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多涵/殺人償命是鐵律?為何「一命還一命」並非公平正義?
許多人支持死刑,是因為他們認為公平很重要:殺人犯奪走了某人的命,所以必須用自己的命交還;如果廢除死刑,是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權,對他不公平,或是對家屬及朋友不公平。但是,殺人償命跟公平有關嗎?廢除死刑、取消一命還一命,必然會造成不公平嗎?在這篇文章,我以幾個不同的角度說明為什麼「一命還一命」背後追求的目標與公平毫無關係,其實追求的是復仇。
命可以「還」嗎?
平常說「還債」,是在借了別人的錢之後,把錢還給債主,或是在傷害別人之後,給別人補償。這和人命不一樣。
被害人已經死了,把殺人犯處死並不會讓被害人復活,這和借錢還錢的情況不同,更像是小孩子打鬧:你打了我一下,所以你也要讓我打一下才「公平」。這種「讓雙方的損失接近」給人的滿足感可能有演化心理學上的成因,在原始社會中可以鼓勵人們去處罰反社會行為,但在現代的倫理學觀念中,社會並沒有義務提供你這種滿足感。
社會不是只有兩個人,如果只是讓兩人的損失更接近,沒有把資源交給損失的人做出實質的補償,並不會讓情況變得更公平。想像當你發生損失時,隨機拖另一個人下水,你會覺得這樣的世界有比較公平嗎?如果沒有,那為什麼把兇手殺掉就會公平?
也因為被害人已經死了,死人無法從加害人的死亡得到慰藉,除非你相信死人會陰魂不散。會從死刑中得到滿足的,是被害人的親友和毫無利害關係的吃瓜群眾。站在親友的角度,「加害親友的犯人死亡」真的可以抵消「親友死亡」的痛嗎?如果有位自殺炸彈客炸死你的親人,他自己也被炸死了,你會覺得這公平嗎?
殺掉兇手唯一可能產生的「補償」,是讓被害人親友的心理覺得滿足,這滿足不是關於公平的追求,而是關於復仇的追求。
人命是等值的嗎?
佛教認為眾生平等,有些基督教派也認為每個人都是上帝創造所以是平等的。但並非所有人都這麼認為。儒家思想認為老人累積了較多人生經驗,他們的命比較有價值;西方自由主義則注意到年輕人的剩餘壽命大於老人。
預期壽命只剩幾個月的絕症患者,殺了一位前途無量的健康年輕人,他的命「夠還」嗎?反過來說,如果有位前途無量的健康年輕人殺了一位命不久矣的絕症患者,他需要判死刑嗎?還是讓他抽抽煙減壽幾個月就好了?
如果我們無法證明人命等值,也找不到方法估算每條命的價值高低,那就無法證明殺人償命時兩邊的損失是一致的,那死刑就不會是公平的處理方式。
難道不用管殺人的動機?
如果說一命還一命真的是為了公平,那就不該考量動機,只要致人於死都應該判死刑,就像你不管是故意在店裡偷東西、不小心忘了付錢、還是意外打破商品,都應該以商品的價格賠給店家。然而大多數人應該都同意,預謀殺人和過失致死不應該判一樣的刑。古中國和古羅馬的法律都反映了這點,殺人不是只有一種,預謀殺人判最重,一時義憤的殺人判得較輕,過失致死又判更輕。由此可見,死刑不是為了償還一條命來達成公平,而是為了把我們心目中的壞人殺掉,藉此得到心理上的滿足。
如果殺了不止一條命,要怎麼還?
如果說一命還一命真的是為了公平,那如果有位罪犯殺了許多人,他也要還很多條命才公平嗎?如果把別人滅門,難道殺人犯的無辜家人也應該一起還命嗎?我們會認為無辜的家人不應該連座,也是因為我們在意殺人的動機。我們不是為了讓天平的兩端達到水平,而是為了處罰加害者。
反過來說,如果三個人蓄意把一個人圍毆打死,支持死刑的人也不會說只要其中一位加害者判死刑就好了,而會要求三個人都判死刑,這顯然不是一命還一命。
只是你的文化背景讓你「覺得」以命抵命很公平
有些文化可能認為一命抵一命的復仇等於公平,但就如前面所說,社會中的兩個人損失等值並不等於公平,而且把兇手殺掉也不能保證雙方的損失就會等值。所以客觀上來說復仇並不等於公平,只是滿足部份人的心理需求。真的要說償還,讓加害者用勞役或金錢等方式來補償被害人的家屬才是「還」。
確實,許多傳統文化雖然允許報仇,也同時允許用勞役或金錢等其他方式來補償被害人的家屬。例如古代日耳曼文化中的Wergeld、愛爾蘭的éraic、威爾斯的galanas、波蘭的główszczyzna,會根據被害人的社會地位計算他的命值多少錢,兇手可以付出此賠償而不用判死刑。
歐洲許多民族都曾有類似的傳統,直到中世記基督教傳入後,才被死刑取代。在伊斯蘭教中,被害人的家屬也可以選擇要補償(diya)還是報仇(qisas)。這些例子顯示一命還一命並不是唯一讓人覺得公平的方案。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也有許多傳統文化對死刑的標準非常寬鬆,偷竊可以判死刑、侮辱可以決鬥殺死對方、用魔法給人下咒可以判死刑、甚至女性被性侵也可以亂石打死。在這些文化背景中的人們,就會覺得偷竊判死刑很公平。
結語:殺人償命並非鐵律
以命抵命只是讓人「覺得」公平,這種感受受到文化背景影響,並非所有的文化都認為這樣最公平。殺人償命不是一條放諸四海皆準的鐵律,而是某些文化背景中能讓人們接受的價值觀。
從客觀角度分析這不是真正的「償還」,也不見得公平。也就是說,它只是一種修辭手法,或甚至可說是錯誤類比。所謂「一命還一命」追求的是復仇、以牙還牙,而不是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