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辯護》:人性公差下,制度再現後的失衡
近期台灣公視新創電影《無法辯護》正式於電視頻道播映,《無法辯護》是公視首部經士林地方法院首肯入院實境拍攝的法庭劇,以知識劇的形式包裝少年虞犯、司法審判以及那些關於人性與公平正義的議題。導演曹仕翰表示,本片為討論人性公差下的制度失能議題,希望讓人們即便在認識到真相後難掩失望,但依然能親手打造美好。
《無法辯護》的故事主軸並不複雜,畫面一開鏡便以三名青少年在河邊清洗犯罪工具(西瓜刀),揭示這是一起青少年犯罪事件。劇情即以成年人與少年虞犯年共同犯下的殺人致死案為梗概,漸次鋪展事發前後,以及案件經起訴進入法院審理的過程,呼應導演所欲帶給觀眾的「人性公差下的制度失能」。
手槍、褲子、阿成,誰才是主謀?
王守強(手槍)、古子華(褲子)跟張漢成(阿成)是經常廝混一塊的兄弟們,「有福同享,有難同當」、「挺不挺」是這組角色常見的對話,三人一同出沒電子遊戲場、出了事不過問細節——在王守強遭圍毆時,阿成開外掛殺入敵營解救富少手槍——只問那句「挺不挺」,沒有太多對於是非的明確見解,也沒有對善與惡的深刻體會,只有非我族類,不挺不兄弟的思維。這三個角色特質簡單卻又鮮明,觀眾或許會認為對話單調,但那樣的意氣用事與不過問的互動方式,對於劇中人物年齡的詮釋,倒是恰如其分的精準到位。
一日,就在手槍得知女友劈腿後怒火中燒,自己的「馬子」被人上後,他憤恨的怒吼想殺人,隨後他交代阿成購買作案用的西瓜刀,原先三人僅為洩憤、給對方教訓,但孰料下手不知輕重,將被害人劈死於街頭。
鏡頭帶到法庭,依照《刑事訴訟法》與《刑法》規定,該案屬重罪符合強制辯護要件,然而即便主謀手槍在河邊的那場戲曾宣稱,「最後推給我就好,我爸會請律師」,但當上了法庭,手槍與褲子卻翻供,兩人一口咬定真正的主謀是阿成:兇器是阿成買的、砍人也是要幫阿成出氣,總之都是阿成的錯。
由於被告三人中僅有阿成成年,如果能夠證明阿成教唆未成年者犯罪,將以涉教唆未成年犯罪加重刑責。因此,阿成除遭檢方以《刑法》第271條第1項起訴,檢方另主張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加重其刑。因此,《無法辯護》的劇情至此聚焦在「誰才是本案主謀」的辯論,其結果將攸關阿成是判處10年、或是15年的刑期。
人性公差下的司法人
面對昔日有福同享、有難同當的兄弟翻臉不認帳,阿成於法庭中失控痛哭,原先的辯護人王律師也在開庭結束後,憤恨地對電話另一頭的老闆質疑,「不是都說好了,為什麼又翻供?」王律師稱「法律只是人們想出來的遊戲規則」,對於阿成的辯護是建立在金錢的交換上,冷漠、為利所趨的性格,卻又在公設辯護人想釐清案件而追問細節時,反倒以「律師倫理」回絕。對律師倫理的各取所需,把作為人、之後才是作為一名律師的人性公差,以一幕幕不帶感情的言行鑿刻下那人物形象。
相較王律師的形象,公辯慧貞是個站在對立面的辯護人形象,埋首於卷宗,是同事眼中「再怎樣的案子她都會仔細閱卷」,慧貞認為真相總在細節裡,但同事卻挖苦她,「細節裡沒有真相,只有魔鬼」。這話說來雖苦,但倒也有幾分真實——真相裡總藏著魔鬼。
這魔鬼是什麼?是作為承審法官的昔日老師屆齡退休的「完美落幕」。為了替審判生涯完美作結,本案似乎在一開始於審判長心中,便有個早已謝幕的劇本——阿成是這起街頭砍人的主使者。
一場言詞辯論的庭裡,公辯不斷質問審判長,在她未明說的針鋒相對下,她或許質疑審判長是否忘卻「無罪推定」與「罪疑唯輕」的原則(可惜未在戲中明確質問),她更厲聲質疑,審判長所採用的人證、物證,都只為了符合他預先立下的心證所需。
王律師的因利所趨、檢察官因敬畏老師的權威而表現出怯懦一面、公辯的棄而不捨,以及審判長對自身權威的不知節制,甚至在開庭前以社會經驗「機會教育」公辯而不避諱,這些司法人所折射出的人性,或許也表現出司法體系裡某些照不進光線的陰暗角落。
證人不來就真的可以不必來嗎?
為了替被告爭取有利的判刑,公辯四處查訪相關人證,最後找到手槍的女友好說歹說希望她出面作證,證明阿成是為了幫手槍出氣,而「阿成完全不認識被害人」。
然而,可以想見,也許是基於怕惹事、甚至怕自身遭受安全威脅,手槍女友遲未現身,空蕩蕩的證人席遲滯了案情進展,在劇情的設計中,這樣的「缺席感」為電影情節製造出深沈的遺憾;「就差證人了!」觀眾心裡越是希望有人出面翻轉劇情,劇情又總是往你預期的反向越行越遠。
這裡有個制度上的前提需釐清。在片中,劇情描寫著重於公辯採動之以情、說之以理的方式私下委請證人出庭,而以法院審理中傳喚證人的正式程序來說,如果要證人出庭作證,必須由檢察官、辯護人提出聲請,並說明和本案的關連性,接著由法院以傳票通知證人到庭,如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最高可處以3萬元的罰緩,屢傳屢罰,罰到你出庭為止,甚至可拘提證人到庭作證1,不會是片中所呈現的「沒來就算了」。此外,也令人納悶的是,若該證人對釐清案情有關鍵地位,為什麼法官未休庭而堅持把庭開完呢?
當然,司法實務不是沒遇過證人不想到庭的情況,尤其證人本身又是被害人的話,害怕到庭作證、畏懼面對被告乃人之常情。此外,又以暴力犯罪為例,證人雖然不是被害人,但擔心自己作證引來後續報復,或擔心身份曝光。事實上,目前已有相關規定可保障證人安全,如在硬體設施上,如果不希望與被告碰面,法院設有指認室與被告區隔,透過視訊設備接受交互詰問。同時,證人在作證結束可提前退庭、走區分走道,若依然有安全疑慮,可請求法官指派法警保護離開法院。
所以,若攸關事實釐清的證人能出庭,不僅有助釐清案情,也避免案件審理曠日費時,讓真相更能早日水落石出。劇中稍嫌美中不足的是,證人沒來「就沒來了」,審判長也以他的「效能司法」,迅速終結本案言詞辯論,並宣告判決期日,這其實曲解了司法的實務運作,尤其有利與不利被告都要注意,這已是法官奉為圭臬的誡命;天秤上度量的是證據的重量,而不是審判者的喜惡或私心。
因為無法,所以同理
雖然最後阿成遭判幾年,在最後一場無聲的戲中未能得知,但在《無法辯護》中,之所以「無法辯護」,在於那位欲以完美句點落幕的審判長,以其「自由心證」看似獨立地完成審理,但在面對人性無以形狀的牢籠,那樣的自由有其極限,令依法辯護成為無法辯護;依法,也是無法。
德高望重的審判長,或許在閱聽眾心中留下「只要有了心證,人證物證都可以很素樸」的印象,審判長是不正義的嗎?然而他卻「正義」的處以被告法律上的制裁。審判長是正義的嗎?但他為何為加速審理而無視公辯之抗辯?那幕審判長反問公辯「你說另兩名被告翻供後的口供不可信,那你的證人又可信?」的特寫,尖銳地凸顯出善與惡、正義與不正義以及個人聲譽與被告權益之對比。這樣的審理品質,無怪乎阿成阿嬤會無奈地感嘆,「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無法辯護》在影像經營上頗具用心,不管是長鏡頭的使用,或是利用拍攝現場的空間感營造出既迷離又真實的分割畫面,又或是電子遊戲場中五光十色的光影所呈現出的慘綠年少,卻因此凸顯出劇情本身的節奏稍嫌緩慢、不夠明快,在法庭的辯論攻防中,對話也略微單薄,少了叩問的力道與質詢的厚度。
作為台灣法庭劇的拓荒者,或許因應戲劇張力,將證人的缺位所導致的遺憾最大化是必然的走向,卻忽略了,即便操作司法系統的人在人性面前依舊軟弱,但仍須兼顧戲劇張力與正確法律知識之平衡。無論是阿成的無法言說、公辯的無法辯護、觀眾心中無法消解的鬱悶,或是因劇本設定而來的再現無法,縱然有些缺憾,但或許那樣的「無法」,都可望在日後成為「同理」的養分,深深埋入人們的心中。
※ 本文鳴謝雲林地院法官王子榮給予審理實務之意見,另感謝司法流言終結者協助核稿。
-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