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顆曲棍球引發的憲政危機(下):親自撕下政治酬庸標籤才是正途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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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顆曲棍球引發的憲政危機(下):親自撕下政治酬庸標籤才是正途

監察委員蔡崇義。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監察委員蔡崇義。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上篇:

三顆曲棍球引發的憲政危機(上):介入監察權侵害司法的政治力量

檢察官在刑事訴訟法上的使命為「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這不是什麼新穎的學說,而是德國法傳統理論以及各版本教科書上最基本概念——檢察官有義務捍衛程序正義,並堅守客觀義務審查起訴門檻。

依據《檢察官倫理規範》以及檢察學基本理論,檢察官有義務維護檢察職權之獨立行使,不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所以,面對監察委員各種尖酸刻薄與訕笑,甚至以「彈劾」作為威脅,也必須堅守法律的規定,客觀中立地依照法律信念與證據辦案,絕對不能抱持著顧念幫立法委員「架個下台階」的心情,而違背法律與客觀事實胡亂起訴被告。

至於檢察官認定到達起訴門檻的犯罪行為,在決定是否給予緩起訴的機會時,也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之規定,在符合要件的情況下,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在起訴法定原則(Legalitätsprinzip)與起訴權衡原則(Opportunitätsprinzip)之間做衡量。

檢察官不受政治力干預的使命,與監察權的分際

在這件案件中,檢察官調查證據後所認定的事實是,曲棍球協會秘書長李淑惠偽造選手花費單據且不實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的文書,持以向體育署辦理補助經費核銷,合計侵占補助款467萬餘元。這部分的事實,與段宜康在助選時攻擊的林滄敏無關,真正的被告是李淑惠,且被告全部認罪,繳還不法所得。檢察官並考量被告當時的身體與生活狀況等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所定的要件後,認為可以給予被告自新的機會。

當然,刑事訴訟法也對於個案承辦檢察官的權衡權力設有節制機制,也就是所謂的「再議」,由高檢署及其分署檢察官審查緩起訴是否有違法或不當。這件案件經由台中高分檢再議後,已經駁回再議確定,也就是說本案承辦檢察官的權衡,已經通過刑事訴訟法所規範的審查機制予以確認。

權力分立,是現代憲政國家憲法中明文建構的國家權力制衡機制,姑且不論我國獨創的「五權憲法」在憲政運作上有多少問題,但至少我們可以確定,監察權絕對不是太上司法機關,也要受到權力制衡,且不得侵犯其他四權的核心。

如果司法官貪贓枉法或濫權,筆者認為,在現行五權憲法的機制下,監察院當然是可以調查並彈劾;問題在於,個案的法律見解與事實認定,屬於刑事司法的核心事項,更是檢察權的核心,不容監察權僭越,更不容在政治力影響之下,以威脅或強暴的方式逼迫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個案被告。

台大法律系王皇玉教授曾提出本案對憲政已造成危機,甚至質疑「司法已死」。監察權是為了制衡行政權,但目前沒有制衡監察權的機制,監察權是否成為超越權力分立,成為司法終極救濟機關。除了刑事法學者的質疑,部分監委也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監察權只能在檢察行政與司法行政上追究違法責任,若是介入辯證、判定真偽、量刑標準等工作似乎不太妥當。

他們也認為本案已經再議駁回而確定,監察院對此行使調查權應受限制,且全案在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上均未違背偵查常規,緩起訴處分也無不妥。因此,在調查結果中將所有瑕疵情節視為辦案程序有重大違誤,過於嚴苛。

去年5月,余佳恩檢察官也投書提出質疑:「監察權完全侵門踏戶、紊亂憲政,而曲棍球更直接彈劾檢察官,讓檢察官無不擔憂,唯有先請示監察委員的高見再來辦案,才能確保工作平安。」

鄭子薇檢察官亦投書指出:「如果這個體制失靈,監察院該做的是指出體制何處失靈,促請權責機關檢討改進,或是指出偵辦個案的檢察官有何操守風紀問題,而不是直接將手伸入個案的認事用法,否則,人民喪失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整個國家憲政體制的崩毀,恐怕就不是段委員吞一顆曲棍球就可以解決的事了。」

這些論述,都點出了「政治任命」的監察委員,正在以政治力來對「非政治任命」的司法官承辦的個案指手畫腳的風險。事實上,監察委員的問題,又何止「政治任命」而已?

總統提名、國會同意的官員任命機制,其實不是台灣獨有。在全世界各國的憲政體制中,很多官員都是總統提名、國會同意,例如美國大法官,但是提名的人選不應該是酬庸,而是要知人善任。被提名的官員必須知道自己在憲法與法律之下的使命,依照法律與良知做事,而不是考慮個人政治前途亂搞。

遺憾的是,在台灣,就是存有只要官位而不惜拋棄良知與使命的人——這也是監察院與監察委員的存在始終令人費解的原因。不只因為「五權憲法」在理論上令人疑惑,更是因為在實務上,監察委員的提名與任命淪為酬庸性質,沒有知人善任,被任用的人也唯權力是圖,尸位素餐就罷了,還將髒手伸進司法內部試圖破壞司法獨立、破壞憲政體制,因此令人唾棄。

荒唐的是,監察院絲毫不知反省,竟然發新聞稿抨擊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侵害監察院」。由此可知,目前的監察院,已經被政治力侵襲到集體墮落,毫無內部自省的聲音。

消費前人歷史榮光的執政黨

以上學者、監察委員、檢察官的意見與法律論述,均在去年經媒體報導、書面或投書提出,相關判決書也在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可以查到,總統在今年提名監察委員前夕,只要在網路搜尋,就可看到這些書面意見與判決書。

總統蔡英文本身是法律教系授出身,其家族中亦有從事司法工作的親友可以請教真誠的專業意見,不可能對於檢察學以及權力分立理論一無所知,繼續提名這種嚴重破壞憲政秩序、破壞司法獨立的監察委員,如果不是出於政治考量,還會是出於什麼考量?

筆者想要請教提名監委的總統、同意任命監委的立法院:像這種被政治力左右、濫行干預司法、連屬於檢察權核心的法律見解與事實認定都要干預的監察委員,要由誰來彈劾?在責任政治之下,提名與行使同意權的總統和立法院,要不要為此憲政亂象負責?

執政黨過去四年不斷強調「司法改革」,召開了一場被學者批評為「天燈大會」的司改國是會議,遇到社會問題時,也總是拿「司法改革」來迴避社會安全網等政策問題,把指責司法當成躲避施政責任的擋箭牌,什麼問題都推給司法。除了大吃「司改自助餐」,該黨的立法委員更與監察委員結合,為了「曲棍球」的政治賭約,而不惜侵害司法獨立性。

類似的事件也不只本案,2018年前苗栗縣議員李聰祥因貪污等案件遭法院判決有罪,監察委員調查報告竟要求法院對陳情人做「無罪諭知」,這種嚴重侵害司法權的事情,也經立法院司法及法治委員會調查監察委員對司法判決案件調查適法性,還被時任時代力量黨籍立委黃國昌便批評監察院「相當離譜」。

詎料,2019年變本加厲,透過彈劾檢察官的手段來干預檢察官起訴與否的職權。難道,透過政黨政治力量來操控司法,這就是民進黨所謂的「司法改革」?如今的執政黨,是不是應該好好想想,在過去國民黨一黨獨大的威權與白色恐怖時期,那些拋頭顱、灑熱血的先人追求的是什麼?民主、自由、法治,以及「司法獨立不受政治干預」,是不是那些犧牲性命的前輩所追求的目標?

在今年監察委員提名的人事案中,我在社群網站上看到不少民進黨籍立委亟力護航總統提名之名單,或是消費過去威權時期黨外活動爭取民主自由的榮光。但在本案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以及高涌誠、蔡崇義醜態畢露的約詢譯文曝光,證明民進黨籍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透過政治力強暴司法後,這些平時鼓吹人權、司改、支持學運精神的民進黨立委,便一個個躲起來默不吭聲,選擇「冷處理」,親綠媒體也選擇不報導或低調報導,讓我看到了一個政黨取得「絕對的權力」後的墮落與不知反省。

如果這次立法院的民進黨籍多數立委,仍然同意任命這些具有侵害司法前科、甚至有錄音譯文證明不適任的監察委員,那麼,我擔憂的是,一個全新的國民黨正在崛起、憲政體制正在崩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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