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港龍王祭因何不能登錄文資(下):偽民俗無適當保存傳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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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港龍王祭因何不能登錄文資(上):不見民俗本真性的「創制傳統」
真有「鹿港龍王祭」這個民俗嗎?
現今由龍舟委員會主導辦理的鹿港龍王祭,其實是自民國67年發明儀式的結果,且數十年下來,活動內容細微變化頗多,倘若不論其變異,就現有核心活動設計來看,共有三項主軸,依序是:迎龍王踩街(包含請水仙尊王)、岸邊祭龍王與點睛鑑禮、送龍王等過程。也就是說,所謂「鹿港龍王祭」原本根本不存在,是主辦單位刻意將迎龍王(採蓮)、龍舟競渡(點睛)、祭龍王等三種原本不同的儀式,用現代文化活動的手法給創造發明,包裝在一起的文化活動!
更何況這項活動因為拼貼儀式,顯得缺乏主題,在此就教於龍舟委員會,名為鹿港龍王祭的活動 (或其所宣稱的民俗),核心儀式應該是什麼?在實際的活動內容中,並沒有將龍王尊神視為整體儀式的核心,龍王反而成了去河邊點睛的鑑禮官。
此外,或可就教於所有聲稱「鹿港龍王祭」已經數百年的任何一位文史專家,臺灣哪一個民俗會使用「龍王祭」這樣的詞彙?或應該說,什麼樣的民俗會在數百年前跨語境地捨棄母語文化邏輯,使用一個當時還沒誕生的語言邏輯、非族群認同的詞彙?即便有,鹿港存在著「XX祭」這樣的文化邏輯與社會傳統嗎?
事實上,即便是中國民俗當中的「祭龍王」儀式,也不見得是使用「龍王祭」一語,諸如台灣完全沒有出現過的「二月二,龍抬頭」習俗,即是以祭拜龍王著稱,也未見龍王祭之詞。
時間長短不是民俗形成的關鍵
退萬萬步而言之,縱然前篇文章諸多相關文獻的重新爬梳全都不看,也不必在意這個活動如何搬用傳統。我們就只看40年前就被創造發明出來的「鹿港龍王祭」,能否像文物登錄定義那樣,只要50年就能成為民俗文化資產呢?答案依然是否定的。
所謂無形文化資產,強調的並不是文化資產對象本身,而是「無形」的保護,是一種涉及人的精神價值的維持與維護。比如若以鹿港龍山寺保存的龍王尊神而言,在有形文化資產觀點中,絕對是相當珍貴的使用中文物,但在無形文化資產方面,因為看重人們如何榮耀祂、祭祀祂、凸顯祂的精神價值,並看重族群社會在持續性累績之下,如何共有這項民俗,共造集體社群文化的表現,龍王尊神相關信仰儀式,就不見得會是鹿港這個群體思維底下的核心重點。
鹿港龍王祭長期以來都是由龍舟協會等官方單位,官方側翼單位進行鼓吹辦理,鹿港民眾僅對此活動有文化記憶,而無自主、自發之參與需求,倘若無相關單位刻意推動,募集政府資金與資源,本活動便無法存續,現階段也沒有此民俗所在地社群居民個別出資參與的情況。
除了龍舟協會與相關宮廟以外,民眾對這個活動幾乎無權置喙,只能被動員、被支配性地參與其中。也就是說,並不像凃主委所說,有眾多志工一起參與抬龍舟就能算得上是自主性,它還必須要是民眾生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要普遍存在鹿港人心中具備積極行動意義者,那才能是民俗。不然任何一個私人團體、慈善團體、基金會或協會的志工活動,也都具有社會實踐意義,不就全部也都能成為民俗文化資產?
參與鹿港龍王祭多年的觀察,可以發現這項活動並非鹿港地方社會重要的生活價值觀,先不說參與人數多寡,光是龍王踩街過程,除了近年特意鼓吹安排中山路兩旁居民設立香案,始終沒有多少在地居民有自主意識地參與其中。民俗本身無法以時間來界定它的優劣或價值身分,但若要以他40年的生命,就斷定是新民俗,並應該獲得文資身分,恐怕言之尚早;鹿港中秋自主烤肉的民眾,都還比參與龍王祭的人更多、也更積極。
民俗是否形成並具備文化資產意義,不是以時間長短來判斷,許多新民俗的誕生甚至不用到10年,現有國家重要民俗中,數個媽祖民俗也都不是百年以上的傳承。乍看之下,鹿港龍王祭雖具有民俗元素與文化特徵,還特別從文獻取材編了故事,但並非屬於民俗社群內在脈絡自主變遷的傳承與發展,同時其與當地文化生活的結合程度相當有限。
換句話說,民眾在這項設計好的活動中,除了被動員、被規劃好身分以外,並不是共同凝聚此民俗價值觀的主體,而成龍舟委員會的配角或觀眾。除了龍舟委員會與參與其中的文化人之外,鹿港人並非普遍積極地將之看作生活文化的表現形式,可以說毫無民俗實踐的本真性。
鹿港龍王祭沒有適當的傳承者
若只依據新制《文化資產保存法》與相關細則來討論鹿港龍王祭是否適合擁有文化資產身分,任何民俗活動經提報後,皆須進行現場訪視,再由訪視委員依據「民俗登錄基準」與「保存者認定基準」做成兩項決議:
- 是否送審議大會進行登錄審議,並核確妥善提報名稱。
- 是否提送保存者進行認定審議,並建議是否有共同實踐者或保存者。
在民俗登錄基準上,對民俗的定義是「應具可追溯歷史脈絡、顯現持續累積與發展之軌跡」,且其下另分有3個要件:
- 民間高度認同,並持續自主、自發參與;
- 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社會生活與文化特色;
- 其表現形式與實踐仍保留一定傳統方式。
從此角度而言,前文大抵都已逐一回應這3點要項不符資格的根本性原因,尤其是來自普遍民眾的自主、自發參與的內在動機未能彰顯,更是這項文化活動為何延續了40年,仍未能成為民俗、文化資產的重要原因。
除此之外,我們必然需要關注到民俗傳承的本體是誰?誰是這項民俗的主要繼承者?誰能申張這項民俗的文化所有權?這也就是在文資行政程序中,特別要求訪視委員確認保存單位的核心原因。
透過龍舟委員會提送的提報表與訪視經過,我們看到幾個問題。其一,龍舟委員會提送的資料對所謂龍王祭的內涵相當不熟悉,缺乏深入性的介紹,都是觀光化的淺碟文字,也未能補充晚近這40年來,這個活動「如何」成為在地人生命的一部分,只能看到這是「觀光」重點特色。
其次,保存單位提到所要並列的團體眾多,卻都只是因應拼貼儀式之下的思考,但比如鹿港龍山寺在本儀式中,只是負責出借龍王尊神,鹿港天后宮則是出借水仙尊王,兩者之間並沒有絕對性的民俗邏輯牽連。在整個儀式過程中,我們也沒看到兩間宮廟的執事者,將之視為非辦不可的地方信仰盛事,不只未積極參與其中,更無法掌握龍舟點睛、龍王祭的主辦權,即使是到了點睛現場的祭龍王儀式也所剩無幾人,以保存者身份而言實在有名無實。
其三,龍舟點睛屬於道教科儀之一環,特別強調為龍舟「啟靈」的意義,祭龍王在過往則是祈求雨水之祭典,迎龍首則是對龍王尊神之信仰,三者被強硬整合在同一日,也使得傳承人身份不那麼明確,這些執行儀式者都個別分立,並不是一個具體完整的民俗整體。
更何況,龍舟協會有個很明顯的文化邏輯錯亂,民俗文化資產重視的是完整儀式原生態的保存維護,而且是活的資產。倘若依照現有創造出來的儀式邏輯,龍王祭目的就是為了要幫龍舟開光,那麼為何龍舟競渡與競渡後的相關儀式,都沒有被列在整個提報儀式的必要陳述之一?只斷裂性地選擇「迎龍王」與「龍舟點睛」當作是民俗文化資產?
很顯然地,這項被發明的傳統,是基於戰後特殊政治關係而拼貼起來的文化活動,其後又以官方活動、觀光型態渾渾噩噩地度過40年,當然無法成為在地民俗生活的重要內涵。
進一步來說,聲稱能代表這個民俗的保存單位龍舟委員會,完全不知道龍王祭目的到底是祭拜龍王,還是要龍舟競渡,實在不明白有何支持提報通過的道理。
更何況,提報表中宣稱保存團體有3、4個,但關鍵不是他們「共有」這項民俗,而是這項文化活動「拼湊」起3個不同單位個別的文化儀式,恰恰彰顯出各方參與其中卻彼此完全分立,毫無共有感,缺乏民俗應有的共有依存特徵。
別把無形文資當作社會資本競逐的狩獵場
鹿港龍王祭並不是由居民共同凝聚意識而延續的民俗復興,因此無法像一般民俗活動那樣有清楚的文化傳承對象,這並不是說龍舟委員會屬於官方單位就使得龍王祭不是民俗,而是他沒有以民為主體、以社群為基礎、由下往上的文化載體支撐,使其儀式內容只流於形式。
霍布斯邦在討論創制傳統時就曾經提醒,所有被發明的傳統都有它被發明的目的,尤為重要是要關注到他背後的意識形態。
鹿港龍王祭是民國67年在官方民族主義大旗底下,由政府單位策動發起,屬於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的一環,在政治意識凌駕於文化自覺情況下,自然無法使這項文化復興活動成為鹿港人安身立命的重要民俗。
不客氣來講,鹿港民俗那麼多,舉凡暗訪、送存糧、普度、收散魂、送肉粽等等,甚至是鹿港的小法、法教文化等等,無一不是表彰鹿港地方社會價值的重要民俗,並且是地方居民生活與生命當中的重要一環,認真要找到鹿港人的民俗驕傲,輪得到鹿港龍王祭登錄文化資產嗎?即使連龍山寺觀音佛祖信仰本身,都因其影響深廣,文化底蘊遠比龍王祭還要豐富且具有信仰價值。
民俗經常是具有世代生命價值觀的累積,有時候根本也不需要經過鼓吹即能享有共同價值觀,甚至帶有強烈的約束性,亦即非如此不可的生命意義,這絕對是無法被隨意發眀與取代的細微之處。
以上種種都還未討論到鹿港龍王祭是個過度觀光活動的問題,不管是無形文化資產或文化資產,都不是以創造觀光資源為核心目的,也不是像內政部或觀光局在做觀光活動票選,更不是一種文化認證或標誌。
這一套保護思維,是真真切切地希望使用現代手法,來護衛每個地方、每個社群賴以生活的文化環境,使每個現代公民都能驕傲地使我們的民俗文化傳承下去。恐怕還要請龍舟委員會與積極運作的文史單位高抬貴手,不要把民俗文化資產身份當作社會資本競逐的狩獵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