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仔聊齋(十一):重偵查、輕執行?檢察機關的業務失衡現象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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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仔聊齋(十一):重偵查、輕執行?檢察機關的業務失衡現象

示意圖。 圖/路透社
示意圖。 圖/路透社

日前,一位在地檢署擔任法警的前同事和我聊起職場甘苦時,提到他與其他同事在地檢署工作與值班時見聞的奇景:

許多來開庭的民眾,常常會在側門或採尿室附近,看見穿著地檢署背心的社會易服社勞人,蹲在各個角落大口哈煙,或是滑著手機,也常看到甚至就躺在路邊,也有人將掃把懸空,假裝掃地,輕鬆地折抵一日刑期。據說帶領過社勞的清潔阿姨,多唸個幾句,還會被投訴,彷彿社會勞動可以不必付出相對應的勞動即可輕鬆逃避自由刑或罰金刑的妙方。

「易服社會勞動」是刑法所規定短期自由刑(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刑的替代措施,具有處罰性質。在符合一定的要件下,受刑人可以勞動服務來替代自由刑與罰金,所以稱之為「易刑處分」,但本質上也是刑罰執行的核心事項之一,執行的細節內容規範於《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這個制度的設計目的,考量自由刑的執行有成本,且刑獄將導致受刑人與社會隔離,切斷輕罪受刑人參與社會之機會,可能反而對他的人生甚至家庭造成更多不利影響;也考量某些貧困的受刑人付不起罰金,因此可以讓他以勞動力對國家社會進行奉獻,取代罰金刑。

從以上的理論與規定介紹,可以知道易服社會勞動是一方面處罰犯罪的人,但另一方面又讓他以勞動力取代自由或財產的剝奪,給予改過遷善機會的立意良善措施。那麼,為什麼在現實中,卻被某些不肖受刑人利用來「逃避」刑罰?

檢察業務權重失衡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官最主要的刑事司法任務,便是偵查、公訴、執行,這三項在理論上都是檢察機關主要業務。

除了人們在電影或電視劇中常常見到偵查檢察官的指揮偵查、公訴檢察官在法庭上進行交互詰問與辯論的畫面以外,還有一個重要、但卻常常被許多人甚至法務部與檢察體系忽略的重要角色——執行檢察官。

我們都知道,偵查檢察官依照法律構成要件,以及偵查學等學理與經驗來擬定偵查計畫、調查事實、發現真相,找到證據到達起訴門檻,常常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也知道,刑事審判程序耗費許多成本,才得以在程序正義中挖掘出實體正義。當透過審判程序而確認被告成立犯罪,並經法院判決有罪量處適當之刑確定後,如果最後沒有人好好的指揮、監督執行判決,讓這個判決的效果被彰顯、讓人們認識到犯罪將被處罰、讓犯罪的人透過矯正措施予以教化,那麼前面的努力,便是在做白工。

於是,《刑事訴訟法》將「執行」的這個重要任務,交到檢察官手中。執行指揮書、易刑處分之准駁、監獄視察、醫療機構視察、易服社勞人視察與監督、保外就醫、保護管束、觀護人業務督導,還有緩起訴條件的執行等等,全部都是執行檢察官負責指揮與監督。也正因為檢察官具有國家公益代表人的角色身份,且信任檢察官能夠公正執行判決,所以執行的任務,由檢察官負責指揮監督。

在理論上,執行檢察官的工作絕對不是橡皮圖章,在執行指揮書等文書上猛蓋印章就好,而是要嚴謹地審查要件、是否與判決相符合、個案是否適合易刑處分。除了事前的審查外,事中的監督,例如監所、易服社勞、保安處分等各類執行場所的視察,絕對不是走馬看花的觀光,而是要實際體察、監督執行現況,如有發現缺失,應該立刻予以導正。

然而,「執行」卻是在整個檢察體系中最容易被忽視的工作,甚至,在檢方長期紅人、英雄主義、靠著偵查「戰功」來鋪出康莊大道的升官文化下,便形成了一種「重偵查、輕公訴、執行更是不重要」的檢察業務權重失衡狀況。甚至,在某些地檢署,「執行」代表的是半年到一年的「休息」,也常常被當成任滿一定年資、準備升主任檢察官前,作為「過水」洗歷練值用的工作。

此外,檢察體系嚴重人力不足的窘境,也是司法實務圈所熟知的,在連偵查人力都不足的狀況之下,能夠投入執行的檢察官人力更是少了。在某些小型或迷你地檢署,也可能是由偵查檢察官兼任執行檢察官,在同時兼具偵查與執行業務下,多數檢察官的心力,大部分會放在媒體較關注的偵查。

以我於澎湖地檢署的經驗為例,在我第二年兼任執行檢察官時,赫然發現該署從未依規定與執行監護處分之醫院簽約,便在沒有書面約定下,草率將受監護處分人送到醫院,執行了數年,也沒有檢察官到醫院視察,甚至沒有對受處分人進行人別訊問確認身分。當我從精神科醫院醫師與護士等人員口中得知此事,且該院不願意接受地檢署「把人丟過去」的做法時,請教同署前任執行檢察官的資深學長,竟得到「不知要怎麼簽約」的答案。

這意味著什麼?只有體系中人才能冷暖自知。也難怪在我還是學習司法官時,便聽聞前輩感嘆:「許多檢察官,當了半年到一年的檢察官後,對於執行業務,仍然所知有限,甚至連保安處分的執行程序、易刑處分常見的弊端問題都不甚了解。」

刑罰執行面的現實問題——以易服社勞為例

其實執行檢察官的工作,不只是一板一眼的法條,更是人性的考驗,面對的是一個個鮮活的人格圖像。檢察官必須在體制內實行刑罰權,以現實中被忽視導致越發貧瘠的資源,幫助受刑人達到法制度期待的教化目的。

前揭第一線法警在地檢署門口的見聞,其實不是什麼奇聞,如果有真正關心、採取突襲式視察經驗的檢察官,大多知道弊端何在——問題不在於法律制度本身,而在於執行方法與監督機制;更深的問題是公務機關「怕投訴」、「不想惹事」等人情問題,這也會影響到基層執行人員是否有將問題細節回報給具有決策權的檢察官,及地檢署高層是否能夠發現問題並大刀闊斧解決。

易服社勞的執行方式,不同地檢署可能略有不同,也會與不同的機關與機構合作,依照該機關與機構的需求,以及受刑人個人的時間狀況彈性安排,每次工作半天至全天。執行檢察官的工作,除了審核受刑人是否符合易刑處分的標準外,也必須進行督導與視察,以確保國家刑罰權的實踐。

而易服社勞的場所,必須有公益性,例如:政府機關、醫院、教育單位、老人之家、動保團體、環保單位、偏鄉公所等,具有公益性的私人機構需要人力資源時,可以和地檢署接洽簽約。

但是這些合作機關與機構必須知道,受刑人去提供勞動服務,並不是天上掉下來的免費恩惠,受刑人本來應該去監獄服刑,或是繳交罰金或易科罰金報效國家,他們去機關或機構服務一天,國家就少了一天的罰金收入。為了實踐國家的刑罰權以及公平性,必須切實簽到。

要如何防弊?關鍵要知道各地弊端何在。以我過去的經驗,竟然發現在某些鄉間的社區,主管人員礙於「人情壓力」,在空白簽到簿蓋滿章,任由易服社勞人一次簽到簽退一整週、甚至一整個月,也有易服社勞人提早簽退落跑,或是滿身酒氣地坐在社區活動中心內打盹,甚至還有人在機構烤肉。

而以上「行之有年」的弊端,在其他地檢署早已發生過,且被該署檢察官發現並解決了。防弊措施在於檢察官、觀護人與觀護佐理員,必須定時與不定時查核各機構的簽到簿,每次查核,在簽到簿上標註查核時間並劃記截止線。此外,必須在社勞會議中向機構宣達制度的意義以及規定,並要求觀護人室加強查核、提高抽查頻率。

另外,所謂的視察不是行禮如儀的例行公事,有可能會在離開機構後幾十分鐘或一至兩小時後,突然殺回機構看看社勞人是否在檢察官離開後,旋即偷偷離開或有其他違規情事。除了最容易有「人情壓力」的社區等機構外,對於在地檢署與其他政府機關執行易服社勞者,也是採取相同的標準進行監督。

發現違規不履行時,以書面發告誡公文並送達易服社勞人,如連續違反,即構成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且情節重大,得撤銷易服社勞,並依法院原判決之刑度,折抵後繼續執行自由刑或罰金。如發現相關機關或機構人員包庇易服社勞人——例如我過去就曾親自抽查簽到簿時,發現有機構「在未來的日期蓋章」——即不再與該機構合作,該機構也無從得到「免費的人力」。

這樣的執行方式,在理論上是執行檢察官的職權,也是督導義務,更是執行機構與機關的工作。然而在實際面上,卻可能得罪機關與機構,此外,也會加重地檢署同仁工作負擔,讓那些也想跟著一起輕鬆的地檢署職員抱怨連連。於是,多做多抱怨,不如乾脆睜一眼閉一眼的集體昏庸文化,於焉產生。

執行難有表現機會?檢察官定位價值觀偏差

偵查工作有機會成為法務部與檢方高層眼中的紅人,在升官圖中平步青雲,但公訴與執行則少有「表現機會」。久而久之,某些在檢察體系中待久了的「老檢」們,也會逐漸淡忘以前在法律學院學習的理論與理想,產生偏差甚至扭曲的觀念。

一位檢察官在一篇碩士論文的質性研究受訪時1,對於監護處分的經費與執行檢察官的視察業務,發表令人瞠目結舌之意見:「應該要減少監護處分,因為每個月醫院會跟我們請款,都是納稅人的錢,不是免費的。而且每個月都要去巡視,舟車勞頓……」把醫院向政府機關請款治療精神疾病患者當成「浪費」,把自己搭公務車出門的視察工作當成「勞頓」,何以偏差至此?

就我所知,這樣的觀念,其實存在一些老一輩的檢察官心中。檢察體系內存有不少保守聲浪,但法規規定責任背後的理論,不應該被曲解,甚至當成應付用的「舟車勞頓」。之所以認為某些工作沒有意義或沒有效用,有沒有可能其實不是規定或制度的問題,而是長期以來被某些執行者當成可以隨便敷衍的例行公事?

如果法務部與檢察體系高層,沒有辦法認識到這些事實:沒有鎂光燈的執行業務,其實才是刑事司法程序的終點站,攸關判決的實現、受刑人的矯正與社會復歸;執行處所視察不是表面功夫,其背後更有檢察官作為國家公益代表人的責任;執行的監督工作,是在為偵查、審判後的結果進行確保與貫徹;這份工作必須處理判決後更多複雜、幽微又陰暗,卻往往與社會最艱難面結合的議題,那麼,刑事司法最難解的問題——矯正、治療、再社會化——永遠無解。

  • 鍾金錦(2015),《從精神疾病論刑事責任能力與制裁效果》,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頁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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