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關係非私相授受——從「小鴿」第一張搜索票談起
日前清理陌生訊息時,一封篇幅很長的訊息引起我的注意,這是一封基層員警的來信(由於來信部分內容涉及偵查不公開,因此僅摘錄部分內容,並在不影響原意之情況下為小幅度改編,以避免該員警身分遭特定)。
檢座您好:
您可能不記得我,我看了您的臉書潛水很久鼓起勇氣寫這封信。我是○○分局○○派出所剛分發沒多久的小鴿○○○1。其實我很羨慕那些常常線上查獲的學長2,也很想趕快自己獨當一面辦案。學長都說票很難請,可是我有時覺得沒有搜索票辦案很有風險,有時也不知道學長說的執法方式到底對不對。
好不容易在今年X月有件案件覺得可以發展,所以去請票,但當時不知道為什麼被法院打槍,第2次遇到您,我不知道您還記不記得。您才翻卷翻了幾頁馬上抬起頭瞪我:「你老實說,之前是不是請票被駁過票?」我回答是,回答昨天請票才被駁,您問我:「駁票理由是什麼?那你一天內補了哪些證據?有按照法院的要求補足嗎?」我說沒有,結果您就指責我:「身為一個警察怎麼可以辦案這麼敷衍草率?你以為你闖得過我這關嗎?」把我電了一頓,講了一些我當時有聽沒有懂的問題,然後給我半頁A4的駁票理由還有一大堆要補正的內容。
我回去以後跟其他學長講,有學長笑我:「今天就是X股值班你還去,明天再闖一次啦!」我隔幾天影印卷再去,結果又被法院打槍。當時我覺得信心都沒了,我有考慮依照您駁票理由所列的幾點補正理由來做,可是跟學長討論後,大家都說太麻煩,叫我乾脆放棄。
過幾天我剛好跟另一位學長跑地檢署,遇到另一位檢座指責學長資料整理得不好,聽到那位檢座跟學長說叫他看看您的一篇臉書偵查報告寫作方法,所以我就跟著開始默默潛水看您的臉書了,我看到您有一篇寫搜索三要件、監聽四要件,還有一篇寫偵查報告寫作方法,我就想說那件之前被打槍3次的案件說不定可以再試試看,所以我就……(蒐證方法與案情略),重寫報告,在X月X日請票過了,有查獲……(略)。嗯,也許在檢座眼裡覺得只有1張搜索票、這樣的量是小案沒有什麼特別的,但這是我第一次主辦的請到搜索票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強制處分之審核
《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例如搜索、監聽等,採法官保留原則,也就是必須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監聽許可書;也有部分強制處分,例如拘提、鑑定許可(採尿、抽血等)採檢察官保留原則,由檢察官核發拘票、許可書。不論採法官保留或檢察官保留原則,司法警察的聲請書都必須先交給檢察官作初步的審核。
核票標準基本上就是《刑事訴訟法》所列出的法定要件,例如法律系畢業生不陌生的搜索三要件、監聽四要件。但是每位法官、檢察官都有不同的記載駁票理由的習慣。
在院方,不同法院可能會有不同的慣例,每位法官也有不同的個人習慣:有些法官會將理由寫得言簡意賅,但看在不太了解要件與標準的員警眼裡總覺得像「玄學」;而有些法官則會寫很多具體理由,或是以舉例方式加以說明該聲請卷內所欠缺之事證。
在檢方則更是隨緣了,大多數檢察官是在聲請書上手寫駁票理由,也有少數檢察官不做批示直接退卷,也有部分檢察官是用電腦繕打理由並貼在聲請書上。
檢察官的指揮督導義務
談到檢警關係,這其實是檢察學理論與實務的大哉問,然而在政治、媒體與輿論壓力、升官因素等錯綜複雜的現實環境中,往往使得實務運作與理論漸行漸遠。
筆者剛分發擔任檢察官時,曾經遇到地方的某「有力」司法警察機關只憑一份檢舉筆錄和3張照片,向地檢署報請指揮,並要求僅憑根本不符合要件的少數證據便要聲請監聽,筆者當時雖然資淺,但是基本常識還是有的,當然駁票並要求做進一步查證並補足相關資料。詎料,該地方司法警察竟然揚言:「人家法官說這樣可以核票,標準都比妳寬鬆。」並要求「檢察官應該支持我們辦案。」
事實上,該司法警察根本沒有接觸過法官,而且依照院方標準,該卷宗資料根本不可能通過審查。檢察官確實應該支持「認真」的司法警察辦案,但是所謂的辦案,是指依法辦案,一同努力透過程序正義發現實體正義,而不是在明知要件不符的狀況下,讓檢察官淪為橡皮圖章。
檢警關係,從來都只是公事公辦。平時當然可以就法律問題進行討論,這就跟我遇到難解的問題時,也會就抽象的法律爭議點請教學校老師一樣,但在個案中,沒有私相授受,只有奉法律為唯一圭臬。這不是理論,而是我們應該共同努力的目標。
檢察官的角色與定位,並不是在鎂光燈下、媒體的鏡頭前,帶頭衝第一線、發新聞稿作秀、取代治安機關(警察機關)的角色以博取鄉民的掌聲。檢察官是帶領願意腳踏實地做事的司法警察,一起遵守《刑事訴訟法》的所課以的義務,大公無私的把案件從程序到實體完整處理好,不冤枉無辜的人,又能將真正破壞刑法法益的被告定罪執行,透過正當法律程序來實現實體正義,這才是偵查主體的使命。
如果貫徹以上的理論,檢察官在收到司法警察的強制處分聲請書時,除了必須詳加審核是否符合要件外,也必須督導義務,如果認為司法警察機關的卷證資料不符合聲請要件,除了書面說明理由以及應補正、加強之處外,在司法警察有疑問、或發現調查方向有問題時,亦得口頭更清楚的糾正、督導、提出建議。
所謂的檢警關係,是指在案件偵查中,應該坦誠相對,共同為案件的發展而努力,而不是虛與委蛇、互相隱瞞或欺騙。檢察官不應該擔心「得罪」某些「有力」司法警察機關而放棄了自己的督導義務,司法警察機關也不應該以隱瞞甚至欺騙的方式聲請令狀,導致強制處分發動的合法性產生疑義,影響日後的起訴與審判程序。
永遠不能丟掉的靈魂
本文文首所提及聲請到人生第一張搜索票的員警,在第二次經筆者駁票時,筆者交給他一份電腦繕打的理由書,除了附記駁回理由外,並附上偵查建議、補正方法、偵查技巧。當時他對於聲請搜索票的要件以及歷次法官、檢察官說明的理由可能一知半解,但是他努力學習了法律的要件,並嘗試更正、補正調查方向,最後成功透過合法的有票搜索方式找到證據。
也許,這位員警未來不一定是個擁有績效良好、仕途如意的警察,但我相信他會永遠記得被駁票三次後終於成功的這個成就感,也可以感受到「偵查魂燃燒」 的痛快。
就跟我永遠記得我分發沒多久指揮的一件專案,拿到4張票同步搜索、第2波共7張搜索票,3天3夜馬拉松辦案不睡覺,最後法院裁定羈押被告,而被告也從最初的否認,到因證據明確而坦承、起訴判決迅速定讞的感動一樣。
一個有心辦好案的人,想的是怎麼求進步;他追求的不是表面上數字遊戲般的績效,而是成就感、責任感、是在正當法律程序中竭盡所能地發現實體正義的熱血靈魂。檢察官的工作,就是帶領著這群願意認真辦案的司法警察,一起實現程序與實體正義。
相較之下,也有一群人,用一些遊走法律邊緣的「技巧」來賺取績效,拖累隊友、搞砸案件,就算僥倖得到了績效、欺上瞞下得到長官的「賞識」,他的案件也是斷簡殘篇、斷頭斷尾、甚至換來大量的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這樣的人生目的,追求的或許是他自己的升官夢。
可是,我們真的要為了升官發財,丟掉自己的靈魂嗎?
- 警徽為正面展翅之金黃色警鴿,象徵「警戒、和平、效率」,因此有不少警校學生自稱「乳鴿」、剛分發之年輕員警自稱「小鴿」,寫這封訊息的員警是初分發沒多久的新進員警,所以自稱「小鴿」。
- 「學長」指較資深的員警、有時是尊稱其他不認識的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