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行為的「罪與罰」:印尼愛家盟的釋字申請 | 陳洸銘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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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為的「罪與罰」:印尼愛家盟的釋字申請

2016年8月,印尼愛護家庭聯盟至憲法法庭申訴,要求修改三項條文,以便將未婚性行為、強制性行為,以及與同性性行為入罪。 圖/路透社
2016年8月,印尼愛護家庭聯盟至憲法法庭申訴,要求修改三項條文,以便將未婚性行為、強制性行為,以及與同性性行為入罪。 圖/路透社

2016年8月,印尼愛護家庭聯盟(The Family Love Alliance,簡稱AILA,下稱印尼愛家盟)至憲法法庭申訴,要求修改三項條文,以便將未婚性行為、強制性行為,以及同性性行為入罪。

印尼愛家盟是一個總是以全女性出席公開活動的組織,她們以身為一名女性/母親的角色,積極透過法律途徑,訴求性保守與維護「社會道德」。相較於伊斯蘭捍衛者陣線(Front Pembela Islam,簡稱FPI)——以男性為主出席公開場合,並透過暴力維護宗教價值的組織),《雅加達郵報》(The Jakarta Post)稱前者比後者顯得「更文明」,也更能贏得大眾支持。

經過一年半的社會討論,印尼愛家盟的釋字申請在去年12月迎來挫折。憲法法庭認為該請願涉及修改條文內容,應屬國會立法權之範圍,因此宣布駁回申請。這一判決被大眾與媒體解讀為「憲法法庭是為合法化同志開啟大門」而引起討論,致使憲法法庭在數日後發新聞稿強調判決無一字提及LGBT,更遑論是談及合法化。新聞稿亦表示,「申請者應向立法者提出修法請願,而該修法內容應被視為新修訂刑法之重要考量。」

果不其然,在今年一月的刑法修訂草案中,印尼愛家盟申請的釋字方向皆被納入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縱然憲法法庭措辭如上,但該判決只以五比四通過。在四名法官的不同意見書中,主張法庭有權力在捍衛神的意旨時繞過立法者,並認為「社會之所以對禁忌的性行為(無論是未婚/婚外性行為、強姦與同性性行為)採取街頭司法,乃是因為目前的刑法並沒有為宗教價值與印尼「活的法律」(living law)留下位置。因此,修改法律將有望解決此現象。」1

憲法法庭認為該請願申請涉及修改條文內容,應屬國會立法權之範圍,因此宣布駁回申請。這一判決被大眾與媒體解讀為「憲法法庭是為合法化同志開啟大門」而引起討論。圖為2017年12月印尼憲法法庭宣布判決。 圖/美聯社
憲法法庭認為該請願申請涉及修改條文內容,應屬國會立法權之範圍,因此宣布駁回申請。這一判決被大眾與媒體解讀為「憲法法庭是為合法化同志開啟大門」而引起討論。圖為2017年12月印尼憲法法庭宣布判決。 圖/美聯社

刑法284、285和292是什麼?

若將目光完全集中在印尼愛家盟的背景中,就容易忽視其所訴求事項的脈絡與精神。尤其修法訴求雖由印尼愛家盟帶上法庭,但也是在印尼伊斯蘭教士理事會(Majelis Ulama Indonesia, 簡稱MUI2等組織的支持下進行。

印尼愛家盟所申請的三項條文,分別是刑法284、285和292,三項條文都有不同的脈絡,但又彼此錯綜。不過在這之前,必須曉得印尼的刑法大多繼承自荷蘭殖民者於1919年引入的刑法,1945年獨立後,時任總統蘇卡諾(Sukarno)決定不做更動,直至今日仍沿用其架構。

1. 刑法284條:針對婚外性行為

原內容大意為:在知情的情況下,與已婚男女發生性行為,可被判入獄最長九個月。印尼愛家盟修改的版本是排除「已婚」條件,即無論男女進行婚外性行為皆視為「有罪」。

按照原內容,本是限於通姦的婚外性行為,可見荷蘭殖民者的立法精神指向的是婚姻忠貞。目前的印尼刑法官方版本仍保留荷蘭文,且無印尼文官方譯本,但通行譯本及社會認知都將此條文與印尼文的「Zina」對應。

「Zina」為伊斯蘭用語,除了有「婚外性行為」的意思,也兼指「未婚性行為」。印尼愛家聯認為當前刑法的解釋內容只取「Zina」的其一意義作解釋(即婚外性行為),與印尼社會對「Zina」的解釋與認知有差距。

如此看來,事情並非是翻譯引起的誤會,而是印尼愛家盟一方面欲將其精神「適應於印尼、伊斯蘭文化」,另一方面則是把性行為限制於婚後,即反對婚前性行為。

2. 刑法285條:針對強制性行為

原內容大意為:男性強制與妻子以外的女性發生性行為,可被判入獄最長十二年。印尼愛家盟修改的版本,是取消性別限定,即無論男女強迫對方(同樣不分性別)與之發生性行為,皆為「強制性行為」。

將強制性行為的受害者範圍從限女性,改為男女,這點看似最能展現「性別進步」的精神。然而,此修改所承繼的是對「邪惡的性行為」之唾棄,尤其是以「結婚與否」作為重要條件這點,即可得知其用意。另外,則是將同性性侵也得以入罪,下面會再解釋關於此條修法的理解。

3. 刑法292條:針對同性性行為

原內容大意為:成年人對同性之未成年(或有理由懷疑其為未成年)進行性猥瑣行為,可被判監禁最高五年。印尼愛家盟修改的版本,是去除「未成年」字樣,即無論是否成年,與同性發生性行為,皆可被判監最長五年。一般認為在此釋字案中影響同志權益的,即是此條。

刑法292條是基督教政黨主權時期的荷蘭留給殖民地的產物。與前英殖民地法律著力於「非自然性行為」以刑事化同志不同,荷蘭自1811年就已將同志行為除罪化,直至基督教政黨掌權,才於1911年針對未成年的同性性行為立法。其中,之所以特別註明未成年為21歲以下,是基於當時同性戀被視為易受誤導、心智不足的一群,因此其門檻較異性戀定義下的未成年(16歲)更高。荷蘭直至1971年才將此條文刪除,但在這之前就已獨立的前殖民地印尼,仍保留至今。

雖然此處提示到「未成年」,但292條與對未成年猥瑣罪並無直接關係,因為在印尼的《兒少法》裡,兒少的意願並不作為定罪的考量。關鍵在於,此處是刑法中唯一措辭同性的地方,自然成為擴散與限縮同性在刑法中位置的重要據點。

在明文法律中,唯有實行伊斯蘭法的亞齊省(Aceh)擁有針對同志的相應懲罰。然而實務上,除了可藉由公然猥瑣等罪名,不同省份也有相應的法律將同志入罪。例如,在巨港(Palembang)的反賣淫法中,就把男女同納入到賣淫行為中。

至於似乎毫無爭議的285條,或許反而能更清楚說明,何以這三條會被印尼愛家盟並列提出,以及立法精神的差異。接下來,或許可從另一個醞釀中的法律條文一併談起,即《廢除惡之性暴力法》。

伊斯蘭捍衛者陣線是一個以男性為主出席公開場合,並透過暴力維護宗教價值的組織。 圖/路透社
伊斯蘭捍衛者陣線是一個以男性為主出席公開場合,並透過暴力維護宗教價值的組織。 圖/路透社

在明文法律中,唯有實行伊斯蘭法的亞齊省(Aceh)擁有針對同志的相應懲罰。圖為2017年5月亞齊省針對同志的公開鞭刑處懲。 圖/美聯社
在明文法律中,唯有實行伊斯蘭法的亞齊省(Aceh)擁有針對同志的相應懲罰。圖為2017年5月亞齊省針對同志的公開鞭刑處懲。 圖/美聯社

因「違反善良的性行為」而修法?

印尼全國婦女抗暴委員會(Komnas Perempuan)自去年就積極推動此修法,並要求從草案中原有的性騷擾、性剝削、強姦、強迫結婚、強迫絕育、性奴役、性折磨與強迫賣淫,擴大並涵括強迫懷孕、與性有關之恐嚇、以性為目的的女性人口販賣、與性相關之非人道刑法、危害或歧視女性之習俗,共十五項。在該組織所建議修法中,重點在於突顯女性自主權,並反對以社會道德取代個人意願。

《色情法》只是透過道德框架,使得女性經常作為社會道德的標誌來看待,再藉此以推廣此立法的重要性。其結果是《色情法》可能使人喪失基本國民權益。3

2008年的《色情法》將所有透過影音、圖像等傳播色情猥瑣、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的事視為犯罪。而所謂「色情」,往往與女性裸露與性行為有關。

在今年公聽會中,印尼愛家盟則建議應改為《廢除惡之性行為法》(相對於婦女抗暴委員會提出的《廢除惡之性暴力法》),並認為強制與自願的界限模糊,以此為基礎也不符合印尼文化。

然而,即便印尼愛家盟贊同部分條目,但就如建議刑法285條的強制性行為修法,重點或許不在於雙方合意與否,而是在於印尼愛家盟認為該行為本身必然為惡。同樣地,婚外性行為的惡來自於婚外,而無關雙方或三方的意願。

「惡之性行為」中的惡,即宗教所謂的罪(sin),也是違反法律之惡。在此脈絡下,就能明白為何第284條婚外性行為、第285條強制性行為、第292條同性性行為會被合併檢視,因為三者皆被認為是「違反善良的性行為」。其結果並不會達到平權的殊途同歸,而是會被反噬。

今年1月,人民協商會議主席Zulkifli Hasan接受訪談時表示,已有五個政黨在人民代表議會辯論LGBT與同婚時表態支持合法化,但拒絕具體說明是哪些政黨,只表示其所屬的國民使命黨(Partai Amanat Nasional,簡稱PAN)明確反對。

Zulkifli Hasan的說辭立時引起嘩然,因為本屆代議會中只有十個政黨,其中七個政黨為執政聯盟。在社會風氣與2019年選舉備戰的當下,所有政黨都在數日內表態反對同婚,並要求前者提出證據。這場政治糾紛,雖以國民使命黨發言人稱「言論遭誤解」而落幕,但也迫使支持將同性性行為入罪的政黨公開表態。另外,修法委員會主席Enny Nurbaningsih也表示:

我們無法將一個人的性向定罪,但可規範其公開或私下進行的性行為。我們被禁止逐戶檢查兩人在同房中進行何事,這是個人事務。在印尼,政府無權干涉人民的個人事務,但假使個人事務影響公共事務,我們就必須斥諸法律,比如當一個人(從事LGBT的行為)影響公共事務時。我們並不是一個自由的國家。

修法可達成去殖民化,塑造「印尼精神」?

雖然國際人權組織紛紛介入本次修法,印尼修法委員會也部分退讓,但修法草案至今年三月仍步入尾聲。相較之下,同行的禁止婚外與未婚性行為草案所受到抵抗相對較弱。或許這也多少突顯國際組織更習慣將兩者切割來看,而無視在此脈絡下,乃是同一精神下的修法。

事實上,這波修法不僅涉及與性相關的領域,同樣在排程中的還有禁止藐視領袖(例如不能說領袖像水牛一樣愚蠢),禁止散播不實新聞等。另外,也有像是減少死刑的應用,在荷蘭殖民者的刑法中強制死刑的罪名,更改為法官具裁量權。類似的做法也出現在馬來西亞,其於去年將販毒為強制死刑,改為法官擁裁量權

這波打從2015年以來開始的第二次修法(第一次為從1993年草稿至2009年才頒布)預計涉及的範圍極廣,並不始於憲法法庭的釋字46號。印尼的刑法基本延續荷蘭殖民者所遺留的立法條文直至今日,甚至無印尼文的官方譯本。這在一個獨立超過72年的國家顯得不可思議。

在這種情況下,建立一部屬於印尼人、符合印尼文化精神的刑法呼聲一直存在。無論是討論與同性行為相關的292條文、婚外性行為,乃至言論自由,議論者都能動挪本土文化、去殖民等修辭強化自身立場。

從此脈絡下理解前述條文的修法,都將作為印尼自我定位的註腳。至於前路在何方?修法委員會已表明將以預計三年的時間作為修法的過渡期,以讓人們適應新法。

在印尼,無論是討論與同性行為相關的292條文、婚外性行為,乃至言論自由,議論者都能動挪本土文化、去殖民等修辭強化自身立場。 圖/路透社
在印尼,無論是討論與同性行為相關的292條文、婚外性行為,乃至言論自由,議論者都能動挪本土文化、去殖民等修辭強化自身立場。 圖/路透社

  • Mahkamah Konstitusi: Putusan 46/PUU-XIV/2016.
  • 對台灣而言或許較有印象的是其為印尼唯一能合法清真認證的機構。
  • Rancangan Undang-Undang Tentang Penghapusan Kekerasan Seksual, Pg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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