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輪班制度怎麼改?問題不是「人力不足」,而是「制度沉痾」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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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輪班制度怎麼改?問題不是「人力不足」,而是「制度沉痾」

警方執行示意圖,與本文無關。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警方執行示意圖,與本文無關。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大法官於2019年11月29日公布釋字第785號解釋,認為我國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沒有對於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

此外,針對上述公務機關基層服勤人員超時服勤,卻又得不到適當評價與補償的特殊「做功德」文化,大法官也認為,公務人員保障法未就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設置必要合理之特別規定,與《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有違。

大法官並要求相關機關應在大法官解釋公布之日起三年內,上述法規應進行合乎憲法意旨之修正。從該解釋迄今時隔約兩年後,內政部警政署於去年底以110年11月5日警署行字第1100154395號函至地方警局,使其在各分局擇一20人以下之派出所或分駐所「試辦」每月延長辦公時間不得超過60小時、每次換班時至少11小時連續休息時間之公務員服務法草案內容,然而層層下達的公文卻白紙黑字藏著「陽謀」,在在顯示警政高層根本不欲進行人力制度改革的司馬昭之心。

警方執行示意圖,與本文無關。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警方執行示意圖,與本文無關。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公文裡白紙黑字的「陽謀」、偏差的階級觀念

據悉,有地方警局試辦方案的公文中直接以白紙黑字指示所屬試辦的目的是「發掘各單位或勤務態樣,『不』適合公務員服務法草案的辦公時間上限、休息時間等規定」,並要求所屬輪班制單位檢視上述草案窒礙難行而「有修正草案或授權另外訂定規範必要」。

這樣白紙黑字的「試辦」目標已經明文下達,在警察體制森嚴的階級制下,下位者如何違反上位者的意志,試辦出一個和上級設定目標不同的結論?最後的結果,可想而知必然是中階警官主動輸誠,並要基層主動放棄憲法與法律保障的辦公時間上限等權利。最後導出「上位者沒有反對修法、一切都是基層自願放棄權利做功德」的一場中階與基層警官與警員「弱弱相殘」的大戲。

申言之,這個「試辦」說穿了,就是警政高層往下層層交代,要求中階警官配合「演戲」,導出公務員服務法草案的規範不適合警察單位,而試圖把警察機關作為大法官解釋意旨與法定保障「化外之地」的藉口。

如果對警界和媒體文化有所了解的話,就應該能猜到這場大戲,自然也少不了警政公關與媒體的相互為用1,以及出現反對改革「自稱基層」不知名警界人士。

果不其然,沒多久後便出現媒體報導〈警政署試辦「所長上班12小時」 基層批:警力根本不夠!〉,卻不思問題根本不是警力不夠,而是大法官解釋已經公布兩年餘,為何警政署還不能找到兼顧憲法人權與公務效率的解決之道,反而一位要求基層公務員犧牲人權「相忍為國」?然而,這種犧牲的目的,真的是為了國家,還是為了上級弱弱相殘的升官之路?

更離譜的是,竟然還有警政署警官受訪,毫不遮掩地向媒體批評年輕世代的人權價值:「年輕警察認為他們這一代再怎麼用力存錢,怎麼厲害理財,還是追不上房價,所以轉而追求有品質的生活,才會對勤務及休假斤斤計較」。然而,這些高階警官不但不思世代不正義的問題是誰造成的,甚至將基本人權的觀念解讀為所謂的「斤斤計較」,此種上位者階級制的陳舊思維,令人瞠目結舌。

警方執行示意圖,與本文無關。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警方執行示意圖,與本文無關。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問題不在人力不足,而是濫用人力與勞逸不均!

就筆者所知,在目前我國所謂以「財政不足」為藉口的文化下,警職人員若服勤時數過長,無法請領加班費或超勤獎金時,現行實務多是以40小時換乙支嘉獎,事實上已經幾乎等同於「免費加班」的「做功德」(按:這樣的公務文化,也不是警察機關所獨有,以筆者過去在檢察機關服務的經驗,也有一樣的問題,在加班費不足的現實下,超過一定時數的加班,全當作「做功德」)。

這種「免費加班」的「做功德」文化,導致警察人力變得十分廉價,因此警察高層時常濫用人力,例如:

  1. 盲目追求績效,甚至「製造」案件、濫行移送,使得我國偵查機關淪為血汗工廠,不但警察窮忙,檢察官也淪為不起訴處分產生器,更在無形中增加冤案的危險2
  2. 遇到新聞渲染、民粹喧囂的案件,不思治本之道,反而在迎合民粹與爭取選票的政治考量下,揮霍警力進行沒有意義的勤務。近年來一旦某地區發生「打架」事件,便全部警力灑下去作秀,便是最明顯的例子3
  3. 詐欺案件在難以追訴境外集團的國際現實下,為了給民眾交代,於是集中火力「抓車手」,不只衍生出近年來具有重大爭議的「斬手專案」,造成內部爭搶績效的惡劣競爭環境、引發基層員警鋌而走險而違法甚至判刑4;更創意十足的想到把警力灑下去,讓警察在ATM旁站崗,問題是全台灣有多少ATM?這種政策真能治本?
  4. 警察取代防疫主管機關,非洲豬瘟入境,警力灑下去前往各小吃部清查豬肉來源;新冠疫情期間,警方淪為合法性有爭議的「無令狀通訊監察」打手,在沒有法院令狀下忙著調通聯和分析通聯資料,或濫用警力肅清反對意見,大量濫行移送但根本不成立的「假消息」便是顯例
  5. 警界內部詬病已久的,華而不實淪為「大內/外宣」的公關部門「小編文化」,耗費警官與警員的人力經營粉專,甚至推出「按讚記嘉獎」的濫行嘉獎,不但愚弄大眾,也使得體系中被利誘的警職人員不再專業思考而平庸化5
  6. 路上有人車子拋錨、路人鑰匙掉水溝,竟然要求警察幫忙推車、撿鑰匙;又或者寵物爬上屋頂「救貓」、「救狗」等根本不屬於警察勤務的事件,警局小編還可以發文「好人好事」大內宣……

警方執行示意圖,與本文無關。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警方執行示意圖,與本文無關。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因為警力「很便宜」,做這些不務正業、捨本逐末的事情,也可以博取媒體報導,增加單位或長官知名度。在這種升官文化的惡性循環下,我國警察體系文化日益墮落,而警職人員也沒有時間真正進修理論與實務的專業,更不思考如何運用妥適的法定方法執行合法勤務,反而越來越偏離其本業。

雪上加霜的是,我國公務機關中始終存在冗缺與冗員,加上不公平的考核制度,形成「能者多勞」、「廢者恆閒」的文化,在階級森嚴與權勢關係封閉的警察文化中,反對意見不是被消滅、便是被壓制不敢出頭,導致體系內人人都知道警職工作嚴重存在勞逸不均的問題,但人人都默許此種情況發生。

最後,認真的基層人員無窮無盡的輪班與加班,在國家真有「重大緊急事件」難以發揮有效率且專業的作用,反而淪為滿足長官升官以及媒體行銷、欺騙大眾、自愚愚人的目的。

「重大緊急事件」不是濫用警力的遮羞布,回歸專業與效率才是正途

警察機關並非巨嬰文化下的托嬰機構,不應以集體納稅人的公務資源作為服務某些「會吵會鬧」的理盲民眾。應付媒體以及盲目的民粹輿論的「為民服務」,並非所謂「重大緊急事件」。

苟國家或社會發生「重大緊急事件」,需要及時投入警力或相關公部門人力處理,那麼,有關主管機關應該事先就事件類型盤點具體應變措施以及所需要的人力調度方式,以尋求最有效率且專業的解決方式,而不是發生事故時才慌忙的調度大量輪班人員在媒體與公眾前「充場面」,更不應動輒把「重大緊急事件」搬出來當成藉口,作為濫用警力、違反憲法人權保障的遮羞布。

希望我國警政主管機關能夠正視長期以來警方乃至整個公務體系人力資源濫用、勞逸不均,才能在人權保障中達到專業與效率的法治國家要求。

警方執行示意圖,與本文無關。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警方執行示意圖,與本文無關。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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