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會改變什麼(下)不只是制度!平權與歧視的對抗
上篇:婚姻平權會改變什麼——婚姻只能專屬異性戀嗎?
婚姻平權,會改變什麼?
同性婚姻並沒有對婚姻制度做出任何基進變革,它仍然承認婚姻的價值(這使得更為基進的性別研究學者、運動人士——通常稱之毀家滅婚派——感到不滿),就非常功能性的角度來說,同性婚姻與不孕、不生的異性戀婚姻並無差距。婚姻平權訴求的本質,並非改變婚姻定義,而是納入同志族群,讓婚姻這個異性戀社會的創造與同志共享。婚姻平權真正的衝擊,是打破了異性戀者對婚家法律制度的壟斷,也就是打破了異性戀霸權。
為什麼萌萌們反對婚姻平權?
這,才是真正的爭議核心——婚姻平權的爭議不只是對同志是否可以適用法律婚的爭議,如果只是論理層次的問題,恐怕並不會在立法院外引起如此廣泛的動員與示威,因為反對者們所關切的那些事物是否能夠延續,多與同性婚姻是否合法無關。
相較於論理,更直接影響人們行動的是感受與意願:在異性戀霸權文化下成長的異性戀者們,願不願意承認同性婚姻存在,並應受到法律保障,是否願意與同志共用同一套法律婚制度?甚至,更基本的問題是:
他們是否認同、接納同志存在?
儘管同志存在已經是不爭的事實。但在論爭中,我們仍可看到一些極端反對者不承認同志、同性婚姻存在的社會事實——因為這與他們的世界觀相違背。在這些人的世界觀中,社會性別(gender)是沒有意義的,生理性別(sex)決定了一切:世界就是男女有別的,生理性別不只是生理性別,更從根本規範了社會性別的差異行為。人們的舉止必須合乎他們的生理性別,社會性別必然與生理性別一致——女生要像個女生,男生要像個男生。
這些極端反對者相信,在男女有別的基礎上,存在一套美好、簡單的社會秩序,而社會之所以混亂,便是因為這個秩序沒有在社會中落實,他們的任務,便是防止這個秩序被破壞,並推廣這個秩序。對這些人來說,異性戀者出軌並不是問題,也不是他們所恐懼淫亂、敗壞、性解放的原因或象徵,因為那仍在男女有別的架構之下,總是能拉回正軌。
這個簡單、安穩、美好的秩序令極端反對者安心,但現實社會的多元性別徹底地衝擊了這個秩序:
同志、雙性戀者、跨性別者的存在,動搖了這個想像中美好秩序的基礎——男女有別。
一旦這些人承認這些無法與他們世界觀符合的現實,那麼這個世界觀與美好社會就不復存在。同志因而成為他們眼中的惡中之惡——同志不是少數,不是欠缺保障的人,而是威脅、是變態、是疾病,應該要被排除或治療,甚至歧視——即便一時無法「反正」,也不能讓同志進一步傷害這個社會的秩序。
因此,極端反對者也反對性別教育,因為它告訴人們,男女並不是那麼「有別」:有陽剛氣質的女性,也有陰柔氣質的男性,有男生愛男生,也有女生愛女生——甚至,還有讓護家盟秘書長張守一搞不懂的跨性別者。而這一切與他們的世界觀不符的,都被貼上性解放的標籤,增添各種污名,無論那是不是事實上的性解放。
失序可能所帶來的恐懼,是極端反方採取行動的主因。於是乎,極端反對者一面主張一夫一妻是自然的、傳統的,一面又否定同志的存在也是長久的、自然的;於是乎,他們為了煽動更多人反對,散布了大量的不實謠言——即便那些言論他們自己都未必相信,甚至對不少具有宗教背景的極端反對者來說,可能違反宗教的戒律。但,這一切的自我矛盾都不重要,重要的是男女有別的世界觀不能被打破,為此,他們可以不惜一切手段。
正視多元性別,不要「隔離立法」
極端反方相信一個男女有別的社會方有美好社會的可能,非異性戀在他們的世界觀中,是變異的存在,不能給予同等待遇(甚至應該予以「反正」乃至驅逐)。
在他們看來,這不過是基於社會原理的務實作法,而非歧視——或更直接地承認這就是歧視,而且是理所當然、必須的歧視。但他們始終不願面對的是,他們所相信的男女有別、夫妻有序的社會觀,早已不符合社會現實。
在這樣的脈絡下,極端反方對「另立專法」的主張或妥協,並非對同性婚姻保障的肯認或讓步,而是面對此波來勢洶洶的直接修法行動,用作換取時間等待重新集結的手段——或至少「隔離立法」,以將同志繼續排除在「一般人」、「婚姻」之外。週六,由南高屏基督教聯盟等團體主辦的高雄場反同婚遊行,以「拒修民法,不立專法」為訴求,更是這種思維的明白展現。
極端反方不合現實的世界觀不僅排除了非異性戀,更無視於近代以來男、女在社會性別上的重大改變,以至於他們主張的男女有別、夫妻有序,在異性戀者眼裡看來都過於陳舊,難以理解。更別說對那些有同志友人,看見他們除了性傾向外與我們無異的異性戀者們,如何能夠理解這種隔離排除的思維何以不是歧視?
但,反對者不僅不願直視自身的歧視;更不願面對的現實是:這種社會觀的排除性質,造成了更多的社會問題。他們說他們愛同志,但人們看到的是,他們的愛是虛假,是盲目,是自私,是暴力——他們的愛正在殺人。
婚姻平權,會改變什麼?
婚姻平權到底要什麼?在支持者看來,婚姻平權所要的不多,不過就是社會肯認同志存在的事實,並給予法律婚的保障,以免更多遺憾的發生。這是支持者眼中所見的婚姻平權。
但對反對方來說,婚姻平權改變的太多了,那是一整個世界觀的修改與顛覆。世界觀的改變談何容易?更別說,這個世界觀在他們看來如此天經地義、理所當然。他們並不認為這套世界觀與現實不符,更無法同意批評者稱之為恐同、歧視,乃至他們根本不理解的異性戀霸權。在他們心中,需要改正的是世界,而不是他們。
一面是主張「男女有別」,要社會實踐他們想像中的美好秩序;一面是直視社會現實,要求人們基於共和國的平等與人權承諾,給予多元性別同等待遇。這才是婚姻平權論爭毫無交集的真正主因:雙方的世界觀有著根本上的差異。
是的,我們需要更多的溫柔對話,但若是這個世界觀的差異沒有改變,再多的「溫柔對話」也只是徒然。
同運三十年來的現身與呼籲,造就了過半的社會支持。然而,這些人卻始終無法改變觀念,真正接納同志存在的事實。一些人將其歸咎於同運努力不夠,一些人仍認為相較於美國白人對黑人的接納歷程,三十年似仍太短,無須過急。但,我們要問:
如果三十年不夠,要多久才夠?我們要因為部份人的固執,再讓同志,甚至其他性少數等待三十年嗎?
在近代社會性別鉅變的浪潮中,極端反方的世界觀無異於刻舟求劍——求劍不得反傷舟。極端反方對多元性別的否定、隔離、排除,恰恰與婚姻平權追求的一視同仁相反。這個理念上的根本差距,以及多年來交手的經驗,使得專法不被婚姻平權支持者視為一個選項。1
民進黨團柯建銘總召放出民進黨團傾向另立專法的風聲之後,修法專法頓時被一些媒體認定為是爭議所在。但是,修法或專法從來不是婚姻平權爭議的核心關鍵,平等與歧視才是。也只有在這個前提下,任何一種具體的法案才有討論的意義。修法專法孰優孰劣,不應只是政治的權謀,更應是共和國平權精神落實的選擇。2
我們是要彰顯、標舉共和國的平等與人權價值,以立法為掃除歧視、偏見努力?抑或為繼續「等待」社會共識的產生,以刻舟求劍的現行法律,放任,甚至強化真實存在的同性婚姻、家庭所遭遇的種種困境?
這,不是修法與專法的路線之爭,而是平權與歧視的路線之爭。
此刻,我們的選擇、立法諸公的選擇,將決定三十年後的臺灣,是否再有下一個葉永鋕、是否再有下一個畢安生。
而我們,已經不容再三十年躊躇。
- 端傳媒日前刊載李重志〈同志平權運動中,基進者的堅壁清野〉,該文主張另立專法也可以是婚姻平權的一個選項。但李重志顯然沒有留意到一個基本的現象:在民進黨半數立委連署提出《民法》修法,舉行公聽會之後,只有空話的「另立專法」路線事實上是反對同婚,甚至否定同志派別的主張,而附和專法派的柯建銘,也因2013年修法爭議時,參與下福盟連署,被視為反對立場。有關公聽會內容,見端傳媒、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沃草的整理報導。確實,10年前立委蕭美琴等人曾推動《同性婚姻法》草案,試圖為同性婚姻立法。但10年前的專法路線早已不為同運主張。事實上,最晚從2012年開始,同性婚姻推動者就改以修改《民法》為目標。李重志不僅沒有理解到「伴侶」與「婚姻」的差異:若立「伴侶法」,在法制上將會指涉兩套不同的權利義務,那麼,就不應是同志專屬。李更沒有留意到修法派背後對藉由《民法》一視同仁的肯認而減低同志污名的考量。問題並非是其所謂「基進者」堅壁清野,而是專法被極端反派挾持,也不能達到修法一視同仁去污名的效果,在目前的政治氛圍下,更有制度化歧視的可能。李文在論述上另一個重要的問題是,他引述日前新任命大法官雖多支持同性婚姻,但對於另立專法或翻修民法有不同意見,作為「另立專法」也可以是「支持同婚」的選項之論據。但作者在此忽略了一個問題是:大法官的工作是解釋憲法,而立法技術上如何操作屬立法者職責。大法官候選人的保留回答並不一定出自其個人主張,也可能出自其對大法官職責的理解故採取保留性的回答。實無法直接當作支持同性婚姻並主張另立專法的意見。這個問題與美國同性婚姻釋憲案中,首席大法官John Glover Roberts的不同意見書無法直接當作反對同性婚姻之意見一樣。Roberts強調的並非是一夫一妻不可動搖,而是同性婚姻無法由現行法制中推得,應留待立法者經民主程序處理。
- 同性婚姻入法本身存在一些技術性問題,但這些技術性問題本身如何處理,必須是在肯定婚姻平權,同性婚姻入法的狀態下方有推進可能,在目前仍為是否入法爭辯的狀態下,這些技術性問題很難被立法工作者,乃至公眾輿論關注、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