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信仰支持同性婚姻嗎?
受到部分基督教會號召否定同性婚姻立法影響,宗教信仰與同性婚姻之間的互動成為熱議話題,為支持同性婚姻法案,佛教領袖釋昭慧法師甚至發起宗教界連署運動,另也在公聽會透過佛法哲理論述佛教對同性婚姻的支持態度;另方面,由於基督宗教面對同性婚姻有正反意見陳述的多元性,這麼一來,遂使得宗教立場對同婚的認同、抗衡與觀點互動,突然成為眾所注目的焦點,因此,不乏有人探問民間信仰也支持同性婚姻嗎?(延伸:差異不應該成為歧視的理由——從基督信仰看《同性伴侶法》)
必須先理解是,現代社會無論對何種宗教,都有強烈的個人化特徵,宗教不僅是憲法保障的個人自由,現代宗教更彰顯出特殊信仰價值的意志選擇。因此有人認為,法律必須超脫信仰之外,不能偏倚特定的宗教信仰價值觀。宗教信仰基於道德哲學的思辨與呼喚,以及宗教內在結構具含的公眾性戒律,除非是存在於單一宗教國家,否則應僅止於相同信仰理念與價值觀網絡的同道中人,不能透過國家機器與法律,來建構屬於特定宗教的道德標準。
需求在哪裡,民間信仰就在哪裡
但民間信仰恰恰是個模糊的例外,民間信仰是一種原始宗教的遺存,完全不必透過宣教、入教、修持等過程,來獲得超凡入聖的機會,藉此區分宗教身分,建構宗教神聖世界,更無須特意追求證成真理。它是一種通俗信仰、是一項生活文化、是一種民俗思維,屬於一個地方、社群或國家的人們,與生俱來的內在邏輯。也可以說,當你一出生,就沒有選擇餘地、無可避免地進入民間信仰網絡,此後其它宗教選擇,才是出自你個人意願的自我鍛鍊。
因此,民間信仰價值觀建構出一套臺灣在地社會網絡,自然形成生活規範,具有臺灣原始律法的特徵,由生活共同體當中的人們所共同遵守。只是,漸漸隨著現代社會發展,民間信仰也開始出現宗教制度化傾向,脫離原始生活價值觀,使原有透過習俗所累積的生活公約與制度,日趨走向個人化;但或也因為現代社會律法分明,民俗與民間信仰正漸漸地失卻對社會的約束力。也就是說,如果非要顧慮宗教信仰價值觀,作為立法根據,恐怕民間信仰及其思想網絡建構的慣習法則,才是臺灣唯一古老社會形構的法典基礎,也是最多數的聲音。
由於民間信仰邏輯呼應著常民生活形式,因此他的文化脈絡就是建立在滿足日常生活的信仰需求上,幾乎是僅以信仰功能論的方式存在。若當前社會大眾有同性婚姻需求時,民間信仰自然不會多加排斥,反而會因應這樣的需求誕生信仰文化,社會如何變化,民間信仰就會如何變化,僅只如此。
要延續香火,血親不是必然關係
曾有人認為,民間信仰重視薪火相傳,延續後代才能延續祭祀、才可延續香火,尤其俗諺云「不孝有三,無後為大」,故以此反對同性婚姻。不過,這並不能構成民間信仰內在反對的思維。因為民間信仰生活中,原本就有非常多因應香火傳承的轉圜餘地,即使是在異性戀婚姻中,也不是那麼容易生子傳承,所以香火延續本來就不必然需要完全的「血親」關係,舉凡過繼、收養、寄祀等等,都能夠使「公媽」的香火不斷。
再者,同性婚姻若透過人工生殖一樣可以擁有後代子嗣,可以傳承血脈,在現有的異性戀婚姻中,甚至早就有透過民間信仰神祇來決定受孕時辰、生產時間的案例,這些信仰儀式絕不會排斥同性戀者的相同需求。
甚至,晚近民間信仰也出現許多支持同性戀者的信仰文化現象。比如十餘年前剛誕生在臺灣的兔兒爺信仰,最早源自中國北方,又以北京最為普遍,起始普及於明帝國時期,是以「月兔」作為崇奉對象,被視為守護兒童之神。但在清袁枚《子不語》中,記載著兔兒神胡天保因愛慕年輕巡按,不幸遭害斃後,託夢里民討要香火,遂使兔兒爺被供奉祭祀的故事;再加上《滄海拾遺》中,也有寫到古人殷善與耿漢同性相愛,對月祈求受到兔兒神幫助,得以相守到老的故事。是以,兔兒爺信仰就在小說情節催化之下,轉而為新創民間信仰,受到同性戀者祭祀祈求的推崇,甚至被譽為同志的月老神。
另方面,受到臺灣媽祖信仰熱潮的推波助瀾,媽祖也成為同性戀者寄託信仰心靈的守護女神,相應也出現同性戀者組織媽祖信仰團體、設立私人宮壇,或以媽祖進香籌組私人團體,來增進彼此互動的文化交流管道;亦有人特別透過媽祖信仰製作支持同婚的標語、貼紙,來表現民間信仰對相愛不分異同的價值理念等等。當然,仍然有更多是隱藏性的同性戀者,對媽祖信仰作為一種母親形象有特殊的情感姻緣,若隱若顯,或投入媽祖廟服務,也或有透過與媽祖對話來完整家庭認同情感的案例。
顯然,民間信仰能凸顯出更具體而微的社會集體價值觀,在現有民間信仰認識裡面,長期以來並沒有拒斥同性戀、同性婚姻的情形,反而有不少鼓勵或維護同性戀者的信仰網絡,這些大概都是民間信仰對同性婚姻的正面呼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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