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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莛庭/鄰家月更圓?日本合作住宅的百年物語

位於愛知縣名古屋的合作住宅「LT城西」。 圖/截自LT城西
位於愛知縣名古屋的合作住宅「LT城西」。 圖/截自LT城西

許多人對日本「合作住宅」的認識,或許是從2018年的日劇《鄰家月更圓》(隣の家族は青く見える)開始。這部日劇以合作住宅為背景,講述四個不同的家庭——不孕的中年夫婦、一家四口的傳統家庭、打算再婚時遇到前妻離世的情侶、同居的男同性戀者——從規劃階段就共同參與合作住宅興建計畫的故事。

劇中每個家庭都有自己的獨立屋,而獨立屋中間的公共空間是共享的,四個獨立屋就像小屋苑一樣,共同擁有一個出入口。除了多元形式的家庭種類,鄰里之間互相認識、互相羨慕,矛盾與理解也隨著合作住宅的建造交織開展。

說到合作住宅,大多會想到歐洲住宅合作社的悠久歷史。不過將眼光放回亞洲,鄰近日本的合作住宅至今也已有將近百年的發展歷程。1921年至1972年,《住宅組合法》透過中央的法律、政策等制度層面,解決戰後住宅存量不足的危機;1970年代之後,建築師等專業者推動了新一波合作住宅運動;近期則是以民間企業為主,在大都市周圍興建合作住宅,形成另一種商品化的住宅選擇。

日本合作住宅發展與時代的社會、經濟條件息息相關,過程中也面臨到各種挑戰、危機與制度調整,更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銀行融資、NPO法人與民間企業等不同角色協作互動。

1960年代低樓層的「米本團地」。 圖/維基共享
1960年代低樓層的「米本團地」。 圖/維基共享

《住宅組合法》:日本合作住宅的DNA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因著大量人口湧入都市,日本近代首次面臨到住宅存量不足、租金與物價上漲等危機。當時正是大正民主主義浪潮時期,政府提出的政策並非直接興建住宅,而是透過公共團體協力建造「公益住宅」。另一方面,當時的大藏省(現財務省)預金部透過低利率融資鼓勵以「互助模式」興建住宅,帶著強烈的民間自主色彩。

《住宅組合法》是希望擁有房屋的居民(七人以上)組成互助組織,透過相互扶助與信用,增加獲得政府的融資額度,並將其作為取得土地、建設房屋以及後續租賃管理的資金基礎。償還期限以20年為限,國家負責監督該組織所擬定的償還計畫與分期付款的狀況。

不過,此一條件也需建立在居民有長遠穩定收入之上,因此當時大多只有地方政府職員、郵局公務人員、軍人或任職於財團企業的員工們負擔得起,《住宅組合法》也被視為提供中產階級住宅需求的策略。

然而,《住宅組合法》在執行方面也面臨各種問題與挑戰。1923年關東大地震之後,日本全國財政狀況陷入困境,參與者無法償還貸款費用。針對此一困境,政府曾提出低利率優惠,但卻一度使申請人數增多,政府卻沒有增加對應的融資預算,導致無法順利推動後續程序。再加上,若成員因償還債務困難而解散組織,損失還得由地方政府吸收,地方政府只好又祭出繁雜手續以及連帶保證人等嚴厲的審查標準,形成惡性循環。

直到1950年代,作為戰後住宅供給三大支柱的「住宅金融金庫」成立,直接對個人提供低率融資,《住宅組合法》的定位與目的漸趨模糊,才讓使用人數大幅下降,並於1972年廢止。雖然低利率融資效果有限,此法但也確實達成改善住宅存量的效果,共提供日本高達35萬戶的住宅單位。

在《住宅組合法》廢止之後,取而代之是《消費生活協同組合法》以及「日本勤勞者住宅協會」,一樣鼓勵民間興建合作住宅,直至1975年接手《住宅組合法》共提供約6萬5,000戶的住宅單位。

日本政府透過這些金融策略推動住宅政策,幫助中產階級從租屋轉向擁屋階級,改善住宅的質量,也塑造中產階級的居住文化。合作社成員一起居住在同一社區,並且與鄰居形成社群,形成嶄新的居住文化,奠定日本合作住宅的發展基礎。

攝於1982年的東京板橋區「蓮根團地」。 圖/維基共享
攝於1982年的東京板橋區「蓮根團地」。 圖/維基共享

1970年代日本大量興建郊區的住宅團地。 圖/photoAC
1970年代日本大量興建郊區的住宅團地。 圖/photoAC

社區共同造屋:新一波合作住宅運動

1960至1970年代,日本進入經濟高度成長期,當時市中心勞動人口過多、房價高漲、人民無處可居等社會問題層出不窮。藉此,日本政府設立特殊法人「日本住宅公團」,大規模開發郊區的住宅團地,一處又一處的「團地」遍地開花,形成昭和時期中產階級的集合住宅風潮。

相較於這些高層樓、密集且設計單一化的團地新市鎮,另一些建築師則追求在市中心打造自主設計、需求彈性的「My Home」(理想住宅)。1968年四名建築師在東京涉谷區千駄谷協力建造的都市住宅,被視為「日本第一號合作住宅」,也被視為日本新興階段合作住宅的雛型,但當時的合作住宅僅侷限於建築師等專業人士網絡中。

直到1975年,由「產經住房協會」和「農協建築研究會所」企劃的「合作住宅柿生」,成為第一個以報紙廣告公開招募參與者的基地,使合作住宅普及到一般民眾,且更加重視社區自治的概念。在當時的風潮之下,市場上也出現不少掛著合作住宅名號的預售房屋,更進一步促使「全國合作住宅促進協議會」等NPO成立,投入倡議合作住宅的核心精神。

1978年建設省(現國土交通省)也給予合作住宅明確的定義:「有意建造自己居住的房屋者,組成共同合作社,共同訂定事業計畫,執行土地取得、建築設計、工程發包等業務,最後取得住宅並且持續進行管理。」

面對高齡化、少子化與都市型態改變帶來的居住環境變遷,以及大型天災的出現,使得人們開始反省當今的居住模式,重新審視社區網絡的重要性,也提出更加多元的居住想像。1995年阪神大地震之後,以連結為核心的合作住宅再次獲得注目。

2011年311東日本大地震,震災復興的住宅也傾向建造合作住宅,強調「人的安心」和「建物的安心」。針對一般民眾,書店內介紹合作住宅的裝潢雜誌吸引人的目光,甚至成為電視劇的題材,助長合作住宅的概念普及。近十年來,專門提供合作住宅的民間企業隨著市場需求而成立,以居住社群、自主設計為主要號召,在日漸冷漠的都市中開創新興居住模式。

居住空間經過多年的演變,現有公寓或住宅的型態已經無法完全滿足使用者。有鑑於此一趨勢,當今日本大型建設公司,如東急不動産、野村不動産與朝日建物等,都開始在市場上推出能夠讓使用者參與設計的出租合作住宅,可見當前日本合作住宅正朝向更多樣化的路途邁進。

位於東京世田谷區的合作住宅「Unite」。 圖/維基共享
位於東京世田谷區的合作住宅「Unite」。 圖/維基共享

合作住宅的未來課題

合作住宅需要集結大量的知識與經驗才能眾志成城,而日本至今仍有許多待解決的課題。根據「全國合作住宅促進協議會」的調查研究報告書,目前主要有「業務落實」和「普及」兩個層面的課題。

業務落實方面,首先依照現行法律制度,建設公司在合作住宅要召集參加者之際,為了不違反「宅地建物交易法」、「不動產表示公平競爭規則」的規定,需要明列土地來源與合作方式。然而參與者之間該如何進行合作、設計、發包等後續事項,卻必須等參與者確定並全體同意之後才能進行,因此也出現打著合作住宅名義預售,實際上卻是掛羊頭、賣狗肉的現象。

再者,合作社成員並非民法承認的團體,不具有接受融資與調度資金的法人資格,因此在執行的過程若有突發狀況,相關責任和補償條款不明確,對參與者而言都是風險。

由於近年電視劇或相關雜誌的報導,日本一般住宅消費者對合作住宅並不陌生,但大多數人仍停留在根深蒂固的「買房」觀念。如何讓一般消費者能將合作住宅視為一種選項,以及針對土地所有權者,能強化說明良好住宅與創造優質社區網絡的效益,都是日本合作住宅未來能否普及的一大關鍵。

日本的合作住宅從《住宅組合法》發展至今已逾百年,不論是政策、融資貸款、民間企業與NPO協力等不同層面,都值得台灣借鏡。

位於愛知縣市岡崎市的「Dragon Court Village」。 圖/截自Eureka
位於愛知縣市岡崎市的「Dragon Court Village」。 圖/截自Eureka

參考資料

  1. 水野僚子,《成立から廃止までの史的経緯にみる住宅組合法に関する研究》。日本大学大学院生産工学研究科建築工学博士論文。
  2. NPOコーポラティブハウス全国推進協議会(2014),《コーポラティブ方式を担う建築技術者に必要な知識と資質向上のための業務マニュアルの作成》。

  • 文:曾莛庭,台大城鄉所研究生,OURs都市改革組織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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