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醜性騷擾?雙重標準的「標準」是什麼? | 朱家安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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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醜性騷擾?雙重標準的「標準」是什麼?

就像感冒和鼻涕,每當性騷擾議題出現,許多老掉牙說法就會跟著出現,「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是其中一種。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就像感冒和鼻涕,每當性騷擾議題出現,許多老掉牙說法就會跟著出現,「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是其中一種。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就像感冒和鼻涕,每當性騷擾議題出現,許多老掉牙說法就會跟著出現,「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是其中一種。

通常,「人醜性騷擾」是在為被指控的人辯護——那些指控別人性騷擾的人,用了關於長相的雙重標準來判斷怎樣算是性騷擾——因此他們的指控不可靠。

我認為這些人搞錯了。「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看似指出了性騷擾背後的雙重標準,不過只要多想一層,會發現其實不是這樣。

性騷擾的核心判準是「非自願」

性騷擾的一個常見理解是,以跟性有關的行動,使得對方非自願地感到不舒服。這個判準不見得是唯一正確的,但至少它可以說明性騷擾為什麼在道德上有問題。有可能你認為有更好的判準,如果是那樣,你可以用你支持的判準來理解下面的分析。

要讓不同的人自願跟你一起做事情,要達到的條件不見得相同,這些條件可能是熟識度、信任程度,也可能是幽默感、財富或相貌。既然性騷擾的判斷點在於有沒有自願,而意願與否受他其他條件影響,那麼性騷擾與其他條件間的關係只能說是間接相關,而非直接的因果關聯。

如果你認為要是自己長得帥一點,對方就會接受你的調情,那麼,你可以抱怨對方(就如同其它大多數人一樣)以貌取人,但不能抱怨對方在性騷擾這方面雙重標準。嚴格來說,對方的雙重標準是出現在擇偶品味上,而不是出現在性騷擾的判準上。而我們沒立場說別人的擇偶品味雙重標準,因為那不干我們的事。

反過來說,既然癥結在於是否自願,那麼,長得好看也不保證你做什麼事情對方都可接受。

「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並不是在批評性騷擾的受害者標準不一,頂多只是在說他以貌取人。然而,以貌取人的人被性騷擾,依然是性騷擾,就像性騷擾慣犯被性騷擾依然是性騷擾一樣。因此,「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其實是個跟主題無關的論點,且犯了人身攻擊的謬誤。

社會上討論事情常有一種態度,認為受害者必須要潔白如紙,沒有瑕疵,才值得同情。(想一下多少人指責八仙塵燃的受害者是自己愛玩)這種態度會讓我們難以聚焦討論真正重要的主題。

然而,「其貌不揚」並不是性騷擾的必要條件

有些人可能會認為,即便如此,要把「其貌不揚」當成性騷擾成立的條件,依然不妥當,因為這樣一來,會讓在社會主流觀點下其貌不揚的那些人,在道德和法律上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我同意這個說法,不過在我看來此說法跟前文其實沒有衝突。

我在前文假設,構成性騷擾的判準是「以跟性有關的行動,使得對方非自願地感到不舒服」。這個條件並沒有規定長相跟性騷擾的關係。考慮這個情況:

哲明在酒吧搭訕晴美,晴美不喜歡哲明的外貌因此冷淡以對,但哲明堅持追求,讓晴美感到不舒服,明確拒絕幾次無效後,晴美指控哲明性騷擾自己。

在這裡,根據前文,我可以說:

  • 哲明對晴美做的事情是性騷擾,因為哲明以跟性有關的行動,使得晴美非自願地感到不舒服。
  • 在這個案例裡,晴美會感到不舒服,是因為哲明不顧晴美的意願堅持追求;而晴美之所以不接受哲明的追求,是因為哲明其貌不揚。

在這個情況下,我們可以正確的說「非自願地感到不舒服」是構成性騷擾的條件。但我們不能說「其貌不揚」是構成性騷擾的條件,因為這得要看晴美的喜好如何、願意被怎樣的人在怎樣的情況下對待、甚至追求。

一個人願意在怎樣的情況下被怎樣的人持續追求,當然是他自己可以選的,你可以批評他品味差、不理性、市儈,不過這些都跟他是不是合格的受害者無關。

值得注意的是,若晴美因故需要證明自己被性騷擾,她也只需要證明自己被不顧意願地持續追求而感到不舒服,而不需要進一步說明自己為什麼不願意接受哲明的追求。晴美只需要明確表示自己缺乏意願並感到不舒服就夠了,不需要進一步說明這是因為哲明愛說冷笑話、整天穿紫色的衣服,或是念哲學系。

換句話說,一般人擔心的「因為長得醜,被判斷為性騷擾」的處境,在我的判準底下,其實不會出現。

※ 感謝蔡宜文給本文初稿的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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