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顆曲棍球引發的憲政危機(上):介入監察權侵害司法的政治力量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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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顆曲棍球引發的憲政危機(上):介入監察權侵害司法的政治力量

監察委員高涌誠(左)。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監察委員高涌誠(左)。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6月30日,司法院職務法庭針對監察院提出彈劾的前彰化地檢署「曲棍球案」承辦檢察官一案宣判,司法院發布的108年度懲字第2號陳隆翔懲戒案件判決新聞稿指出,職務法庭合議庭「查無」監察院指控之所指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並認定檢察官「沒有」違法失職、辦案也「沒有」違反程序規定,因此「不受懲戒」。

就在判決宣判後,監察院未能好好檢討自己是否有盡到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所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的使命,彷彿看不懂判決似的急吼吼發新聞稿,污衊法院依法判決是「侵害監察權」,甚至恐嚇司法「若再審法院仍維持原判決,確認懲戒效力僅及原判決所列違失,陳隆翔其他未經審理的重大違失,監察院將依法審酌另案提出彈劾」。

對此,「曲棍球案」承辦檢察官陳隆翔(下稱陳檢察官)則回應:「身為監察院濫行彈劾下的受害者,我深切的感受到監察院調查與刑事偵查在程序保障上的落差。」媒體並且揭發陳檢察官遭監察委員高涌誠、蔡崇義約談時的對話譯文,譯文中赤裸裸呈現出當時的立法委員段宜康與監察院之間的權力關係,以及逼迫檢察官濫行起訴的政治性施壓,引發司法界譁然。

一場「吞曲棍球」卻又輸不起的政治賭約

本件「曲棍球案」的背景,源自於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段宜康的「吞曲棍球」政治賭約。2014年11月,段宜康在幫民進黨籍彰化縣長候選人魏明谷站台輔選時誓言:「如果調查結果是查無林滄敏不法情事,願當眾吞下三顆曲棍球」。

事後檢方與廉政署調查認為林滄敏並未涉案,真正涉案的其實是協會秘書長李淑惠。而由於李淑惠已認罪,且已將不法所得繳還給國家,檢方斟酌情節,給予緩起訴處分之機會。這裡所謂的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不是法院的無罪判決,而是刑事訴訟法交由檢方裁量,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的處分。白話來講即為「留校察看」,如果一定期間表現良好,才會有不起訴處分的效果。

2018年1月,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797號民事判決段宜康、魏明谷二人指控未經合理查證,須連帶賠償林滄敏名譽損失共100萬元,並登報道歉等回復名譽之處分,案經最高法院於同年8月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在檢方的偵查、法院民事庭的判決相繼終結並確定後,段宜康沒有吞曲棍球,當然,應該沒有人會期待他真的吞曲棍球,我也相信在台灣多數民眾「健忘」的政治生態下,其只要認錯並不再犯,他的死忠支持者應該還是會繼續支持他。

但遺憾的是,他沒有在這場政治口水戰中吸取教訓,卻跑去找監察委員陳情本案的檢察官,衍生後續這件「監察委員透過彈劾檢察官來給立法委員交代」的憲政笑話。

「司改大師」兼「人權委員」侵害司法獨立

在討論監察委員「約詢」陳檢察官的案件之前,先介紹一下負責這件案件的監察委員高涌誠、蔡崇義的背景。

律師出身的監察委員高涌誠,擁有豐富的「司改」、「人權」律師經歷,曾任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與監察人、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據報載其最近將獲得總統蔡英文提名「兼任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另名監察委員蔡崇義則為法官出身,曾任基隆、台東地院院長、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

相信多數人看到這樣「司改」、「人權」法律人背景的監察委員,應該會和學生時代的我一樣,對他們充滿景仰,也相信他們能夠進行合乎法治與人權的調查,絕對不可能為政治力屈服,以恐嚇、脅迫的方式逼迫檢察官起訴特定被告。

然而,高涌誠約談陳檢察官時的錄音譯文裡面,卻呈現與他的頭銜與經歷完全相反的內容:

你覺得段宜康段委員不會來嗎?『段宜康段委員他就來了嘛』(笑聲),來了,你說我們能夠說案子,噎,案子沒問題,檢察官處理得都很好,然後案子就踢掉,你覺得可以嗎!

再審用什麼,檢察官犯職務上面的錯誤,你不幫我想怎麼解決方法,就是你要逼我們彈劾你,彈劾了以後才能夠去聲請再審,就緩起訴,刑事訴訟法260條熟不熟?未經撤銷緩起訴,緩起訴確定了,2年過了,要怎麼重新起訴?準用420條第1項第5款,你要我去用那個嗎!

我們接下來就是會找彰檢,會找你當時候的主檢啦,當然,現任檢察長跟當時候核你這個再議的高檢署,我們大概都會查啦,大概也是一樣會跟他們討論這個案子,到底這個案子檢方這樣子辦,會不會讓外界的人起疑竇?

就在高涌誠步步進逼陳檢察官,要求陳檢察官「想辦法」起訴特定當事人,不然就要彈劾陳檢察官,甚至揚言要「找」陳檢察官當時的主任檢察官、檢察長以及再議案件的高檢署檢察官「討論案子」等奇怪的方法來為段宜康的「吞曲棍球案」重新翻案時,另名監察委員蔡崇義在做什麼呢?在旁多次「呵呵」笑幫腔,甚至吐出以下驚人言論:

陳檢我也老實告訴你,我真的沒有看卷。

如果不是看到這份從頭到尾都在逼問施壓、嘲諷與訕笑的譯文,筆者實在難以想像,這些言語內容竟是出自律師與法官出身的監察委員之口——監察委員為了「給立法委員交代」,在沒有看卷之下約詢檢察官,逼迫檢察官起訴案件當事人。這樣的監察委員,真的是法律人嗎?

遺憾的是,這兩位為全國法律人示範了最惡劣訊問態度的監察委員,均列於今年總統提名的監察委員名單之上,其中一位還是「人權委員」的被提名人。同樣也是法律人出身的總統,在提名他們時,不知道法律人的良心會不會隱隱作痛?

就在這場堪稱鬧劇的約詢之後,陳檢察官並沒有屈服而重新分案起訴案件當事人,後來監察院還真的彈劾了陳檢察官,也因此產生了本文首揭的司法院職務法庭「查無懲戒事由」的不予懲戒判決。

在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過程中,高涌誠委員否認有講過「給段宜康交代」、「為了使曲棍球案能翻案、重啟偵查而彈劾檢察官」等內容,媒體也以「高涌誠問『給段宜康交代』誰講的」的標題來報導高涌誠不記得自己說過這些話。然而,這些內容確實就是高涌誠委員在約詢陳檢察官時所言,甚至有錄音與譯文為證。

我實在難以想像,如果當初承辦檢察官沒想到要蒐證自保,是不是這件彈劾案背後的政治陰謀就難以真相大白?或者,我們是否應該要求監察院全面徹查,過去幾年來是否也有這種不正當的詢問、充滿政治算計的冤錯彈劾案?

最基本的刑法「競合論」,律師與法官出身的監委不知道?

那麼,監察院到底是用什麼理由來彈劾陳檢察官?監察院的理由是:「緩起訴處分書漏未論斷被告李淑惠偽造印章、印文、署押,及漏未論斷侵占與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致應沒收或應發還彰化縣政府依規定銷燬之物,卻以發還被告李淑惠結案」。簡單來講,就是說:檢察官緩起訴書裡少寫了幾條論罪的條文,所以要彈劾檢察官。

然而,這其實是非常基礎的刑法「競合論」問題:同一個被告的一個行為或數個行為,可能同時構成許多條文,例如被告用假印章或簽名來偽造文書,再拿著偽造的文書去騙政府機關核發補助,這樣的行為在一般人來看好像是基於一個犯罪計畫的一連串行動,只需要處罰一次就好了。

但在刑法上,偽造署押(第217條第1項)、偽造私文書(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6條)是規範在三個不同條文,只要學過刑法總則的法律系學生都會知道,這向來在司法實務上,幾乎沒有爭議地會認定為「吸收關係」。也就是說,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的不法程度比行使偽造私文書低,所以前兩個罪名會被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吸收,因此在論罪上,只需要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的罪名即可。

又譬如就像拿刀砍死人,被害人先受傷才死亡,所以殺人時必然也有傷害,但不需要論傷害罪,只需要論殺人罪即可。這理應是刑法最基礎問題,然而遺憾的是,擁有律師和法官資格的高涌誠與蔡崇義委員似乎不懂。

接著,監察委員說「彰化縣立體育場活動組」圓戳章是公印、李淑惠構成侵占;但陳檢察官認為該圓戳章只是彰化縣立體育場內部單位「活動組」的識別章,無從定性為公印,且經斟酌彰化縣立體育場於92年裁撤併入彰化縣政府後,即不再使用上開圓戳章,因此認為李淑惠並沒有侵占印章的不法意圖。

監察委員就因為這顆印章算不算公印、要不要沒收的法律見解爭議而彈劾陳檢察官;司法院職務法庭認為,這是「法律見解」的問題,不得作為請求評鑑檢察官之事由,自亦不得作為懲戒檢察官的事由。而且陳檢察官的見解,在法律理論上並非沒有道理。

監察委員繼續計較陳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書裡沒寫到「印領清冊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司法院職務法庭則認為雖然緩起訴處分書裡沒寫到,但被告是基於業務侵占犯意拿著印領清冊去向體育署辦理經費核銷而侵占補助款,「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業務侵占罪間,分別有接續犯一罪或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因法律適用的結果,不影響緩起訴處分對被告罪責認定的結果」。

所謂的「接續犯」與「想像競合」,都是刑法總則競合論中最基本的概念,即被告的一連串動作在法律評價上認定是一行為,而如果這個行為可能侵害了數個刑法要保護的利益(法益),那麼根據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也就是依照法定刑最重的罪名來處罰被告。

以上觀念,只要有學過刑法總則的法律系學生,都應該要知道。然而遺憾的是,擁有律師和法官資格的高涌誠與蔡崇義委員,似乎通通不知道。如果兩位委員的律師與法官資格不是「用雞腿換來的」,那或許根本就不是不知道,而是如同前文所提到的譯文內容,是為了要給時任立法委員的段宜康「交代」,而蓄意假裝不懂法律,濫行彈劾、浪費司法資源,好讓段宜康擁有「不用吞三顆曲棍球」的台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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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顆曲棍球引發的憲政危機(下):親自撕下政治酬庸標籤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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