚至戰場從法院內一路戰到場外「記者會」,不諳法律也不通精神醫學的人們也在當事人甚至律師高舉「司法不公」、「鑑定無效」等謾罵攻訐的大旗中,對於司法程序產生更多的誤解。

本來因為資源不足而左支右絀的司法,又因為人們的誤解與政治人物基於選票考量的民粹導向修法芻議,而逐漸走向改革失焦、治絲益棼的窘境。

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叫不醒的官員,背後是昏聵的民粹

欠缺充足的司法精神鑑定資源與經費、欠缺跨領域橫向資源聯繫等問題,在司法實務界已是公眾週知的事實,面對這些問題,相關主管機關如法務部、衛福部等應該務實的討論出整合資源的出路。

然而,就筆者所知,該二部門之間不但沒能務實改革解決問題,反而竭盡所能地互踢皮球,發生矚目案件而引發民眾問責時,主管機關也各自動用媒體資源暗地互揭瘡疤、為自己包裝與美化。

甚至,在發生精神障礙者犯罪的矚目案件時,主管機關首長還能對著媒體作秀發表「天理難容」等情緒勒索發言5,卻完全不反省自身軟硬體欠缺,司法人員在欠缺資源下難為無米之炊的窘境。

2019年《我們與惡的距離》影集上映時,引來不少觀眾一邊看戲一邊掉淚,彷彿人心都有柔軟的一面,然而,真實的案例在社會中活生生發生了,大家的態度又是什麼?活在被媒體薰陶的簡化思維與既定成見中,只有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應報思維,只想以最廉價、粗暴的方式將問題排除於社會之外,「眼不見為淨」,彷彿看不到就不存在問題。

尤有甚者,每當出現聳動案件時,輿論與社群媒體瘋狂貼標籤,把所有精神疾患者悉數妖魔化;連他們的家人、精神科醫師、司法人員等,一律追殺通通不放過。這樣的社會氛圍,也給了主管機關官員「簡化解決」的藉口,於是不再思考如何務實地改善,而是對媒體放話作秀——畢竟,在媒體的鎂光燈下演戲,遠比處理專業又困難的科際資源整合議題簡單多了。

民主國家,手握選票的公民,沒有人是局外人。我國之所以產生「政治作秀遠比務實改革還能吸引選票」的「特殊國情」,問題的根源並不僅僅在那些試圖獲得更大的權力與財富的政治人物身上,而毋寧是不假思索、容易爆衝、喜歡觀看作秀表演而奉獻選票的形成民粹氛圍的每一個公民。

圖為開票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圖為開票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 Vgl. dazu Axel Boettiche / Norbert Nedopil / Hartmut A.G.Bosinsk / Henning Saß, Mindestanforderungen für Schuldfähigkeitsgutachten, NStZ 2005 (2), 57, 57 ff. 相較之下,我國似乎並無類似的專家組成團隊提出最低標準的要求,從而也沒有與德國相似的程序建議或標準提供法律實務工作者參考。
  • Vgl. dazu Ulrich Eisenberg, Anmerkungen zu dem Beitrag »Mindestanforderungen für Schuldfähigkeitsgutachten«, NStZ 2005 (6), 304, 305 ff.; Thomas Fischer, StGB, 67. Auflage, München 2020, § 20 Rn. 63.
  • 德國法規範簡介以及實務上的運作方式,參見吳忻穎(2021),〈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能力判斷與司法精神鑑定——以德國法及實務為借鏡〉,月旦醫事法報告,60期,頁151-175。
  • 關於我國立法理由對於「生理原因」、「心理結果」空洞二分公式的問題,參見〈精神障礙犯罪專題(一):淺介德國刑法精神障礙責任能力判斷〉。
  • 參見2020年5月6日新聞〈稱殺警案「天理難容」 法務部長蔡清祥遭糾正〉:「由於法務部長蔡清祥日前曾經用『天理不容』、『天理難容』等成語形容該案處置,也讓綠委覺得不妥。民進黨立委鄭運鵬今天在質詢時,就要求蔡清祥以後再面對類似案件時,應只使用『還會上訴』等不帶情緒性的中性字眼說明即可,如果用『天理難容』等說法形容,難免會引發外界質疑『既然有天理、那還要法理嗎』,鄭運鵬認為,這不是現代法治社會應有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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