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檢察官」是一種特殊行業嗎?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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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檢察官」是一種特殊行業嗎?

示意圖,台劇《無法辯護》劇照。 圖/公共電視
示意圖,台劇《無法辯護》劇照。 圖/公共電視

每當司法新聞報導提及男性檢察官時,不會特別強調其性別,但如若承辦檢察官為女性,新聞常常會特別強調「女檢」。此外,還三不五時加上很多帶有年齡、外表、性格刻板印象與對婚姻狀態的描繪,例如小辣椒、未婚等。

尤有甚者,「女檢」的感情與婚姻狀況也會成為職場上被關注的「八卦議題」,甚至與公益完全無關的個人狀態也會引來媒體報導,例如〈溫柔小辣椒 ○檢4金釵沒人追〉便為顯例。

究竟,「女性檢察官」在檢察體系中,和「男性檢察官」有什麼不同嗎?

猶憶初分發時

筆者在3年半前自司法官學院結訓,分發前往離島地檢署初任檢察官時,在仍以男性思維為主且相對保守的警察圈,以及觀念與思想相對傳統的鄉村環境裡,「年輕」與「女檢」宛若生來原罪,很容易被冠上「少不更事」與「嬌弱」的刻板印象。

記得剛分發時,筆者被警察圈私下稱為「妹仔」(臺語),而且不只是筆者,也有其他同期分發前往其他地檢署的同學也被稱呼為「妹仔」。然而,其他年齡與經驗相當的年輕男性檢察官並沒有被稱呼為「阿弟仔」或「底迪」之類的稱呼。

尤有甚者,竟然連「妳當過兵嗎?」都能夠成為對於個人經驗與能力的質疑。當兵跟檢察官業務有什麼關係?某些人覺得「很有關係」,理由是:「當過兵才懂得『團體生活』、服從與紀律」、「當過兵才是人生經驗」。請問,臺灣的檢察官,需要的到底是有彈性與多元思維的司法官,還是上命下從與妥協的軍人?

之前曾經與其他女性同事討論過,在公事上,正因為這些對於性別與年齡的刻板印象,讓我們必須付出更多的心力、以更好的表現「證明」自己的能力。

弔詭的是,既然這個環境要我們以實力來證明自己,然而在性別比例以男性居多的警察體系中進行指揮偵查等工作,因辦案而被媒體跟拍,照片中女性檢察官站在一群男性員警中,或當我們以具體表現展現與男性檢察官相當的能力時,又會被冠上「剽悍」、「小辣椒」、「女強人」、「萬綠叢中一點紅」等,不知道到底是褒還是貶的各類形容詞。

除了因為性別刻板印象而被質疑工作能力外,外貌與婚姻狀況也總是被拿來大做文章。例如媒體動輒以大大的「正妹女檢」入標,難道女性不是「正妹」就不能當檢察官?外表「正」與否,到底與檢察官職務有何關係?

「女檢」跟「男檢」有什麼不同嗎?

依照筆者擔任檢察官職務3年半以來的經驗,不論是一般分案,或值班等勤務分配,地檢署並沒有因為檢察官的性別而在工作上有任何差別待遇。

地檢署的案件分案狀況,大多是以電腦系統公平分案,這稱之為「輪分」,女性檢察官的分案量以及案件繁雜程度,與同組的男性檢察官沒有任何不同。

還有一種分案稱之為「指分」,例如發生重大事件而由地檢署自動檢舉或剪報分案、司法警察報請指揮的案件,係由檢察長授權由各組主任指定檢察官承辦。在人選的選擇上,大多長官是依照輪序狀況、個別檢察官的專長、能力、目前案件量與繁雜程度(例如考量各檢察官手上的案件量與特殊繁雜案件承辦狀況,依照負荷狀況而為斟酌)等因素來做判斷,性別不是考量因素。

而值班分成內勤與外勤。大地檢的內勤又分成內勤一和內勤二,內勤一是處理當天24小時內人犯解送的訊問與決定是否發動強制處分,內勤二則是受理司法警察聲請令狀並為准駁決定。外勤則是處理相驗(也就是俗稱的驗屍,進一步介紹參見〈載浮載沉的一世空白——淺談檢察官的「相驗」工作〉)案件,相驗屍體的地點通常是殯儀館、醫院,但如果是兇殺、重大、其他有必要勘驗現場的案件,也必須督同法醫前往案發現場、陳屍現場進行相驗工作。

以上的值班勤務都是公平分配,並沒有因為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唯一的例外大概就是部分地檢署會因為懷孕等因素而減少或免除值班工作。但這是特殊狀況,考量因素在於值班當日壓力很大、睡眠少,對於孕婦而言負荷過大,與性別無關;畢竟如果男性也可以懷孕的話,我們也很樂意免除懷孕男性的值班義務。

以筆者自身經驗為例,筆者於澎湖地檢署服務期間,曾經承辦撞船、海難等案件,也必須帶領司法警察進行船艇勘驗、海上模擬等工作,也和司法警察、法醫師等夥伴在港邊與船舶間「跳上跳下」。冬天時因為勤務需要,也搭乘船艇頂著幾米浪高的風浪「乘風破浪」前往離島,在離島服務期間也順便學習船舶操作與航海知識等,考了船舶駕照,哪裡怕什麼風浪、暈船?而筆者於離島服務期間,合作的法醫恰好均為女性,大家也都是在現場奔走,辦案哪來的「性別因素」考量?

再以多數民眾較為排斥、害怕的相驗工作為例,由於司法相驗案件的屍體為「非病死、可疑為非病死」,所以面對的屍體可能與民眾在醫院所看到自然死的屍體不同。

相驗案件面對的很多並非是剛死亡的屍體,往往是腐敗數日至一兩週而充滿腐敗氣味、生蛆的腐壞屍體。在兇殺案件面對的,可能是棄屍現場狀況、屍塊,也可能遇到屍體殘骸、無名屍的白骨,或是充滿鮮血的陳屍現場等。然而,這些相驗案件對於檢察官而言,都是重要而且不容缺席的工作。事實上,我們也習慣了這份工作。

某次承辦一件相驗案件,屍體為腐敗多日的水流屍,腐敗氣味瀰漫整間停屍間。相驗前,承辦員警非常慎重的提醒筆者「味道很重」,接著拿出N95口罩戴上,因為表情太過凝重,所以筆者忍不住多看他幾眼,承辦員警會錯意,回答:「檢座,不好意思,我只有帶一個N95,下次有機會我會多帶一個給妳」。筆者默默拿出一般口罩戴上,拍拍他的肩膀:「我已經習慣了,勇敢點,沒什麼好怕的。還有,我一點都不希望下次還有機會,我希望民眾都能愛惜生命。」

又記得在某次前往相驗現場時,同事聽到有民眾耳語,「這個嬌滴滴的年輕女生真的是檢察官嗎?」筆者聽聞後也只能一笑置之。畢竟在職場上,我們可以用行動來證明,以「性別」、「年紀」取人是多麼不智的行為。

女性檢察官並非檢察體系中的稀罕事

檢察官是透過司法官考試、司法官訓練而公平取才,觀察近幾年年輕司法官的性別比例,男女呈現五五比例,所以年輕檢察官的男女比例也達成平衡。

很多民眾受到本土電視劇的影響,誤以為檢察官以男性居多並各個「身懷武藝」。但事實上,檢察官的工作從事的是《刑事訴訟法》從偵查到執行的各個環節、是司法工作,與某些本土連續劇所塑造的錯誤「武打」形象(檢察官是不能動手毆打當事人的,刑求是違法的!)大相逕庭。

當然,除了坐在偵查庭開庭、坐在辦公室處理案件、繕打書類等靜態工作外,因辦案需要也常須前往案發現場勘驗、相驗屍體、跑現場。而這些工作對所有檢察官而言,都是身為檢察官「必備」的基本專業能力,與性別一點關係都沒有。

臺灣社會仍然存在不少性別刻板印象,再加上某些媒體有意無意加深成見,導致我們距離真正的性別平等社會還很遙遠。

由衷希望媒體與民眾能夠摒棄刻板印象,把評論焦點放在工作專業領域範疇,而非性別、年齡與婚姻狀態。當大家不再注意到性別時,就能發現,《刑事訴訟法》所規範的偵查、公訴到執行的靈魂角色是「檢察官」——這個角色不分男女,沒有「女檢」這種特殊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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